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廢止未清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公司廢止未清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曾淑瑜的 公司法實例研習(修訂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三民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林麗真所指導 卓家琪的 論電子支付之監督管理制度-以消費者保護及交易平台之監管為中心 (2021),提出公司廢止未清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監管機制、風險控管、洗錢防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連煜所指導 楊舜麟的 公司登記不實之撤銷規範的研究-以SOGO條款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SOGO條款、聯結論、裁量論、公司登記、職權調查主義、職權撤銷、登記不實、登記對抗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司廢止未清算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司廢止未清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公司廢止未清算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論電子支付之監督管理制度-以消費者保護及交易平台之監管為中心

為了解決公司廢止未清算的問題,作者卓家琪 這樣論述:

我國近年來因網路蓬勃發展、支付設備普及加上政府大力推廣等因素,致電子支付成長迅速。據金管會統計,我國電子支付總使用人數於2020年8月首次突破1000萬人次,其後更於2021年10月突破1500萬人次,顯見電子支付已逐漸成為消費者主要使用支付工具之一。於電子支付使用人數不斷成長下,為讓法規與時俱進,立法院於2020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進行整合,並同步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然而,本次修法是否符合我國電子支付產業現況及與國際趨勢接軌仍有待討論,且電子支付之普及雖使交易模式得以突破距離障礙,便利商業流通

,但電子支付之運作流程是商品業者與消費者透過網路及電子支付業者提供之平台進行資金移轉,進而產生監管機制、風險控管、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洗錢防制等議題。基此,本文首先介紹電子支付機構之定義、類型及交易當事人之法律關係,並說明現行法針對電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之區別。再就我國、美國、歐盟及中國電子支付法制進行比較法分析,希望透過各國之立法經驗探討我國現行法之監管機制及消費者保護制度是否完善。最後,本文將透過各國立法經驗綜合評析我國現行法之規範,並提出修法方向與建議,期望作為未來修法之淺見,以完善我國電子支付產業法制規範。

公司法實例研習(修訂五版)

為了解決公司廢止未清算的問題,作者曾淑瑜 這樣論述:

  公司法乃是兼具理論與實務之一部法律,除法律人外,不論是會計師、公司負責人,或者是企業從業人員,若能事先釐清相關問題,靈活運用,在商場上就如同手持利器,開天闢地,無往不利。本書不採傳統教科書模式,而以實例導引出各章、節重點。除仍保留系統化之特色外,亦增加思考問題之空間。本書共設計了一百二十三個問題,每一個問題之後還有二個練習題,可以讓對國家考試實例題頭痛之學子於課後練習。當然,本書亦將題目列舉於目錄上,讓實務從業者在遇到相關問題時,可迅速從目錄中找到爭議問題之所在,翻閱解答。   一〇七年八月一日之修法促進我國公司法的進化。五版的內容除將一〇四年、一〇二年、一〇一年及一

〇〇年的修法納入外,更納入本次大幅修正公司法的資料,使本書資料新穎,配合例題演練,更收綜效之功。  

公司登記不實之撤銷規範的研究-以SOGO條款為中心

為了解決公司廢止未清算的問題,作者楊舜麟 這樣論述:

SOGO案自2002年以來纏訟近20年期間,除涉案當事人或公司外,前總統陳水扁家人的禮卷風波(總統)、辦理公司登記的經濟部(行政)、負責審判的法院(司法)、提出調查報告的監委(監察),乃至因修訂公司法涉嫌收賄的立委(立法)等一路觀察下來,本案讓中央政府部門、朝野政黨也都捲入此一無止盡的「司法黑洞」,大概只有考試院倖免於外了。此一商業史上的世紀大案,其中一項法律爭議涉及公司法第9條第4項的解釋適用,該條項因2018年新修正而以「SOGO條款」廣為人知。實務上,雖然很多公司因為它而被主管機關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但自立法50年以來一直是非常冷門的條文,公司法教科書幾乎都是條文照抄帶過,甚少被重

視與討論,也無相關專文進行討論,直到SOGO案爆發。筆者認為,公司法第9條第4項的法理之爭,重要的並非條文所稱「偽造變造」的文義範圍,真正的關鍵在於主管機關在撤銷登記時裁量權的行使。本論文從宏觀的觀察視角,將支配50年來公司法第9條第4項的制度設計或發展軌跡,歸納、稱為「聯結論」的思維模式,並指出此一模式造成歷來的解釋矛盾、規定本身的形骸化,以及新修法無法處理類似SOGO案的案件。鑑於SOGO條款以及其所關聯的公司登記撤銷的制度整體,未見深入研究與統整,且如果仍停留在聯結論現行論述的說文解字,以及舊有的貧乏論述,就只能繼續深陷形式審查的路徑依賴,無法自拔。故本論文擬分析、歸納過往實務案例與解釋

、SOGO案後所累積的文獻,以及整合公司法、行政法及其他法理論,描繪出公司登記之撤銷制度的整體輪廓,並提出「裁量論」的概念,重新架構公司法第9條第4項的論述,以及定位主管機關於公司登記核駁或撤銷的審查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