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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大日本帝國與台灣國際地位 - 第 5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意思 說交給聯合國與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總統,依照國際法處置。 ... of the Antarctic area, whether deriving from the activities of Japanese nationals or otherwise.

中華大學 科技管理博士學位學程 魏秋建所指導 馬雲天的 以多元理論建構改善產品專利之系統化方法 (2021),提出derive from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萃思理論、改善趨勢、多選擇決策分析、專利分析、產品改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郭麗珍所指導 張君宇的 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適用之類型化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工程契約、情事變更原則、物價調整、法實證研究、時效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derive from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Derive from 与be derived from 有什么区别?意思以及用法上則補充:derive from 这个词组的意识为“源于”,是因为derive这个词的意思为“得到”。derive 为及物动词,相当于“get”.所以当derive的宾语变为被动语态的主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derive from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以多元理論建構改善產品專利之系統化方法

為了解決derive from意思的問題,作者馬雲天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探討,採取多元理論建構系統化的方法,對產品既有的專利進行改善策略研究,以結果提供決策建議與規劃之參考;研究基礎是根據Altshuller (1969)所提出之萃思(Teoriya Resheniya Izobreatatelskikh Zadatch, TRIZ)產品專利改善方法所歸納出的創新發明原理;本研究觀察,歸納法能夠提供的產品改善參考,已足夠提供結構單純的產品改善資訊;但是,歸納法所能提供的改善參考,因應多元化產品的複雜結構,因應市場需求的提供快速改善的方法仍有不足;因此,本研究假設透過歸納與演繹的多元方法,可建構系統化的方法,提供產品更全面並且客觀的產品專利改善參考,進行實

證研究。透過萃思方法,採取語意分析進行產品專利文件研究,作為產品專利改善因子與惡化因子識別與分類,依據產品專利的資訊作為可視覺化的資訊歸納圖像,建構產品專利改善曲線。其次,採取萃思技術矛盾矩陣作為分析工具對檢索結果進行改善及惡化因子分析,以萃思理論中的40個創新發明原理歸納專利的改善方法組合,並歸納個案產品改善的階段性。最後,採取多選擇決策分析(Multiple Choice Decision Making, MCDM)方法進行最合適解答的演繹。以研究結果提供個案產品專利改善工作決策效率。本研究以實證方法進行個案研究,蒐集個案產品10年間公告之專利文件做為資料來源,進行理論驗證、歸納與演繹工作

,經過分析後證實在產品專利改善的決策工作協助,以多元理論建構改善產品專利之系統化方法,可以改善過去相關研究耗時、定性與定量的主觀性,提供產品專利改善更有效率與客觀的決策資訊,本研究結果貢獻包含:1.應用既有產品專利採取歸納法繪製出改善趨勢,提供產品專利改善策略方向。2.產品專利改善趨勢歸納出階段性,提供推論新的產品改善的階段性引導。3.產品專利改善階段分析結果,合併多選擇決策分析方法結果,提供最適合的產品專利改善方案與準則。

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適用之類型化研究

為了解決derive from意思的問題,作者張君宇 這樣論述:

工程契約屬無名契約,實務多以承攬定性,隨科技進步迅速,工程型態已非昔日承攬契約最初立法預設,使得原契約規範略顯不足,學理實務透過個案累積發展出定作物供給契約、合建契約、委建契約等類型試圖補強。公共工程契約依據支付工程款方式,細分為總價契約、單價契約、成本計價型契約、統包契約,其內容相較承攬更為詳細。受營建產業特性影響,工程契約履約期往往較長,容易受天然、人為因素影響造成情事變更,使履約難度上升等,風險若締約時無法預見,且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將導致顯失公平,則可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請求增減給付。然而,有無有時效制度適用,法無明文,且本條性質亦未明瞭;又確

定性質後,時效起算點為何,皆有爭議。公共工程契約另有物價調整機制,調整物價漲跌風險,與情事變更原則是否衝突,不無疑問。按契約神聖、契約自由,契約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形成,僅例外基於契約正義、誠實信用,始得由法院介入調整,審判實務對情事變更原則之操作,向來以例外從嚴,綜合一切客觀情形個案判斷之,其具體考量要素為何,本文擬以法實證(經驗)研究法分析,並試圖重構體系,以利當事人可預見,知悉應如何攻擊防禦,觀察近2年法院適用本條之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