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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制報備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景發寫的 從人權保障觀點論我國集會遊行之法問題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第28單元集會結社自由(二) 授課教師也說明:如果商業廣告可以允許事前管制,為何集遊權不得允許事前管制而採許可制? 重點似不在事前或事後,而在於是否有有效且及時之司法救濟制度。 若採報備制,同一場地同時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陳景發的 從人權保障之觀點探討我國集會遊行之問題點──我國與日本制度之比較── (2019),提出許可制報備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集會、遊行、反制集會、禁制區、許可制、報備制、公安委員會、公共論壇理論、具敵意聽眾之法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建良所指導 黃立綸的 論入出台灣山地之管制—步入權之建構與應用 (2018),提出因為有 山地入出管制、步入權、環境權、環境保護、許可制、報備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許可制報備制的解答。

最後網站立院通過集會遊行法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內政部表示尊重則補充:2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集會遊行法》,朝野達到共識,將名稱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並將原本的「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申請人只要在6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許可制報備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人權保障觀點論我國集會遊行之法問題

為了解決許可制報備制的問題,作者陳景發 這樣論述:

  在我國,集會遊行並非嶄新的領域,但本書嘗試探討國內較少被碰觸的課題。本書借助德國學說與裁判實務見解,釐清在我國尚未獲重視、認真處理之集會遊行的「概念內涵」問題;本書亦參考美國有關表現自由之相關理論,以說明政府規制集會遊行之界限及其所應適用之違憲審查基準;本書並以美國判例法理「公共論壇」理論為範本,改從積極性之角度,重新思考如何確保集會遊行自由之實現;最後,則分從法制規範面與實際運作面,分析我國與日本集會遊行法制之優劣與異同,而後從中發現可供我國參考之修法啟示,並配合我國相關修法版本之考察,嘗試提出未來修法內容之評析與建議。     警察機關在處理集會遊行事務,向來欠缺憲法集會遊行基本權

之關照。本書特從人權保障觀點探究集會遊行之相關法律問題,希望能協助警察同仁以及尚在警大與警專就學之學生,正確理解憲法集會遊行權之內涵,進而落實該權利之保障。

許可制報備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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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權保障之觀點探討我國集會遊行之問題點──我國與日本制度之比較──

為了解決許可制報備制的問題,作者陳景發 這樣論述:

表面上似乎沉寂一段時日之集會遊行議題,再次因2014年3月18日所發生之以大學生為中心「佔領」國會議事廳,以及同年3月23日發生學生衝入行政院等一連串事件,亦即吾人一般所稱之「太陽花學運」而浮上檯面;同時間,因反制團體發動反制集會,以及警察主管機關在此過程中所採取之相關處置作為,更受到各界關注。我國憲法第14條雖早已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卻無擁護集會自由之傳統。此從戒嚴時期之戒嚴令、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乃至現行集會遊行法所具有之規制性格觀之,即可明瞭。然在民主法治進展歷程中,像集會遊行這種無須藉經代議士之最直接的民主表達意見方式,極具重要性。集會遊行法雖歷經司法院釋字第445

號與第718號解釋,但批評聲浪卻仍不絕於耳。行政院與部分立法委員雖陸續提案修正,卻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而告吹。值此重要時刻,筆者也希望能略盡棉薄之力,提供未必成熟之修法淺見。對此,筆者在本論文之撰寫上,主要採取以下二項操作步驟。第一,從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揭櫫集會自由所蘊含之消極與積極性格出發。在消極面向上,闡述規制集會自由之政府措施應受如何之限制,這部分在我國似較常被討論,而本論文將就相關違憲審查基準之適用,作更進一步的深入探討;在積極面向上,則論證國家之積極提供集會場所之義務,這部分則較不被重視,特別是警察機關,因非屬其主管而向來被忽略,本論文將引介發展於美國判例理論之「公共論壇」理論,

期能有助於我國集會自由之實現。第二,從比較法的觀點,針對規範面與實際運作面,分析對照我國與日本集會遊行法制之差異,並從中發現可供我國參考之啟示後,配合相關修法版本之考察,嘗試提出本論文之評析與修正芻議。

論入出台灣山地之管制—步入權之建構與應用

為了解決許可制報備制的問題,作者黃立綸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究台灣山地之入出管制制度。首先,觀察我國現行規範,發現共 有 11 套規範涉及入出山地之管制。針對此等規範進行分析,探究各該規範之受 管制之山地、入出之管制、申請之程序、申請之要件,與違反之法效果等。本 論文發現,諸多法律採許許可制之入出管制,甚而有完全禁止進入之管制。基 此,本文將此等規範進行合憲性分析。關於入出山地行為所涉及之基本權,本 論文嘗試將德國法上步入權之概念引入台灣,並進行在地化的調整,使步入權 成為我國概括基本權之一種態樣。再關於管制目的之正當性,本論文整理現行 規範之管制目的,歸納為七種目的,進一步分析各該目的之正當性,肯認環境 保護、文化保存、人身安全等目的,並否

定監控原住民等目的。至於管制手段 之分析,本論文提出山地入出管制之多層次管制架構,再將焦點集中在許可制 與報備制之管制手段。其中,針對許可制之分析,關於目的適當性部分,深入 討論之重點包含:國家安全並非適當的目的、環境保護與文化保存屬適當目 的,與人身安全保護亦屬適當目的等;再關於手段必要性部分,深入討論之重 點包含:許可制並非維護社會秩序與人身安全之必要手段,與許可制是環境保 護之必要手段等。針對報備制之分析,重點放在手段必要性之部分,深入討論 之重點包含:報備制並非維護社會秩序必要之手段,與報備制係保護人身安全 之必要手段等。最後,本論文提出調整現行山地入出管制之總體建議,針對多 層次管制

架構,包含第一層次管制範圍之形成、第二層次管制手段之採取、第 三層次違反第二層次管制手段之法律效果,提出諸多立法或修法建議。例如: 第一層次管制範圍之形成應賦予人民程序參與權利、適度整合環境保護區等; 第二層次管制手段之採取應先落實步入權之保障、許可制應遵循之原則與其程 序及實體要件等、報備制應遵循之原則與其程序及實體要件等;第三層次違法 之效果,不應採取刑事處罰,應以行政罰作為法律效果。綜合上述討論,分別 針對現行 11 套規範,依照本論文提出之調整原則,逐一檢討並具體指明各規範 體系有何缺失,以及本論文對於改善這些缺失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