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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秋雨文化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鈺光所指導 劉士楓的 台糖公司土地及其被占用處理之民事法律研究 (2021),提出台北大學法律系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營事業土地、台糖公司、被占用土地、無權占有、不當得利、違約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陳文吟所指導 王莉雯的 由帝寶車燈案探討設計專利之權限—以維修免責及強制授權為主 (2021),提出因為有 維修免責條款、維修與重建原則、強制授權、設計專利之侵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大學法律系評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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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大學法律系評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現聲說法:一位資深法官的回憶錄(二版)

為了解決台北大學法律系評價的問題,作者李相助,范立達 這樣論述:

  轟動全國的「白曉燕命案」,陳進興罪證確鑿判死刑之外,殊不知張志輝差點就可以法外逍遙?   「蘇建和三囚案」纏訟21年,從原先的死刑到最後獲判無罪,只能說是台灣奇蹟?     職司審判工作近四十年的臺灣高等法院資深庭長李相助,打破「法官不語」的傳統窠臼,透過資深媒體人范立達之手,首度向外界揭露法官斷人生死時的心路歷程,也掀開十大刑案的驚人內幕。     僅有高農學歷的李相助,如何靠著堅忍不拔的毅力,考取司法官,並成為「天下第一庭」的高院刑庭庭長?透過不斷的自修,李相庭的法律學養終獲肯定,受邀參加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在憲法法庭中發表鑑定意見,折服眾多法學先進。     閱讀本書,你會相信,

英雄不怕出身低的道理,也會了解,司法改革是條如何漫長又緩步向前的道路。

台糖公司土地及其被占用處理之民事法律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大學法律系評價的問題,作者劉士楓 這樣論述:

我國經濟部國營事業所屬台糖公司,其所有的龐大土地資產如何維護管理並排除土地上的無權占有人,一直為重要課題。本論文首先探討台糖公司土地起源與其歷史沿革,分為二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探討台灣糖業的起源,歷史上的大航海時代如何將台灣織入世界的經濟網絡,以及荷據時期東印度公司如何啟蒙台灣糖業。日治時期以後,臺灣總督府進行全面性的地籍測量,列冊管理土地並釐清土地所有權屬後,透過公權力及頒布法令取得土地,並引進日本資本發展糖業,探討此時期形成規模的台灣糖業及土地面積。第二部分所探討的則是日本戰敗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並創設國營事業體系,探討資委會與長官公署兩者因接收政策及理念的不同,導致雙方在接收台灣糖業資源

時產生爭奪,並整理出台糖公司土地登記為公私有之論點。而台糖公司接收土地後被占用處理情形,並整理常見的訴訟案例,研究被告占用土地原因,以及法院作出判決之理由,提出學理評析與建議,供國營事業體系處理被占用土地時參考。

大學是社會公器或私人產業?

為了解決台北大學法律系評價的問題,作者陳秋雄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篇「高等教育篇」:基於「私立大學為社會公器」之理念,闡述私立大學學校法人、董事會、董事、創辦人、校長的法律地位及權責分際;呼籲將私立大學公共化的程度列為教育部大學評鑑的重點項目。   本書第二篇「逢甲篇」:闡述丘逢甲的教育貢獻;介紹逢甲三位創辦人蕭一山、楊亮功、丘念台的歷史評價;還原逢甲倡辦者兼籌備主任陳會瑞的創校過程的艱辛及波折;揭露高信入主逢甲的取巧手段及由父傳子盤據逢甲將近60年的僭越行為;表彰廖英鳴對逢甲精神的實踐。   本書最後的總結篇,提出12點結語,包括呼籲修改《私立學校法》,對連選連任的董事人數及連任的次數酌加規範,避免董事會世襲化的現象;建

立私立學校公共化的評鑑指標,將董事會成員是否世襲化,是否家族化等列為指標,逐步輔導私立學校朝向「社會公器」的理想邁進。   本書附錄:作者陳力為逢甲倡辦人兼籌備主任陳會瑞之子,提出18項證據,分析高信等對陳會瑞「騙校」、「冤獄」、「毀家」的迫害手段。

由帝寶車燈案探討設計專利之權限—以維修免責及強制授權為主

為了解決台北大學法律系評價的問題,作者王莉雯 這樣論述:

隨著工業設計產業蓬勃發展,工業產品不再只重視其功能性,更注重其外觀設計。伴隨於此,專利客體亦由專利產品整體外觀,擴及至各部零件之設計。汽車作為日常生活常見的複合式產品,其維修利益龐大,故車廠傾向選擇就汽車之外觀零組件申請專利,除能排除其他競爭者外,亦能鞏固其於售後維修服務市場之地位,使消費者進行維修時僅能使用自家產品,賺取更多利益。我國汽車零組件產業多半從事售後維修服務市場,並於全球零組件市場中獨占鰲頭,年產值驚人。然,我國廠商帝寶公司就車燈產品被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後,引發國內相關產業恐慌,使我國開始探討設計專利適用維修免責條款之可能,希冀能對於設計專利為限制,保護國內產業以及保障消費者維修權

益。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製造、販賣、使用等行為的排他權,為衡平公益及私益,有諸多就專利權限制的規定。美國法上維修與重建原則認為,若該修理行為屬於維修,為可允許維修;若該修理行為屬於重建,則為法所不允許,構成侵權。如何界定維修與重建之範圍,從而認定其行為的合法性至關重要。不僅我國探討維修免責條款,而欲於專利法中增訂第136條第3項,世界各國亦重視汽車外觀設計的維修議題,部分國家已通過維修免責相關法案。美國作為汽車生產大國之一,於西元2008年起相繼提出限制汽車外觀設計專利的零件法案,惟顧及國內產業利益考量均未通過。作為我國汽車零組件最主要之出口國且其專利法與我國相類,零件法案似能做為我國日後修法時

得參酌之規定。另外,導入維修免責條款影響過大,本文認為比起增訂維修免責條款,使設計專利得適用強制授權較能平衡專利權人保護及消費者權益,且為解決原廠有長期不製造或供不應求的情形,似可考慮恢復舊法第67條及68條未實施及未正當實施之規定。除能保障消費者維修權益,亦能避免單一立法之嫌並得適用於所有複合式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