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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告訴乃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培仁寫的 刑法分則實務(下)(二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傷害罪徹告後是否可以重新提告嗎?也說明: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四、 綜上,來文所問之傷害罪,如屬刑法第287條所列告訴乃論之罪,於警局製作筆錄如已表明告訴意旨,倘已撤回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鈺慧所指導 施志勳的 臨床手術診治流程的適法性探討–以疑似肺癌的肺結節之切除為例 (2021),提出傷害罪告訴乃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注意義務、臨床專業裁量、病人自主、告知後同意、阻卻違法事由、專斷醫療、可容許危險、不純正不作為過失傷害、生存機會喪失、與有過失、醫療風險理論、醫學倫理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陳友鋒所指導 黃中農的 論加工自傷罪 -以法益持有人捨棄保護之法效為論述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法益處分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傷害罪告訴乃論的解答。

最後網站告訴權 - 威廷法律事務所則補充:但日常中涉及刑事責任的糾紛,例如車禍後的過失傷害罪,為何常於和解書上看到 ... 而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類型可區分成「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兩者的差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傷害罪告訴乃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分則實務(下)(二版)

為了解決傷害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林培仁 這樣論述: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五、蒐集法學名言及諺語資料,並增列日本刑法相關法條,輔助研習之。   末了,本書就相關實務適用,遇有變更及疑義者,亦就爭點略加說明,深刻冀望能為研習

思索之參引。

臨床手術診治流程的適法性探討–以疑似肺癌的肺結節之切除為例

為了解決傷害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施志勳 這樣論述:

如眾所周知,外科醫師的手術處置在醫療領域內,向來乃以其積極有效的侵入手段,藉由「開刀」等具傷害本質的行為來達成挽救病人生命的目的。事實上截至目前仍有絕大多數的癌症病變,依然強調要在疾病初始就儘快施以大範圍的擴清手術,必得將之斬草除根方能達成長久有效的治癒,有時甚至不惜犧牲部分器官的功能來換取延續存活的保障。惟,按醫療行為傷害說以及刑法三階段的罪責理論推衍,因手術行為的侵入步驟咸已該當刑法傷害罪的構成要件,須待論斷行為之違法性階段時,爰以其乃屬「業務上正當行為」和手術前已取得病人之有效「告知後同意」共同阻卻其違法性,終得適法免除醫師手術行為的潛在傷害罪責。事實上,礙於醫療行為所特有的高度專業性

、不確定性和個別差異性,加以司法審理歸因究責的推論體系所導致,手術後一旦發生受有損害結果的醫療事故時,無論是刑事究責或是民事賠償,甚而是醫審會的專業鑑定,總習慣在醫療過程的細節回溯中追究,難免將致使結論恐偏向事後諸葛的苛責,流於批評被告醫師的疏失或差錯等,如此非但未能秉持客觀論述的態度,勿枉勿縱地實現社會正義,甚且可能因而助長臨床消極防禦心態的興起,有違法理規範的初衷和目的,實非醫、法、病及全民之福。吾人乃呼籲此刻當改以實證醫學所主張的客觀務實的觀點來思考,承認臨床醫療的有限性,同時鼓勵醫界應勇於在錯誤中學習改進,將醫療事故視為推昇醫療改革進步的動力和契機。是以本論文擬從疑似肺癌的肺結節之手術

診治的各種流程樣態著手,探討臨床手術實務所涉及的醫病互動行為與醫療事故究責體系間的法理關聯,嘗試將醫療事故的法理評價直接落實在診治過程之中,特別在於其術前診斷仍未明確,但卻存有可能罹患肺癌的潛在威脅下,凡舉止之間皆動輒得咎時,特別突顯出其所潛藏而需要醫療與法律協同探討的指標意義。因之希冀藉此醫療實務的分析研究,能發掘出原本臨床慣有流程的疏漏,倘能適時導入法理觀點酌加改善現有之因循做法,達成既能保護醫療從業人員免於誤觸司法界線,同時落實維護病人權益並營造醫病和諧共利的願景。誠有學者曾經對於我國醫療事故的訴訟現狀慨嘆:「如果整個社會耽於究責的法律氛圍中,輿論又過分強調嚴苛歸責的審理,勢將迫使懷抱救

人宏願的醫事人員,但求自保而反射性出現所謂的「防衛性醫療」的消極應對方式。」。對此,本文試圖提出解決之道,建議臨床醫師在實際診治時應以醫學倫理的精神內涵為出發,對任何求診者皆須秉持不傷害和行善的原則,在具醫療水準的專業背景下,用心按照個別病人的特殊考量來適當行使其臨床裁量權,牢記處置前必須踐行有效之告知後同意,同時絕對尊崇病人之自主決定推動醫病共享協力擬定處置計畫,以期在醫療法理規範內積極實現行善初衷的助人使命。

論加工自傷罪 -以法益持有人捨棄保護之法效為論述中心-

為了解決傷害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黃中農 這樣論述:

刑法任務在於法益保護,毫無疑問地為刑法學之共識。而論及法益保護,意謂著法益所依存之主體,即法益持有人,應能就其持有之法益予以處分。因而,法益處分權是否有其限界,亦即,何等情況下,經法益持有人處分其法益後,乃刑法所不過問者,又於何等情形下乃刑法不允許處分者,即啟人竇疑。多數學者就個人法益約略劃分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其中身體法益依現行刑法復有普通傷害與重傷害等二罪,就法益處分權之概念而言,學界普遍均認得被害人承諾為刑法上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法益持有人就普通傷害之身體法益予以處分,乃刑法所不罰;惟法益持有人就重傷害之身體法益予以處分,因現行法第282條仍有罰及重傷之明文,故認重傷

乃法益持有人不得處分之身體法益。然而,除因實定法上有具體明文之理由外,得被害人承諾為何不能成為第282條之阻卻違法事由,是否尚有其他實質理由以支持法益持有人不能處分其重傷結果之身體法益,則少見學界與實務有所提及。本文擬自法益概念之本質,重新推敲法益之類型化意義,據以探討法益處分權之範圍,並對現行法第282條之規範性質重新定位,立法論上應限受法益持有人之囑託方有本罪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