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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吳益群的 我國保險消費者資訊權保障制度之研究 (2017),提出人壽保單示範條款前言明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消費者、資訊權保障、資訊提供義務、說明義務、告知說明義務、英國保險法、英國保險商業進行手冊、德國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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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人壽保單示範條款前言明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保險消費者資訊權保障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人壽保單示範條款前言明定的問題,作者吳益群 這樣論述:

保險消費者基於資訊不對稱、定型化契約、保險契約之射倖性等因素,使保險消費者之資訊權需要受到保障。而觀察我國保險法,僅於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就保險經紀人有所規範,對保險人則無規定,實屬缺漏。其中就保險經紀人之報酬揭露義務,僅於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時始需揭露,實為重大之瑕疵。而保險輔助人之管理規則中,保險代理人與保險業務員之規範密度不足,保險經紀人則基於母法授權亦有瑕疵。保險單示範條款中,契約審閱期與契約撤銷權並未普及於各式保險單示範條款中,實屬遺憾。而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之法律效果適用於保險契約時,具有危害危險共同體以及改變契約本質之缺點,因此適用上亦有疑義。而我國就保險消費者之權益保

障定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但建議訂定適用於保險契約揭露說明範圍之辦法。而英國保險法中,對保險消費者之資訊權保障並無太多規定,但英國保險商業進行手冊(ICOBS),則對保險人之資訊告知揭露義務具有諸多詳細規範,可為未來訂定相關法制時之參考。而德國保險契約法有相當完善之規定,第六條諮詢建議義務、第七條資訊提供義務、第八條之契約撤回權,對我國保險消費者資訊權之保障具有相當參考價值。具體建議而言,本論文認為我國保險法制上對保險消費者資訊權保障制度並不足,建議明訂保險法中對於保險人資訊告知義務之規定,並應參考英國與德國法制,明定專門適用於保險契約之資訊揭露辦法,且建立簡單明瞭、頁數不多之保險單摘要或保險商

品資訊表,以確保保險消費者能理解該書面文件之內容,並建議賦予保險消費者保險契約解除權。整體而言我國對於保險消費者資訊權之保障仍不齊全,仍有大幅可改進之處,本論文先針對現行法作探討,再針對外國法上之保險消費者資訊權保障制度做說明,希冀透過解釋論及立法論之建議,使保險業者能於契約訂定前完整履行其說明義務,進而使保險消費者能做出適合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