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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以正當理由申請Apple 購買的退款! - 小工具也說明:類別 報告問題.apple.com 在您的iPhone 上通過任何瀏覽器。 · 使用您的Apple ID 和密碼進行簽名。 · 點擊“請求退款”選項。 這存在於“我想裝箱”中。 · 選擇您的退款替代方案並 ...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吳淑莉所指導 劉蓁的 電腦軟體授權契約法律問題之探討 (2016),提出apple退款理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拆封授權契約、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條款、通訊交易、無條件解除權、著作權濫用。

最後網站Apple Watch极速开发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前果司已经在2015年3月9日布了Apple Watch这款智手的价和相关细节。2014年9月9日,iPhone6和6Plus发布 ... 一的WatchKit开发自然有多不足处,但这当然不成为你退的理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apple退款理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電腦軟體授權契約法律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apple退款理由的問題,作者劉蓁 這樣論述:

為符合大量市場需求,電腦軟體業者多透過拆封授權模式與消費者締結契約,而拆封授權模式根據交易型態而有所不同,從實體交易的拆封授權模式至因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進而衍生出的點選同意和網頁瀏覽模式。而無論哪種模式都屬於業者單方面擬定之契約,與傳統締約方式截然不同,雙方當事人無法當面磋商契約條款,由於該契約係由業者單方面擬訂條款所構成,因此業者可能透過條款限制消費者重大權益事項,對於該些消費者是否受該限制條款拘束,仍須經過相關規範檢視,而電腦軟體業者除藉由條款限制外,基於電腦軟體特性透過授權方式,當消費者逾越授權之利用係符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情事,該合理使用能否作為消費者之抗辯,進而不構成侵權,本文參

酌學者間對於授權契約限制條款之效力見解,釐清對於著作權法與授權條款限制之爭議。電腦軟體為數位化商品,而數位化商品必須在網路上進行交易。而網路上交易最大之特性在於消費者無法事前檢視商品,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我國特別給予七日鑑賞期,使消費者得無條件退貨。然而,電腦軟體本身具有之易複製性,在執行退貨上有其困難,消費者保護法於修法後進而將特定客體明文排除七日鑑賞期之適用。然,非所有的電腦軟體皆符合排除適用之規定,同時為了提升電腦軟體商品資訊透明化,業者推出試用版或試用期讓消費者於締約前事前檢視該商品,足以使消費者知曉電腦軟體完整之資訊,若仍讓消費者主張退貨,難免有濫用權利之虞,因此對於七日鑑賞期於我國實務

上適用是否妥適仍有其探究之必要。最後,本文針對以上之提問與爭議提出結論與建議,盼作為日後學術及實務上處理相關案件或修法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