集會遊行保障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集會遊行保障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警察法總論(四版):大學用書系列(一品) 和的 警察法規(七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集會遊行法25條規定到也說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12日)初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名稱變更為《集會遊行保障法》,除了將集會遊行將由原本「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讓「路過」合法化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來勝文化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蕭文生所指導 許雁雯的 外籍勞工集會遊行自由之研究 (2021),提出集會遊行保障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籍勞工、集會遊行自由、負責人、驅逐出國、集會遊行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水上警察研究所 陳佳德、姜皇池所指導 宋良桂的 我國集會遊行修法之研究-以海上集會遊行為核心 (2016),提出因為有 海域集會遊行、集會遊行報備制、集會遊行禁制區、海域集會遊行管理機關的重點而找出了 集會遊行保障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集遊法》修正審查終於完成!未來警方不再能「舉牌」命令 ...則補充:現行集會遊行未申請就被認定為「非法集遊」警方並得「命令解散」的規定遭 ... 鄭麗君的版本原有九大特色:一、更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二、將主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集會遊行保障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警察法總論(四版):大學用書系列(一品)

為了解決集會遊行保障法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適用時間:   無期限   使用功效:   1.可對警察學術有更深入的了解。   2.可提供警察實務機關執法之參考。   3.可做為參加警察國家考試及相關警察入學考試的重要參考文獻。   改版差異:   修訂第1、2、4、6、9、10、14章內文 本書特色   1.本書係由中央警察大學與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的專(兼)任教授與教官們,針對警察法學相關議題做系統性地論述,並就其專業研究領域共同執筆合著而成的。   2.本書可做為警察學術研究之素材,並提供警察實務機關執法之參考,或參加警察國家考試及相關警察入學考試之重要參考文獻。  

集會遊行保障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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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集會遊行自由之研究

為了解決集會遊行保障法的問題,作者許雁雯 這樣論述:

集會遊行自由為國際公約以及各國皆明文保障的重要基本人權之一。在我國各族群友善共容特性下,每年皆會舉行各種大大小小有關促進外籍勞工權益的集會遊行活動,號召外籍勞工族群親自上街頭顯現藉由集會遊行表達對於公共議題之意見,足以形成一股影響國家公權力的力量。我國傳統見解有以德國三分法理論作為區分標準,依照個別基本權利性質決定外國人得以主張的範圍,將集會遊行自由劃分為國民權,在此劃分下,使得外籍勞工集會遊行自由大幅受到限制。故此本文將梳理我國基本權利與主體間之關係,肯認外籍勞工得主張集會遊行自由實屬當然,此基本人權屬於人人皆得享有之重要基本權利。本文將檢視我國現行法對於外籍勞工集會遊行自由限制者,透過立

法目的以及理由探究根本原因,集會遊行法第7條設有負責人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限制,使得外籍勞工無法主動發起集會遊行活動,形成為主張自身權利卻僅能假借他手之不合理現象,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實際運作下將外籍勞工參與集會遊行一事限縮在合法居留者參加合法集會活動,此外在違反第29條規範者之法律效果為第36條第2項第4款主管機關得予以強制出國,造成嚴重侵害外籍勞工基本權利。如此適用上是否皆造成過度限縮外籍勞工集會遊行自由不無疑問。最後本文參照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將集會權利保障含括到權利主體為外國人,並以首都坐落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為例探討其集會遊行相關法規範以及案例,希冀藉由參照美國法制度,能成為

我國借鏡,藉以放寬對外籍勞工在集會遊行自由限制之制度研究。

警察法規(七版)

為了解決集會遊行保障法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是參與國家警察特考,從事警政實務工作及進修真是警察大學之必備用書。   ◎收錄考試院命題大綱,並彙整警專甄選警大、警佐班、二技班、警佐班、警察三等、四等及升官等特考之試題。   ◎蒐集法務部、內政部、銓敘部及警政署就相關警察法規科目研議下達之重要函釋。   ◎提供考題釋疑,解答學習困惑,並附銓敘部最新編印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我國集會遊行修法之研究-以海上集會遊行為核心

為了解決集會遊行保障法的問題,作者宋良桂 這樣論述:

摘要 近年來,無論是陸上的太陽花學運、華航空服員罷工行動、勞工休假議題、軍公教年金改革,乃至同性婚姻法案等,紛紛以走上街頭表達意見,或是意見串連溝通或是與政府抗議,重視人權。然而此種最貼近人民心聲、直接的意見表達方式,也傳染在海上漁船集結抗議,甚至對象是外國的政府,如一連串台灣漁船海上的「保釣運動」、「沖之鳥法律地位」及「南沙太平島」等海上集體宣示主權事件,及和平港之環境保護、高雄嘉義漁船越界捕魚等,也都說明海上集會遊行的存在及頻繁。 我國承接《戒嚴法》以來,即以通過《集會遊行法》作為集會遊行行為的規範。以該法作為落實《中華民國憲法》保障民主制度中集會遊行自由權的理念,有效調和兼

顧維持社會秩序與人權保障。在經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5號及第718號解釋文因部分條文違憲,經過幾次修改。現在又逢執政黨的轉換,於是從根本的大修改的聲音及動作,如火如荼的展開著。本文即對《集會遊行法》的立法、以前的修法經過及目前幾次的修法內容予以觀察及分析。特別是針對申請集會遊行之管理方式、申請集會遊行之場所之限制及主管集會遊行之機關分配等三方面予以研究分析。 值此修法之際,然而其精神重於保障集會自由基本權,海域應屬《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有表現自由之場所,故海域及陸域皆應適用《集會遊行法》。我國正面臨《集會遊行法》之修法,本文擬將現行解釋為不適用該法的海域執行之現況介紹,作為修法之

參考。 我國目前採許可制再加禁制區的制度,形成諸多未經申請而實施的集會遊行,讓許可制僅存在形式上的作用。如果回歸《集會遊行法》的本質「保障」人民表現自由,而非違法行為的處罰,主管機關應讓海域包括在法制內。故本文擬將「海域」納入《集會遊行法》並採行報備制及禁制區劃設之建議,最後海域的特殊性在管轄權分配上亦應有特別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