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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程範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華驎,鄭佳綾寫的 公司的品格:22個案例,了解公司治理和上市櫃公司的財務陷阱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議事手冊.pdf也說明: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提請討論。 說明:(一)配合「股東會議事手冊參考範例」修訂,擬修改條文部分內容,其修正. 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後條文.

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郭大維所指導 何芯宜的 從公司治理觀點探討公司經營者薪酬之規範-以英美法制為借鏡 (2013),提出股東會議程範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治理、薪酬委員會、代理成本、獨立董事、紐約證券交易所、那斯達克、陶德-弗蘭克、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善良義務、商業判斷法則、資訊揭露、股東薪酬發言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許雅華的 股東提案權制度之理想、現實與改革—從臨時動議的實務觀察出發 (2010),提出因為有 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股東民主、股東提案權、臨時動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股東會議程範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國110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 SYSTEX 精誠資訊則補充:告修正之參考範例,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 (二)本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提報股東會。 (三)修訂條文對照表及修訂後全文,已刊載於議事手冊附件(五),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股東會議程範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的品格:22個案例,了解公司治理和上市櫃公司的財務陷阱

為了解決股東會議程範例的問題,作者李華驎,鄭佳綾 這樣論述:

為什麼好企業一夕之間淪為全民公敵? 你用血汗錢傾力託付的對象,是值得信賴的公司嗎?   財經版「看見台灣」,揭露台灣上市櫃公司治理盲點及怪現狀,   讓你知道怎樣選擇好公司,投資不吃虧、消費不憂心!   誰是接班人?台積電 的交棒難題   高階主管獎酬計畫是激勵還是誘惑?宏碁 與蘭奇條款   績優生也犯錯?從 中華電信 避險案看內部控制   什麼是合理的董監酬勞?以 力晶科技 為例   餐桌上的董事會--莊頭北工業 啟示錄   一場荒謬的股東會--中石化 經營權之爭   禿鷹與狼的鬧劇--亞洲化學   高獲利低配股的迷思--從 TPK宸鴻 談起   帝

國夢碎,股東買單--明基 併購啟示錄   從 國巨 案談台灣的管理層收購   ★胖達人炒股事件、黑心油風波、日月光廢水汙染案...標竿企業內部藏了哪些股東不知的隱憂?   食安問題、內線交易、掏空公司、金融危機...公司治理不彰,結果竟是你我必須付出代價!   22個案例,讓你看懂企業體質、守住自己的基本權益!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業永續發展及健全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但變相的公司治理、法律規範與金融機構,已形成共犯結構,嚴重影響台灣人民財富自由及資訊透明的權益!   專業財經部落格「RusRule」格主 Rus 針對五年來台灣上市櫃公司重要議題,以公司治理角度切入,透過不同面

向的分析,引領讀者深入淺出了解公司治理對投資人和經營者的重要性。   ★台灣人應該關心的代表性案例!投資人最想問的關鍵問題!深入淺出精采解說!   為什麼上市櫃公司喜歡把旗下金雞母分割上市?   企業分割,小股東任人宰割?   為什麼台灣內線交易很少被定罪?   上市櫃公司董事長會因為經營績效不佳下台嗎?   是慈善公益還是在慷股東之慨?   如何掏空一家公司?   政治利益與股東利益,孰者為重?   如何強化企業誠信經營,減少可能的違規或不法?   〈Rus的真心告白.台灣人應該看見的真相〉   在本書寫作將近完成時,台灣正被食品安全問題弄得人心惶惶。   整件

事最早始於一個香港觀光客無心揭露了知名麵包店胖達人使用人工香料問題,而後另一家食用米大廠山水米,被抓到混用進口米,欺騙消費者為本地米。   最後胖達人被「重罰」18萬元,而山水米則是被「怒罰」了20萬元。而且見鬼的是,這時大家才知道,原來同樣的事山水米在過去兩年被抓了18次,更見鬼的是,原來台灣最大的包裝米公司中興米過去兩年被抓了19次。   這代表著什麼?我們的稽查人員非常認真?還是我們的罰則太輕?   讓我推敲一下,如果胖達人這件事發生在美國,會有什麼結果?   首先,在衛生部門介入調查後如果確定屬實,會開出一張具有懲罰性金額的罰單,接下來大家會在電視上看到一堆律師告訴你:只要

你曾經買過這家公司產品而有身體不適現象,請與他們連絡,他們會免費幫你打官司。再接下來的結果不意外,這家公司會有打不完的官司,公司就算沒倒閉也會因而要付出驚人的代價,這就是美國著名的消費者集體訴訟!   很多人說美國人的亂訟造成了社會無謂的成本,可是我反問你,如果一家公司造假被抓包的結果是公司重傷或是倒閉,連帶老闆身敗名裂,台灣還有幾家公司膽敢欺騙消費者?更不要講兩年被抓20次還是18次這種笑話!   這件事告訴大家的不只是公司治理問題,而是今天台灣所有的問題都在此。 各界推薦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院長 李天行   深入探討台灣上市櫃公司財務陷阱,幫助投資人趨吉避凶的最佳專業著

