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 hub 被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王明禮所指導 陳芊儒的 新興市場中之合作與競爭—以U.S. v. Apple案為中心 (2016),提出Sci hub 被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Apple、Amazon、電子書、反托拉斯法、新興市場、水平聯合訂價。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Sci hub 被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興市場中之合作與競爭—以U.S. v. Apple案為中心

為了解決Sci hub 被告的問題,作者陳芊儒 這樣論述:

在數位時代的潮流下,紙本書即使已流傳數百年,但由於攜帶不便,是以難逃轉型,電子書之概念逐漸成形,古騰堡計劃作為書籍電子化之先驅,吸引了包括Amazon在內之廠商投入電子書與電子閱讀器之製作與銷售。但Amazon以低價銷售電子書之方式卻受到詬病,出版商更是大力譴責,並與新參進者Apple合作。然而出版商與Apple之間的合作除了使電子書零售價格上升,亦消弭了零售階層的價格競爭,是以無論是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或是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皆認為Apple與出版商之間的行為構成水平聯合訂價,應以當然違法原則處理,並判決Apple違法。但不同於法院之判決結果,本文認為Apple與出版商簽訂的代理協議雖抬高

了零售價格,但實際上卻能促進市場競爭,因此有以合理原則判案之可能性。但在討論Apple之行為是否構成共謀前,應先探詢Amazon對電子書之銷售策略是否有掠奪性訂價之嫌疑,接著才會深入探討為何本文認為Apple之行為能促進競爭,而例外合法。 對於一個新興市場而言,主管機關不應在產業萌芽初期即過分打壓參與者,以免影響市場之發展,尤其是與資訊流通密切相關的出版產業。隨著傳統出版商之重要性衰弱,Amazon除了逐漸取代傳統出版商外,還幾乎獨占了電子書零售市場,如此將導致消費者選擇產品之範圍縮減。因此,主管機關應鼓勵新參與者之進入,活躍整個產業的競爭,即使該新參與者是以可能限制市場競爭之手段進入市

場,主管機關仍應先放寬審查之標準,留待該參與者之市場力量已足以使其交易相對人對其產生依賴時,其仍持續採用該限制競爭之手段,主管機關再對其加以制裁即可。 此外,本篇論文亦會假設,假若Apple案發生在我國,我國公平交易法會如何處理,是會如同美國法院般以當然違法原則論處,或是有較大之可能性適用合理原則。再者,本篇論文會稍加論述我國出版產業之現況,還有電子書在我國發展之現況,期望在出版產業之市值逐年下降之現在,能有再度起飛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