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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幸義寫的 法學、理性與倫理:法理學論文集1 和劉幸義的 法治國家與法律效力:法理學論文集2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碩士學分班109 學年度招生簡章也說明: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律系. 教授. 週四. 18:30~21:10. 六、修讀年限:. 以一年內修讀完規定之20 學分課程為原則。 兩學期修滿必修6門課程(18學分),選修1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連煜所指導 林秀蓮的 我國引進浮動擔保相關法制問題 (2011),提出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浮動擔保。

最後網站教職員|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頁面3則補充: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Law. ... 教授/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 ... 助理教授/ 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研究.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理性與倫理:法理學論文集1

為了解決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的問題,作者劉幸義 這樣論述:

甚麼是法理學?是法律哲學,或是法律理論?   法理學論文集系列的第一本以法理學的定義作為開端,進而探討人性與理性、倫理與法律的層次關係。為與逐漸釐清的趨勢配合,作者將法理學作為上位概念,下分重實質的法律哲學與重形式的法學方法論。   法理學一詞出現的時間雖不算久,但其意義內涵的事物,就現存可徵歷史觀察,已經探討了二千年。若要提昇台灣法理學的研究,不可避免地須對國內及國際上的研究發展趨勢做一反思。簡述法理學學術知識的發展狀況,並回觀台灣法理學組織的發展過程及國際交流問題,同時提出台灣學術界當前法理學的主要議題與研究方向。   由此深入探討人性、理性以及立足於此的相互性原則,這些一直為法

律背後的主導因素。倫理觀念的改變,雖與法律無直接的關聯,卻決定法律政策與執法態度,也會影響現行法的解釋、修改,甚至廢止。因此,縱使未來的社會有其世代的議題,法律材料有所不同,仍不會影響其作為法律思維出發點的重要性。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

我國引進浮動擔保相關法制問題

為了解決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的問題,作者林秀蓮 這樣論述:

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制訂,曾被亞洲發展銀行之亞洲擔保交易法律改革譽為大陸法系移植英美法系制度之典範。然而,世界銀行近年發布之「經商環境評比(Doing Business)」,有關「獲得貸款(Getting credit)」項下「法定權利指數(Legal Rights」的項目,依據該行2008年發布「2009年經商環境報告」,我國在181個經濟體中排名第68名,2010年在183個經濟體中排名第71名,2011年則排名第72名,排名表現並不佳,其中我國無英美法系相當普遍之浮動擔保制度(floating lien),為未能得分重要原因之一。事涉我國國際形象,此項評比引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政府相關單位之重視,並就我國可否建立類似制度以利經商環境之發展,在國內進行一連串的法制研議及研商會議。 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係參考英美法而制定,草擬時,美國統一商法典已經研擬完成,將過去九種商事統一法案全部納入,有關擔保交易的規定在第九章,以「擔保利益(security interest)」為中心,打破舊有各種擔保制度間的藩籬。但我國立法之時,可能是因應大陸法系的物權概念,仍採行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買及信託占有三種動產擔保交易制度,將共同之原則列為總則,再各列一章,以利執行。然而,即使我國的動產擔保交易法是繼受英法的法制,並無浮動擔保之法制。 浮動擔保制度(flo

ating lien)為英國衡平法發展100多年之產物,起初是律師們的設計經法院判決承認的制度,爾後英國的公司法將相關內容成文化。其特色在於發生確定事由前,擔保標的物處於不確定之狀態,亦即債務人可任意處分及更換擔保品,於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可透過接管人接管標的物予以經營或進行處分,而獲得清償,且多用於擔保企業發行公司債之擔保。英國及美國係在公示制度及接管制度配合下,發展浮動擔保制度。 觀諸國內近二年召開的研商會議及相關立論,學者對於是否引進浮動擔保未有共識,然皆認同動產擔保交易公示平台統一及拍賣法立法為引進浮動擔保制度之重要前提要件。由於國內對於浮動擔保甚為陌生,學界對此議題之研究及相關

文獻本不多,但欣見於本文研究之同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銀行公會紛紛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使得學者對此議題加以關注,並得以提出創見。世界銀行2012年對我國Getting Credit指標的評比也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努力下提升至67名。 本文探討如何在營造健全融資環境、擴大動產經濟效益,並兼顧產業融資需求與動產擔保交易安全,引進浮動擔保制度。本文先就浮動擔保之基本概念介紹,除介紹浮動擔保濫觴之英美法制,亦比較日本及中國大陸引進該法制之情形,得一基本概況,再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提出之草案分析說明,最後就我國法制環境引進此種制度提出建議架構及相關內容。

法治國家與法律效力:法理學論文集2

為了解決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的問題,作者劉幸義 這樣論述:

回顧台灣邁向法治國家,一路走來顛顛簸簸。   現代法治思想並不是為了要求人民遵守法律而產生,而是反過來,要求公權力保障人民而產生。法治國家的主要任務在於尊重人類尊嚴並保障由此而衍生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以此思想為出發點,進一步構想各種法治原則,設計國家組織與制度,防止與避免個人或一群人利用行政、司法與立法公權力侵害國民。   今天的法治國家概念,並不排除不成文法、超制定法的概念。思考合法性時,不侷限於形式合法性,也會考慮實質合法性;因而判斷法律是否有效時,不純以制定法為準據,而探討法律的正當性問題。   司法權與立法、行政分開而獨立,權力劃分為現代法治國原則之一。在法治國家內的各種衝突與

爭議,由司法扮演最後裁判者的角色,其重要性不言可喻。然而,近年來在關於國家公權力機關的民意調查,對司法公信力持有許多懷疑。因此,司法改革期待由司法機關藉審判案件(作為中立第三人)與司法審查(制衡立法機關),達到建立法治國家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目的。   法理學論文集系列第二本,從法治國家與基本權利、法律之合法性、不法之法及其效力、司法與政治,有層次的論述何謂法治國家,從中連帶檢視臺灣司法的缺漏,提出解決改善的各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