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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制報備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景發寫的 從人權保障觀點論我國集會遊行之法問題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因集會遊行法事件提起訴願 - 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也說明:四、目前集會遊行法已進入修改階段,目前取消許可制改用報備制,不論何種方法, 均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於修改期間,原處分機關居然第2 次舉牌警告即科處行政罰,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陳景發的 從人權保障之觀點探討我國集會遊行之問題點──我國與日本制度之比較── (2019),提出許可制報備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集會、遊行、反制集會、禁制區、許可制、報備制、公安委員會、公共論壇理論、具敵意聽眾之法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建良所指導 黃立綸的 論入出台灣山地之管制—步入權之建構與應用 (2018),提出因為有 山地入出管制、步入權、環境權、環境保護、許可制、報備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許可制報備制的解答。

最後網站這一次,內政部的創意又讓法律人驚呆了! - 新境界文教基金會則補充:... 條第2項關於申請許可的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宣告違憲,並訂於今年1月1日起失效,但因立法院內對於集會遊行應採許可制或報備制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許可制報備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人權保障觀點論我國集會遊行之法問題

為了解決許可制報備制的問題,作者陳景發 這樣論述:

  在我國,集會遊行並非嶄新的領域,但本書嘗試探討國內較少被碰觸的課題。本書借助德國學說與裁判實務見解,釐清在我國尚未獲重視、認真處理之集會遊行的「概念內涵」問題;本書亦參考美國有關表現自由之相關理論,以說明政府規制集會遊行之界限及其所應適用之違憲審查基準;本書並以美國判例法理「公共論壇」理論為範本,改從積極性之角度,重新思考如何確保集會遊行自由之實現;最後,則分從法制規範面與實際運作面,分析我國與日本集會遊行法制之優劣與異同,而後從中發現可供我國參考之修法啟示,並配合我國相關修法版本之考察,嘗試提出未來修法內容之評析與建議。     警察機關在處理集會遊行事務,向來欠缺憲法集會遊行基本權

之關照。本書特從人權保障觀點探究集會遊行之相關法律問題,希望能協助警察同仁以及尚在警大與警專就學之學生,正確理解憲法集會遊行權之內涵,進而落實該權利之保障。

許可制報備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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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權保障之觀點探討我國集會遊行之問題點──我國與日本制度之比較──

為了解決許可制報備制的問題,作者陳景發 這樣論述:

表面上似乎沉寂一段時日之集會遊行議題,再次因2014年3月18日所發生之以大學生為中心「佔領」國會議事廳,以及同年3月23日發生學生衝入行政院等一連串事件,亦即吾人一般所稱之「太陽花學運」而浮上檯面;同時間,因反制團體發動反制集會,以及警察主管機關在此過程中所採取之相關處置作為,更受到各界關注。我國憲法第14條雖早已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卻無擁護集會自由之傳統。此從戒嚴時期之戒嚴令、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乃至現行集會遊行法所具有之規制性格觀之,即可明瞭。然在民主法治進展歷程中,像集會遊行這種無須藉經代議士之最直接的民主表達意見方式,極具重要性。集會遊行法雖歷經司法院釋字第445

號與第718號解釋,但批評聲浪卻仍不絕於耳。行政院與部分立法委員雖陸續提案修正,卻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而告吹。值此重要時刻,筆者也希望能略盡棉薄之力,提供未必成熟之修法淺見。對此,筆者在本論文之撰寫上,主要採取以下二項操作步驟。第一,從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揭櫫集會自由所蘊含之消極與積極性格出發。在消極面向上,闡述規制集會自由之政府措施應受如何之限制,這部分在我國似較常被討論,而本論文將就相關違憲審查基準之適用,作更進一步的深入探討;在積極面向上,則論證國家之積極提供集會場所之義務,這部分則較不被重視,特別是警察機關,因非屬其主管而向來被忽略,本論文將引介發展於美國判例理論之「公共論壇」理論,

期能有助於我國集會自由之實現。第二,從比較法的觀點,針對規範面與實際運作面,分析對照我國與日本集會遊行法制之差異,並從中發現可供我國參考之啟示後,配合相關修法版本之考察,嘗試提出本論文之評析與修正芻議。

論入出台灣山地之管制—步入權之建構與應用

為了解決許可制報備制的問題,作者黃立綸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究台灣山地之入出管制制度。首先,觀察我國現行規範,發現共 有 11 套規範涉及入出山地之管制。針對此等規範進行分析,探究各該規範之受 管制之山地、入出之管制、申請之程序、申請之要件,與違反之法效果等。本 論文發現,諸多法律採許許可制之入出管制,甚而有完全禁止進入之管制。基 此,本文將此等規範進行合憲性分析。關於入出山地行為所涉及之基本權,本 論文嘗試將德國法上步入權之概念引入台灣,並進行在地化的調整,使步入權 成為我國概括基本權之一種態樣。再關於管制目的之正當性,本論文整理現行 規範之管制目的,歸納為七種目的,進一步分析各該目的之正當性,肯認環境 保護、文化保存、人身安全等目的,並否

定監控原住民等目的。至於管制手段 之分析,本論文提出山地入出管制之多層次管制架構,再將焦點集中在許可制 與報備制之管制手段。其中,針對許可制之分析,關於目的適當性部分,深入 討論之重點包含:國家安全並非適當的目的、環境保護與文化保存屬適當目 的,與人身安全保護亦屬適當目的等;再關於手段必要性部分,深入討論之重 點包含:許可制並非維護社會秩序與人身安全之必要手段,與許可制是環境保 護之必要手段等。針對報備制之分析,重點放在手段必要性之部分,深入討論 之重點包含:報備制並非維護社會秩序必要之手段,與報備制係保護人身安全 之必要手段等。最後,本論文提出調整現行山地入出管制之總體建議,針對多 層次管制

架構,包含第一層次管制範圍之形成、第二層次管制手段之採取、第 三層次違反第二層次管制手段之法律效果,提出諸多立法或修法建議。例如: 第一層次管制範圍之形成應賦予人民程序參與權利、適度整合環境保護區等; 第二層次管制手段之採取應先落實步入權之保障、許可制應遵循之原則與其程 序及實體要件等、報備制應遵循之原則與其程序及實體要件等;第三層次違法 之效果,不應採取刑事處罰,應以行政罰作為法律效果。綜合上述討論,分別 針對現行 11 套規範,依照本論文提出之調整原則,逐一檢討並具體指明各規範 體系有何缺失,以及本論文對於改善這些缺失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