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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曾育裕的 醫護法規(9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源法律網-法學論著-法學文摘-傷害罪也說明:論著名稱:, 傷害罪 ... 中文摘要:, 針對刑法的傷害概念,本文作者認為,傷害是指,身體完整性的破壞。 ... 作者也提出割掉鼻子的一部份,是重傷害嗎?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惲純良所指導 陳以昌的 醫療法上刑事過失之探討 (2021),提出傷害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法第八十二條、醫療常規、醫療水準、臨床裁量權、工作條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盧映潔所指導 謝豪祐的 論假新聞之管制 (2021),提出因為有 假新聞、謠言、假訊息、危險犯、社群網路的重點而找出了 傷害罪的解答。

最後網站警察單位提供給被害人什麼樣的保障?- 保護服務司則補充:3、家庭暴力案件中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需檢具驗傷單或相關證據,於知悉犯罪加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如果是違反保護令罪,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傷害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傷害罪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傷害罪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台中市7歲男童21日到道館上柔道課,竟被教練和學員過肩摔了20多下,導致腦死。家屬提告,台中地檢署23日訊後認為沒有逃亡之虞裁定請回,引發家屬不滿,檢方昨天二度傳訊教練,訊後認為所犯已不是原本的「過失傷害罪」,而是刑責更重的「傷害致重傷罪」,有串證之虞,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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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上刑事過失之探討

為了解決傷害罪的問題,作者陳以昌 這樣論述:

由於醫師屢因醫療糾紛擔負民、刑事責任,讓部分醫師寧願自保,採取防禦性治療,形成醫病關係雙輸的局面。醫事人員被論以過失致死傷害罪的報導日增,這種情事雖然一方面彰顯患者的權利意識高漲的民主法治現象,但另一方面對以往擁有高社會地位的醫事人員而言,卻是個難以忍受的衝擊,於是紛紛出走使得醫療荒廢的現象更形嚴重。對此,愈來愈多的醫界提出「避免醫事人員承擔系統性風險、保障急重科別、減少病患濫訴」。 立法院修正「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將現行的醫師及醫療機構就故意或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進一步將醫師的過失,明確定義為「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並為此擔負民、刑

事責任。且要考量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臨床裁量權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 但是對於這些醫療刑事過失為主觀要件而言,是否存在著優先順序,如醫療常規等優先臨床裁量權、臨床裁量權優先醫療常規等或者是醫療常規等有過失但是可以用臨床裁量權去補充使其無過失,再者是醫療常規等與醫療裁量權各為水平基準各自闡述,此也是本文主要探討的問題所在。 本文首先就學說對醫療刑事過失責任判斷的基礎論述,再以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訴字第2號判決」與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醫上訴字第4號判決」的實務判例為核心,以醫療行為中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與臨床裁量權為醫療

刑事過失主觀要件下,提出「醫療常規等與臨床裁量權」進行論述。此外,加上其他醫療刑事過失客觀要件,如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之判斷,使其對於醫療刑事上的罪刑法定原則更加明確性,並以「實質」合理化,希冀建立友善醫療環境。

醫護法規(9版)

為了解決傷害罪的問題,作者曾育裕 這樣論述:

  本書主要針對醫護人員切身法律問題加以介紹分析。全書共分七章,從生死的法律觀、安樂死、自然死、安寧緩和醫療等問題出發,進而論述醫護人員的權利義務與業務分際,再進入醫護糾紛的主軸即醫護人員法律過失責任的探討,個論層面包含臨床及公共衛生等各類法律問題,並伸及新醫學科技的發展與法律倫理的關連,最後則研析醫護機構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及全民健保法制等。全書除學理的論述外,亦側重相關實務運作、判決的兼顧,故引用不少實務案例,以方便讀者參照法規範內涵之解析。尤其,區別醫護臨床與公共衛生常見的法律問題,予以分類探討,體系分明,內容豐碩,深入淺出,行文簡潔,可供授課研究之用。

論假新聞之管制

為了解決傷害罪的問題,作者謝豪祐 這樣論述:

假新聞之現象,在網際網路的時代影響無遠弗屆,而關於假新聞的管制問題,也是世界各國都在面對的,假如政府欲透過公權力對假新聞進行防治,勢必會遇到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合憲性問題。又我國在面對假新聞的抗制,所利用之方式大多是透過刑事責任或者行政罰的手段加以規制。但是對於此種手段究竟有無符合法治國原則以及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本文認為有著極大的疑問,因此想透過言論自由以及新聞自由之分析,以及法益論的概念,深入分析此議題。 刑法一直以來所希望的便是找到一個普遍的概念來解釋各種形事規制手段其所保護的目的,而法益的概念也因此應運而生。法益之概念是一種虛構存在,他有著限縮刑法適用範圍的功能

,但是其實質內涵卻一直擴張發散。從而,在現代社會風險無時無刻都存在的情形下,利用法益之概念對於風險加以控制似乎成為一種必然。在假新聞之處罰上也大量的運用危險犯的概念冀望能夠抑制假新聞在現代社會中可能導致之危害。然而,刑法本身應遵循最後手段性原則,在言論自由的大旗下,刑事法要介入管制,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以及檢視,本文欲探討的便是假新聞的管制手段中,用刑法加以規制是否恰當,而有無其他手段可以使我們無須動用刑罰,對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限制也較符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