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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景發寫的 從人權保障觀點論我國集會遊行之法問題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全国互联网法律法规宣传平台-法治网也說明: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陳景發的 從人權保障之觀點探討我國集會遊行之問題點──我國與日本制度之比較── (2019),提出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集會、遊行、反制集會、禁制區、許可制、報備制、公安委員會、公共論壇理論、具敵意聽眾之法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鄧學良所指導 張慶雄的 兩岸集會遊行法制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行政法5大架構、集會、遊行、言論自由、報備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解答。

最後網站109年法學緒論 - 第 14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七、集會結社自由(§14)(107 年關四、一般警三)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人權保障觀點論我國集會遊行之法問題

為了解決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問題,作者陳景發 這樣論述:

  在我國,集會遊行並非嶄新的領域,但本書嘗試探討國內較少被碰觸的課題。本書借助德國學說與裁判實務見解,釐清在我國尚未獲重視、認真處理之集會遊行的「概念內涵」問題;本書亦參考美國有關表現自由之相關理論,以說明政府規制集會遊行之界限及其所應適用之違憲審查基準;本書並以美國判例法理「公共論壇」理論為範本,改從積極性之角度,重新思考如何確保集會遊行自由之實現;最後,則分從法制規範面與實際運作面,分析我國與日本集會遊行法制之優劣與異同,而後從中發現可供我國參考之修法啟示,並配合我國相關修法版本之考察,嘗試提出未來修法內容之評析與建議。     警察機關在處理集會遊行事務,向來欠缺憲法集會遊行基本權

之關照。本書特從人權保障觀點探究集會遊行之相關法律問題,希望能協助警察同仁以及尚在警大與警專就學之學生,正確理解憲法集會遊行權之內涵,進而落實該權利之保障。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不要雙重標準
市府今天依照集遊法規定核准統派遊行,這樣就變成統派。如果核准獨派遊行,那盧市長是不是就變成獨派?市警局一年核准上百場集會遊行,表達訴求不同就要懷疑市府?很多事情不要雙重標準。
 
(2) 修法權在中央,民進黨別卸責
涉及國家安全與管制出入境的立法都歸屬中央,目前中央還是民進黨執政,立法院有占有多數,請民進黨團轉告貴黨中央,該修法就修法,不然就快沒機會了!

#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大法官釋憲第445號 #實質審查其言論就是違憲
#臺中有臺有中是哪派

從人權保障之觀點探討我國集會遊行之問題點──我國與日本制度之比較──

為了解決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問題,作者陳景發 這樣論述:

表面上似乎沉寂一段時日之集會遊行議題,再次因2014年3月18日所發生之以大學生為中心「佔領」國會議事廳,以及同年3月23日發生學生衝入行政院等一連串事件,亦即吾人一般所稱之「太陽花學運」而浮上檯面;同時間,因反制團體發動反制集會,以及警察主管機關在此過程中所採取之相關處置作為,更受到各界關注。我國憲法第14條雖早已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卻無擁護集會自由之傳統。此從戒嚴時期之戒嚴令、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乃至現行集會遊行法所具有之規制性格觀之,即可明瞭。然在民主法治進展歷程中,像集會遊行這種無須藉經代議士之最直接的民主表達意見方式,極具重要性。集會遊行法雖歷經司法院釋字第445

號與第718號解釋,但批評聲浪卻仍不絕於耳。行政院與部分立法委員雖陸續提案修正,卻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而告吹。值此重要時刻,筆者也希望能略盡棉薄之力,提供未必成熟之修法淺見。對此,筆者在本論文之撰寫上,主要採取以下二項操作步驟。第一,從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揭櫫集會自由所蘊含之消極與積極性格出發。在消極面向上,闡述規制集會自由之政府措施應受如何之限制,這部分在我國似較常被討論,而本論文將就相關違憲審查基準之適用,作更進一步的深入探討;在積極面向上,則論證國家之積極提供集會場所之義務,這部分則較不被重視,特別是警察機關,因非屬其主管而向來被忽略,本論文將引介發展於美國判例理論之「公共論壇」理論,

期能有助於我國集會自由之實現。第二,從比較法的觀點,針對規範面與實際運作面,分析對照我國與日本集會遊行法制之差異,並從中發現可供我國參考之啟示後,配合相關修法版本之考察,嘗試提出本論文之評析與修正芻議。

兩岸集會遊行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問題,作者張慶雄 這樣論述:

我國憲法第14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亦為人民之基本權利。1988年頒布之集會遊行法,經過2次的修法,仍不斷引發對其合憲性之質疑。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5號解釋,集會遊行法制亦未見改變,集會自由權的行使,最接近直接民權且落實國民主權的理念,最主要保障了弱勢團體的想法及參與政治之意見,在一個多元有包容性的民主社會中,人民集會及結社權利之正面功能受到重視,對社會和諧之促進有重要意義,對集會自由行使之尊重程度與處理之圓滿與否,已成為民主法治國家重要檢驗指標。大陸地區憲法第35條亦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大陸地區改革

開放後,社會結構發生巨大變化,人民利益訴求呈現多元化趨勢,由此產生大量的群體性事件,成為當前影響政經穩定與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採取措施預防和應對群體性事件是大陸政府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隨著兩岸經濟交流迅速發展,臺灣地區也因此涉及集會遊行法的領域,部分企業轉移資產赴大陸地區投資,致使員工失業走上街頭示威抗議,社會結構也發生變化。兩岸政府得宜儘快建立對處置約束機制以及完善行政救濟、監督制度,化解和妥善處理聚眾抗爭活動,以達到社會和諧。本研究以行政法之基本理論:行政原理、行政組織、行政權限、行政救濟及行政監督等「行政法五大架構」,同時以文獻探討法、歷史陳述法、比較分析法及歸納分析法等作為主要研究方法

,以各層面的角度來檢視兩岸集會遊行法制,有待改進之處。經本研究剖析發現尚有多項法令未完備、不確定法律概念、欠缺明確執法裁量標準、許可制宜修改為報備制、禁制區範圍過於廣泛、刑事處罰過重、處置、救濟、監督制度不健全、政治干預及不合理之處等問題。就整體內容觀之,限制多於保障,為了促進兩岸交流共同發展,兩岸主政者應儘速檢視集會遊行法制上問題,加以檢討修正並建立評鑑制度。對其修正應朝憲法「保障人權自由」的方向進行,方符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人權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