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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權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戴銘昇寫的 股份有限公司法研究2 和王志誠,李書孝,彭惠筠,黃文昭,李宗哲,許苑的 企業併購法實戰守則(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財經週報-司法話題〉公司轉型影響權益小股東救濟有眉角也說明:此外,公司若與其他公司合併或進行分割時,也會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公司法第317條同樣賦予了小股東「股票收買請求權」。 李璇辰指出,董事會應就分割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學程(EMBA) 彭金隆所指導 祁瑄的 台灣借殼上市(櫃)型態與監理機制關聯性之研究 (2021),提出小股東權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借殼上市、經營權異動、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認定標準、借殼型態/族群、炒股、內線交易。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章博文的 累積投票制的觀察與思考——以臺灣及中國大陸的實踐經驗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累積投票制、選擇訂入、選擇排除、股權分置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治理、表決權拘束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小股東權益的解答。

最後網站確保小股東權益投保中心擬出席泰山龍邦股東會| 證券則補充:泰山經營權之爭,小股東權益是否受損,備受關注,投保中心表示,從目前觀察,還無法找到可以立即代投資人求償法源依據,現階段已請泰山、龍邦兩家公司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小股東權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股份有限公司法研究2

為了解決小股東權益的問題,作者戴銘昇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1966年於臺灣誕生的「新公司法」,在一段時間的紛紛擾擾後,終於在2018年8月1日迎來第6次較大幅度的全盤修正(2018年11月1日施行)。然而修法工程尚未止步,大法官會議於2018年11月30日作成釋字第770號解釋後,正式揭開企業併購法修法工程的序幕。臺灣有別於美日法制,將企業併購獨立於公司法之外,即便如此,學理上其仍屬公司法之一環。本書收錄未發表之企業併購法相關之研究文章6篇,均為目前各界所關注的重要修法議題,可讓讀者優先掌握未來修法動向。   此外,本書另收錄已發表及未發表之長短文與譯著共9篇,題目包括跨越任期解任董事、負責人侵權行為責任、減資、公司登記、章程法

制及英國模範章程等議題,部分議題為前次修法的未竟之業、部分議題則於目前已著手修法中或於最高法院發生見解的基本性變動。   本書收錄文章介紹之法制範圍及於美國、日本、英國、香港及新加坡等,讓讀者可擁有完整的比較法視野。不僅可以了解臺灣本身現行之法制,可更藉此展望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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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借殼上市(櫃)型態與監理機制關聯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小股東權益的問題,作者祁瑄 這樣論述:

借殼上市,在台灣資本市場盛行已久。2013年的基因國際炒股事件,讓台灣借殼議題再次被主管機關重視,為防止因借殼產生之炒股與內線交易行為,主管機關於當年度12月大幅增/修訂相關借殼條款,其中最重要為「認定標準」中有關「經營權異動」與「營業範圍重大變更」同時發生,該上市(櫃)公司股票需停止交易6個月並限期改善,若持續無法改善,則將終止交易之規定。綜觀兩岸三地市場對借殼行為的監理規範,香港與中國大陸以採取事前審查的監理制度為主,且對借殼界定及監理範疇多所著墨,而台灣目前則採取事後處置的管理措施。由於屬低度監管,為提高借殼困難度及監理力度,台灣主管機關陸續對「認定標準」及借殼相關條款進行修訂。本研究

以借殼上市(櫃)公司型態/族群與主管機關借殼條款修訂之關聯性為研究主軸,分析自2013年12月借殼相關條款頒佈及歷經數次修訂至今發生之「經營權異動」案件,其借殼類型/族群、入主方式及入主後經營權變化情形,探討主管機關監理機制是否會對借殼型態/族群造成變化;而此變化對因借殼而產生炒股或內線交易行為之影響;並分析在該變化下之個案衍生出之炒股、掏空及內線交易問題。依本研究結果發現,趨嚴的規範並未降低市場借殼意願,且借殼型態/族群更加多元化,而藉借殼炒股、掏空資產及內線交易之情事,亦未隨之減少。分析主因為台灣對借殼之監理機制屬事後監理,處置重於防範,讓投機者易於繞道而行,故建議對借殼之「認定標準」及「

資訊揭露」強化規管,以保障小股東權益。

企業併購法實戰守則(2版)

為了解決小股東權益的問題,作者王志誠,李書孝,彭惠筠,黃文昭,李宗哲,許苑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全球化競爭激烈,企業經營充滿變數與挑戰。為了產業發展與結構調整,以及企業的永續經營,企業併購乃現代企業必須思考採用的營運策略及組織戰略。   本書係學術界研究成果與律師界實務經驗共同輯成,期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企業升級及轉型。本書滿載企業併購之良策,誠為融會貫通商事法學之領航經典!  

累積投票制的觀察與思考——以臺灣及中國大陸的實踐經驗為例

為了解決小股東權益的問題,作者章博文 這樣論述:

在世界各國立法例大多採取任意性累積投票制之浪潮下,臺灣與中國大陸之立法政策頗為不同。臺灣自1966年引入強制累積投票制,實施至今已長達近半個世紀。雖然2001年一度將累積投票制改為任意規範,但實務上發生一系列透過臨時動議修改章程改採全額連記法選舉董監事之方式,進而由大股東拿下全部董事席次之事件,引發各界質疑不斷,因此2011年修法回復強制規範。在此之後,主管機關仍以堅持強制性累積投票制為主要方針。相比於中國大陸,臺灣並沒有過多來自經濟體制變革之外在干預,上市公司存在控制股東之持股結構與家族模式下產生之代理成本亦始終存在。從而基於公司治理之要求,似能理解主管機關堅持實施強制累積投票制之理由。惟

觀察相關公司法制之推動所需討論之重要議題,與目前強制累積投票制之實施頗有扞格之處,同時強制累積投票制將不可避免地影響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若考量加入其他保護中小股東之舉措,將來開放任意累積投票制或許能夠得到更多支持。中國大陸則於1989年起逐漸嘗試使用累積投票制,主管機關多表現為鼓勵「精選層」與「內控規範試點重點公司」在內的眾公司於其公司章程中訂入累積投票制,立法上採取部分強制式的累積投票制至今。惟經本文之觀察,中國大陸累積投票制之實施效果與主管機關近年來大力推動之程度相去甚遠,亦普遍表現為不被業界所接受。究其原因,除有重大經濟體制變革影響持股結構之因素外,係因當前之公司法制相關配套制度中,即已存

在若干衝突之處,使累積投票制幾乎失效。例如表決權拘束協議之氾濫、董事提名制度之缺位、有關累積投票制之錯誤觀念與運用、獨立董事之獨立性有失偏頗、董事分期改選制缺乏監管等。雖然在經歷了「股權分置改革」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後,實務開始出現相對分散之持股結構,主管機關亦開始調整其監管策略,配合行政指導與市場調節機制下,已存在部分堅持累積投票制之上市公司,並可從個案中看到累積投票制保障中小股東權益之重要價值。因此,本文除檢討相關制度外,認為立法上宜考量保持選擇訂入式之任意累積投票制,並刪除部分強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