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示範條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壽險示範條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廖勇誠寫的 人身風險管理概要與考題解析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植根法律網也說明: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第11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雷復舜的 團體保險之研究 (2014),提出壽險示範條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團體保險、員工福利計畫、社會保障制度、示範條款、保險利益、NAIC。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汪信君所指導 林政豪的 自己的保險自己買?——論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障主體與相關法律問題 (2013),提出因為有 團體保險、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利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壽險示範條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經- 即時新聞- 工商時報則補充:財經 貝富提出3建議瞄準浮動式風場示範計畫選商 | 05/31 22:12 · 財經 美元保單宣告利率最高站上4% 多數壽險6月按兵不動 | 05/31 22:06.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壽險示範條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身風險管理概要與考題解析

為了解決壽險示範條款的問題,作者廖勇誠 這樣論述:

  本書特針對特考保險經紀人與風管學會個人風險管理師的人身風險管理概要,撰寫風險管理考試要點與選擇題/問答題考題解析並附上考情分析與答題技巧,非常有助於財金商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所學生、從業人員與考生研讀! 本書特色   1.量身訂作:撰寫風險管理要點並涵蓋選擇題與問答題考題解析,讓您快速掌握重點。   2.建構完整人身風管體系:涵蓋風險管理、保險商品、保險規劃、經營與社會保險等各層面要點,助您功力大增!   3.考試加值:獨家分享考情分析、答題技巧與模擬考題,助您攀上成功巔峰!

團體保險之研究

為了解決壽險示範條款的問題,作者雷復舜 這樣論述: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為目前各保險人經營團體保險之依據。然而因團體保險其特殊發展背景及功能,導致一般保險原理原則適用上發生衝突,爭議不斷。諸如團體保險當事人中要保人應如何解釋?團體保險保險利益歸屬主體為誰?由第三人所訂團體保險契約,是否應經團體成員中各個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團體保險具指定變更受益人權利之人為誰?其次關於團體保險契約構成部分條款、被保險人資格條款、契約終止及更約權條款、免責條款及不可抗爭條款、受益權喪失條款等,皆有檢視探討之必要。企業應藉由團體保險特殊發展背景與功能,結合員工福利計畫,將團體保險功能推至最大,以回饋社會與國家。又國情乃至於文化不同,我國企業未能充分理解

團體保險功能及重要性。故本文亦就社會保障福利制度沿革,及發展分為探討,導出員工福利與團體保險兩者間之關聯,分就個人及企業乃至於國家,於團體保險功能論適用上,各別分析其優劣並敘述之。據上所述,為此本文就國內、外相關文獻,學說及實務,就前述議題分究探論,期能使團體保險適用範圍更加普及,適法性更趨完善,使企業瞭解風險、保險社會功能論之重要性,使我國團體保險暨相關法制發展,及整體社會保障體制加倍臻善。

自己的保險自己買?——論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障主體與相關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壽險示範條款的問題,作者林政豪 這樣論述:

由於現行團體保險之契約條款以及運作方式,與我國保險契約法有許多衝突,導致實務上發生許多爭議。主要問題包括:1. 團體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誰(即現行團體保險契約之「要保單位」應如何解釋?)、2. 團體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對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應如何認定?3. 由第三人訂立之團體保險契約,是否須得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4. 是否應限制團體保險契約下受益人之資格?5. 團體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之指定變更權人為誰? 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解決前揭問題,亦於保險契約法修正草案中,增訂團體保險一節。本文係就上揭實務爭議出發,分析相關問題,並參考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學說見解,以及美國法(包括美國保險監理官協

會之團體人壽保險定義及規定模範法案及團體健康保險定義及規定模範法案、紐約州保險法、加州保險法)、法國保險法以及日本保險法之見解,討論上揭爭議應如何解決,並對前揭保險契約法草案之規定加以評析。 本文並提出以下建議:1. 就團體保險契約之要保人之認定,應以團體為要保人,惟例外於團體無權利能力時,則應以其代表人為要保人;2. 因團體保險契約道德危險發生機率極低,故要保人對被保險人無須具有保險利益;3. 於締結保險契約時,仍應尊重被保險人之意思,惟為使實務作業方便,似得修正適用保險法第105條之規定,即若被保險人未書面表示反對者,擬制其已同意;4. 應限制團體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資格,以避免道德危險

發生並貫徹對被保險人之保障;5. 於團體保險契約,應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之指定變更權人。最後,因本文之結論,仍與現行保險法之規範有所衝突,故期待相關單位能完成保險契約法中團體保險之立法,並希冀藉由健全之團體保險制度,提高我國企業員工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