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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解散 送達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和林榮華的 稅捐稽徵法理論與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實用公司法 - 第 104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公§28-1II)。第七節公司之解散一、公司解散之意義(一)公司解散,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劉建宏所指導 曾瓊瑤的 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實務探討 (2017),提出公司 解散 送達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應受送達人、應送達處所。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沈孟桂的 註銷欠稅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註銷欠稅、核課期間、徵收期間、執行期間、執行程序終結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司 解散 送達的解答。

最後網站文件內容則補充:錦利發有限公司等十家廠商(詳附件清單),因已辦理公司解散登記,經本 ... 函文前按貴等公司於本局登錄之出進口廠商登記卡地址交郵投遞,無法送達,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司 解散 送達,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公司 解散 送達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實務探討

為了解決公司 解散 送達的問題,作者曾瓊瑤 這樣論述:

公司稅捐核課處分之送達,是否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涉及對人民財產權限制、行政爭訟權利,進而影響稅捐能否順利徵起。目前辦理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之依據,僅於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9條及行政程序法第69條至第72條及公司法第28條之1等作原則性規範。但是公司營業狀態的變化產生納稅主體及應送達對象的各種態樣,尤其是目前國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設立、變更等程序係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惟公司於設立登記(營業登記)完成後及開始營業前,須向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稅籍,因此實務上常見公司在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資料與國稅局稅籍資料不一致情形,且納稅主體及應送達對象之實際態樣又因公司組織於營業中、擅自歇業、解散、

撤銷、廢止、破產、重整、清算等營業狀態之不同而有差異,目前尚無法令明確規定可遵循,只能參照財政部、經濟部、法務部等行政機關函釋。因此希望藉由探討實務上向公司組織辦理送達稅捐核課處分所遭遇困難之案例態樣,並擇定以營業中公司及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之營業現況為主軸,彙整分析實務上關於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予不同公司營業狀況所遭遇之問題及提出解決建議。 本文研究發現關於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所適用之法律規範,含括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並旁及電子簽章法及公司法等之法律解釋與補充,是須就相關法令規定一同觀察,尤其近年司法院釋字第663號及第667號解釋文,對於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利更加重視。本文撰寫期間適逢法務部

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行政程序法研究修正小組,就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部分第一階段研擬修正條文草案,針對該部研擬部分修正條文規定不甚明確或不符行政機關實務需要,以本文研究範疇歸納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相關條文修法方向,以提供法務部、財政部做為未來修法之參考,並在相關法令修正前,謹編製「公司稅捐核課處分送達實務注意事項檢核表」乙份,供稅捐稽徵機關及相關之行政機關同仁,於辦理對公司送達行政文書時,以資參考遵循。

稅捐稽徵法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公司 解散 送達的問題,作者林榮華 這樣論述:

  作者歸納實務見解及學理論述後,對於稅捐稽徵法以系統性方式加以說明,逐一就該部法律的條文加以解釋,特別是相關的解釋函令說明及運用。本書可供稅捐實務工作者,快速查詢解釋函令並瞭解該解釋函令的目的及作用。

註銷欠稅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司 解散 送達的問題,作者沈孟桂 這樣論述:

財政收入乃政府為了國家發展配合政策目標,基於公權力依法向人民強制徵收稅捐而取得。註銷欠稅大部分規定於解釋函令,有關納稅者權利之事項,依稅捐法定主義,應以法律定之較為妥適。核課期間、徵收期間及執行期間是否屆滿,涉及得否註銷欠稅,政府不得再行徵收。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歷經數次修法,納稅義務人對法之誤解,產生許多行政救濟爭訟案件,本文研究剖析多次修法後,稅捐案件之適用原則,期能增進納稅義務人對執行期間之瞭解,降低行政救濟案件,達成政府與人民徵納雙贏之局面。本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緒論,包括問題意識、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研究架構及預期成果。第二章註銷欠稅之類型,包括清算完結註銷欠稅、破產終結註銷欠

稅、重整完成註銷欠稅、逾徵收期間且逾執行期間註銷欠稅、義務人死亡註銷欠稅及小額無法徵起註銷欠稅,進而提出註銷欠稅之修法建議。第三章核課期間、徵收期間、執行期間與註銷欠稅之關聯,主要介紹核課期間、徵收期間、執行期間之規範分析,以及核課期間、徵收期間、執行期間屆滿與註銷欠稅之關聯。第四章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屆期註銷欠稅之探討,本章研究以100年至105年間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及法務部訴願決定書,分別針對96年3月5日前及96年3月5日後移送執行之案件,加以探討是否已逾徵收期間及逾執行期間,以及是否符合註銷欠稅之規定。第五章結論與建議,本章綜合前述各章之論述,針對註銷欠稅提出修法建議,現行

註銷欠稅大部分規定於解釋函令,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基於稅捐法定主義,應明文規定於法律較為妥適,期能透過本研究,以供日後修法之參考,並降低徵納雙方之爭議,使國家與人民均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