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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所指導 黃馨慧的 電子商務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釐清與探討 (2019),提出露天會員資料修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商務、行動商務、平台業者責任、消費者保護、定型化契約、知情權、個人資料保護、連帶賠償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范姜真媺所指導 陳亮伸的 社群網站社員之隱私保障 ─ 自業者固有責任與限制探討之 (2014),提出因為有 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社群網站、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隱私之社交網路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露天會員資料修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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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露天會員資料修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電子商務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釐清與探討

為了解決露天會員資料修改的問題,作者黃馨慧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之普及化與各類平台模式之崛起,商業活動再也不限於傳統實體市場之交易形式;反之,其打破了時間及地域之限制,進而帶動了電子商務之高度成熟化。又隨著智慧型行動裝置與行動應用程式之問世,「行動商務」一詞迅速地自「電子商務」中發展而出,逐漸形成各類創新之商務模式,從而提供現代人最大自由度之行動生活與新型態之商業模式。然而,因電子商務具有傳統商務所不具備之科技特殊性,進而引發諸多消費者權益保護之疑慮。 本論文係以「電子商務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為探討之題幹,並進以平台業者之「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二大脈絡為論述。本文首自電子商務之定義、種類與近期發展趨勢為出發;其

次,考量台灣尚未就電子商務為專法之制定,故將比較外國立法例,希冀借鏡國際間之法制政策及發展趨勢。再次,於契約責任章節將以電子商務平台業者與買方使用者及賣方使用者間之關係為基底,進再依序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平台業者之資訊揭露義務、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保護及響應式網頁設計之爭議為論述。次就平台業者之侵權責任,則先詳述侵權責任之態樣,並以滴滴打車之個案研究法為侵權責任請求權基礎之探討,進以反思我國之立法現狀得否合理平衡平台業者之責任與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希冀經由本文之論析,針對國內法制政策現況與實務爭議需要,提出後續消費者之法制推動配套或建議,以供立法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於電子商

務大肆崛起之際,亦兼顧消費者之權益保護,健全電子商務之法秩序。

社群網站社員之隱私保障 ─ 自業者固有責任與限制探討之

為了解決露天會員資料修改的問題,作者陳亮伸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為一虛擬世界,一般人忽略自身隱私可能有被侵害之虞。社群網站近年來在網際網路上快速成長,社群網站為帶有會員身分發表言論之功能,隱私保護相較其他服務更顯得重要,如何訂定有效且明確之隱私權法規,以保護社群網站會員之隱私權,為一重要法律之課題。   民眾身處在公共場域得否主張隱私權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9號解釋及同號中林子儀及徐璧湖大法官所提出之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皆有詳細説明,然社群網站虛擬空間是否能同樣主張隱私之合理期待?會員所張貼之文章或上傳照片等,是否具有隱私保護之必要,如以客觀要件判斷,以第三者角度來認定是否可否主張隱私權,可能有失於草率或不當。本文引用Hele

n Nissenbaum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及Lior Strahilevitz之「隱私之社交網路理論」,分別從「主觀隱私合理期待之建構」及「客觀隱私合理期待之建構」二方面探討社群網站之隱私權。   社群網站之使用在國內相當普及,對於隱私保護,政府機關應建立事前監督機制以適當公權力介入,避免人民隱私受到不可回復侵害,而非僅於事後消極之救濟。在美國,社群網站之隱私權政策或涉及隱私權保護問題,受到民間公益團體有效監督;反觀國內,並無此機構存在,且跨國之網際網路服務在國內難以受到有效之監督及控管,在我國如何確保社群網站會員之隱私安全實存有疑慮。   隱私權之保護為實現人格上之尊重,具有不可回復性

之影響,如何更完善保護民眾之隱私實為一大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