作。 ──總幹事黃國華(作家)   自然人有人格,法人也有人格;自然人有品格,法人也有品格。自然人的品格不消說,法人的品格也不難懂。   公司法以董事長為公司代表人,因此法人的品格看董事長/會的管(治)理風格也就不言而喻了。   本書篇篇精采的案例與問題解答,在在說明真相只有一個:   有好品格的公司雖未必能讓你投資增值開心,但絕對能讓你的投資保值安心。   俏皮的說,詳讀本書內容,雖未必能讓您迎向大富大貴,但絕對能讓您避開大災大難! ──唐樹萬(中華策略管理會計學會理事長)

從公司治理觀點探討公司經營者薪酬之規範-以英美法制為借鏡

為了解決股東會議程範例的問題,作者何芯宜 這樣論述:

摘要俗語說得好「不管白貓、黑貓,能捉到老鼠就是好貓」,然至今恐要讓我們失望的是,多少公司經營者其非但不是隻能為公司賺大錢之好貓,卻還是隻「肥貓」。尤有甚者,歷經全球金融海嘯肆虐後,該些績效不彰卻仍坐擁高薪之肥貓更為猖獗,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引起各界撻伐。前揭情形足以顯示企業薪酬制度存在諸多不合理之亂象,故我國為杜絕該些公司高階經營者自肥、並期許公司治理水準與國際接軌及增強投資人之投資意願,立法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立法通過,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規定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隨即金管會亦於100年發佈設薪酬委員會及行使職權辦法。然因我國薪酬委員會

制度尚處草創階段,相關配套措施並未完備,因此本文安排將就薪酬委員會制度已行之有年之英美兩國立法先行介紹,再就我國薪酬委員會制度之規範深入探討,評析我國制度之優劣,並於各章節適時提出本文之看法,進而與英美法制相互比較,針對我國現行規範之缺失與不妥之處,提出檢討與建議。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介紹本研究之研究動機、方法、範圍及架構,以對本研究有初步認識。第二章則介紹公司治理與公司經營者薪酬之關係,自公司治理意義、功能及重要性面向談起,進而討論公司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關連、不同股權結構產生不同代理成本議題。第三章介紹公司經營者之報酬,自報酬歷史沿革談起,分別介紹美國、英國及我國之報酬結構,並就英美兩國之公

司經營者報酬決定機制一併討論。第四章介紹英美法制下之薪酬委員會制度,一開始先行介紹薪酬委員會之功能、體例,關於美國薪酬委員會部分,探討美國最新紐約證交所(NYSE)與那斯達克(NASDAQ)上市規則、陶德-弗蘭克法案,並介紹美國薪酬委員會應負資訊揭露義務其他重要措施,如:股東薪酬發言權、薪酬索回政策等相關要求一併介紹;英國薪酬委員會部分,除同介紹英國法制、資訊揭露義務、股東薪酬發言權外,亦於英國法制特重視之薪酬委員負忠實及注意義務問題上多做著墨。第五章介紹我國新增訂之薪酬委員會規範,主要係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與其子法「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下

稱「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為探討主軸,從薪酬委員會之體系定位、組織成員之資格限制、委員會之職權內容、運作模式、薪酬顧問聘用等相關規範做說明,文末則對現行薪酬委員會之制度缺失提出檢討與建議。第六章為結論。

股東提案權制度之理想、現實與改革—從臨時動議的實務觀察出發

為了解決股東會議程範例的問題,作者許雅華 這樣論述:

近來國際弊案頻傳,是以如何建構良善之公司治理制度,即成為各國所亟欲解決之問題。我國近年來朝向董事會中心之修法趨勢,更提醒吾人應該加以重視股東權利之保障,以期在追求有效率之經營與落實股東權之間,求取一最佳之平衡點。 準此,2005年引進之股東提案權制度,可謂是股東行動主義之具體落實機制。此次修法乃係為了提升股東會機能來防止公司經營階層濫權,進而達到強化公司治理之目標,此之「理想」,均為各界所肯認。抑有甚者,股東提案權於美國之功能定位,更是一個具有增進公司民主、提高公司社會責任、改善經營者說明責任與提供完整資訊揭露等諸多正面效益之制度。 然而,股東提案權在我國「現實」層面之實

踐上,卻遠遠不及立法者當初之預期。從2005年修法至今,已有6年餘,實務上曾經使用股東提案權之案例,可謂係寥寥無幾、乏善可陳。從而引發本文亟欲探求其中原因為何,希冀透過研究及分析之結果,尋求解決之道,以提供未來立法者修法時之參考。 是以,本文首先針對實務上可能利用股東提案權之使用者,做出三種類型化之分析,亦即分別就其使用股東提案權可能產生如何之困難及障礙為研究,以凸顯出現今股東提案權實務運作現況的問題;並致力從臨時動議之實務觀察出發,思考股東提案權與臨時動議兩者間之關係,希以此作為本論文之研究核心。 最後,本文認為,依目前實務上大幅肯定臨時動議制度之現況觀察而言,就股東提案權之提案

資格或提案範圍,無論於解釋上或未來立法論上,都應予以放寬,始為合理。此之「改革」,不僅可削弱臨時動議在實務上突襲其他股東之使用頻率,而又因以股東提案權提案所得出之股東會決議,由於其擁有「事前資訊公開」之特徵,從而該決議之「價值」將高於以臨時動議提案所得出之股東會決議「價值」,是故未來股東將會傾向「選擇」以股東提案權為之,從而,更可使股東願意親近使用股東提案權,進而真正落實股東提案權之「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