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人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集會遊行人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翁萃芳寫的 保安警察實務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臺北市重要統計指標名詞定義-實際參加集會遊行人數也說明:中類, 集會遊行處理. 資料週期, 當期. 資料單位, 人. 定義, 實際參加集會遊行人數。 公式, 無. 資料來源, 本府警察局. 點閱數:122; 資料更新:108-07-04 11:27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昭如所指導 劉人豪的 集會無理?遊行有罪!- 集會遊行管制的歷史形塑與法律實踐 - (2011),提出集會遊行人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示威、集會、集會自由、集會遊行、集會遊行法(集遊法)、集體行動、集體抗議、遊行。

最後網站集會遊行法 - mywoo則補充: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集會遊行人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安警察實務

為了解決集會遊行人數的問題,作者翁萃芳 這樣論述:

  翁萃芳博士,投入警察教育工作將近35年,專授「保安警察」課程也長達24年,著者歷年的課程專書一向受到矚目,曾列為中央警察大學教科書暨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上課用書,對參加警察特考極其參考價值。   鑒於警察實務日新月異,內外環境不同,各項制度多有變革,亦由於警察人員特考難度提高,範圍變廣,情境實務與法規測驗成為主流,致使考生無所適從,因此作者廣泛蒐集資料,訪談警界實務先進,使得本書更為完備和符合現況,實為最適合考試、教學、 實務、學術參考的最佳教科書。  

集會遊行人數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立即贊助《852郵報》:
http://www.post852.com/support-us/

852郵報
http://www.post852.com

集會無理?遊行有罪!- 集會遊行管制的歷史形塑與法律實踐 -

為了解決集會遊行人數的問題,作者劉人豪 這樣論述:

長久以來,《集會遊行法》一直是法律學者與民間社運團體抨擊的對象,不管是許可制或是特別刑罰,一直被認為是箝制集會自由的不當限制,雖然有許多人為了修正集遊法四處奔走,但總是功虧一簣。 既有學術文獻對於集遊法的解釋已有相當豐富的研究,但對於集遊法現在的樣貌,卻很少有人能清楚地說明制定與演變的過程。本論文從歷史的角度切入,希望能夠回答「《集會遊行法》如何形塑?」與「《集會遊行法》如何維持?」等兩個過去較少受到研究者關注的問題,為現行集會遊行管制措施的過去梳理出一條較明確的脈絡。另外,過去對集遊法的研究偏重法釋義學,導致法院實務的分析十分不足,身為法律系的學生,「法院如何看待集會遊行、如

何適用集遊法?」也是非常值得探究的議題,筆者花費許多時間與心力,蒐集整理許多歷年有關集遊法的判決,並進行初步的統計分析,也從歷史觀點說明法院實務見解的演變趨勢。 透過對史料的分析,筆者發現現行集遊法的許多管制措施,其實不假外求,從戒嚴時期陸續頒布的許多用來管制集會的臨時法規,就可清楚見到現行規定的前身,是專屬於臺灣本土的法規脈絡。1980年代初期開始,從臺灣底層社會迸發的自力救濟風潮雖然動搖國民黨威權統治的基礎,但也因為政治自由化尚未進展到國會全面改選,因此在立法院仍由國民黨佔絕對多數的情況下,為了繼續鞏固國民黨的執政優勢、維護社會秩序,1988年《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的制定初衷乃是

以箝制在野黨的表現自由與壓迫民間反對力量為主要目的。 集遊法在制定之後,雖然屢次受到在野的民進黨挑戰,但由於國民黨在立法院中始終擁有壓倒性的優勢,因此一直無法去除集遊法中的不當限制。2000年,民進黨成為執政黨之後,雖然其在野時總是傾向放鬆集遊法的管制,但其執政後卻跟國民黨執政時一樣,全力維護集遊法之管制的必要性,反過來以集遊法壓迫國民黨發起的集會遊行。這一現象顯示集遊法的管制措施確實有利於執政黨壓迫在野黨,穩定政權。2006年到2008年,臺灣民間先後因為「倒扁行動」與「野草苺學運」,從社會底層發起兩次知名的集體行動,兩次行動醞釀出的修法芻議也獲得國民黨與其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的支持,學者

與社運團體努力十餘年的修法似乎即將成功。但當風潮過去、選舉結束,政治人物又開始對修法興趣缺缺,顯示重大社會事件而引起的修法風潮,雖然能引發輿論關心,但也常因為朝野之間激烈的政爭,導致雙方無法就集遊法的修正尋得共識,因而拖延修法的進度。政治人物也不是真的對集會自由那麼關心,只是見民氣可用,暫時把集遊法拿來當作鬥爭的工具,而政治人物能夠長期對修法愛理不理,也證明修正集遊法,保障集會自由對普羅大眾而言並不迫切,所以機關首長、立法委員們也根本感受不到社會壓力,到目前為止,集遊法的修正都是為了因應外在環境的變更,由民間或在野黨發起的修法從未成功。 在整理完檢方依集遊法第29條起訴,經過審判的判決書

之後,筆者發現被告有無律師協助與是否上訴二審,此兩點對被告能否獲無罪判決有重大影響,這可能使經濟比較弱勢的族群因無力負擔律師與訴訟費,而自願放棄以集會遊行這個他們少數能用來引起社會注目的發聲管道,顯示集遊法的制度確實對於集會自由憲法功能的實踐有不良的影響。但是,觀察二十餘年來法院在認定被告是否該當集遊法29條之罪時,可發現其對事實的具體認定標準,以及決心落實集遊法規定之比例原則的態度,都有漸漸向對被告有利、或是較保障集會自由的方向傾斜的趨勢。這些見解雖尚未形成主流實務見解,且在學理上可能也還有爭議,但也說明負責解釋、適用法律的司法部門在某程度上確實有辦法透過實踐來矯正法規範的不當,彌補行政與立

法機關的缺失。但最終的治本之道,還是必須透過修法,使集遊法真正回歸保障集會自由的精神,否則威權時代的遺緒將永遠留存在集遊法中,像蠹蟲般不知不覺地啃蝕民主自由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