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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理論與實務 - 第 483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惟僱用人之意思,甚難從行為外觀得知,故此說對受害人保障較為不周,實務多不採。 ... 第 2 項第 4 款、第 5 款規定,並未及於偽造銀行明細紀錄以開立信用交易帳戶等行為。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戴瑀如所指導 廖鈞霖的 論我國與美國高齡財產管理之法制與實務—以成年監護與信託為中心 (2020),提出開立信託帳戶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高齡者、法定成年監護、意定監護、聯名帳戶、持續性代理權授與、可撤銷信託、監護信託、安養信託、意思能力、意思能力之初步評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陳美螢的 申報義務之研究 (2002),提出因為有 申報、協力義務、納稅人基本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開立信託帳戶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金錢信託開戶及各項服務約定書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則補充:四、如委託人於受託人所開立之存款帳戶均已結清,且其信託帳戶之信託資金及信託 ... 用帳戶異動申請書或其他與受託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之,且該意思表示到達之日及時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開立信託帳戶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開立信託帳戶意思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論我國與美國高齡財產管理之法制與實務—以成年監護與信託為中心

為了解決開立信託帳戶意思的問題,作者廖鈞霖 這樣論述:

人類壽命之延長為社會發展與公共衛生的一大成就,然而也為人類社會帶來重重的挑戰。其中高齡者之財產安全乃各國重視的議題之一,蓋高齡者隨著年紀的增長,有相當比例會產生意思能力下降甚至喪失之情形,使其容易受到他人違法不當的操控、詐騙而造成金融剝削。針對此問題,許多先進國家近年積極檢討並建構各種高齡財產管理制度,以保障高齡者之財產安全。而我國目前已屬高齡社會,且高齡人口持續快速增加,高齡者使用各類財產管理機制之需求亦逐年提升,因此如何提升各財產管理制度對於高齡者之適合度,使高齡者之財產確實受到保障,為我國當前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本文對於上開議題,首先將透過介紹美國高齡財產管理之法制與實務作為我國重新檢

討與比較的基礎,具體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各財產管理制度之介紹,包括法定監護、自願監護、聯名共有、持續性代理權授與和信託,以及律師為協助高齡者成立有效且適合之財產管理機制,所應採取之初步意思能力判斷流程與律師倫理規範要求律師面對意思能力下降之客戶應遵守之準則;第二部分則針對美國發展成熟的生前高齡信託為介紹,包括可撤銷信託與監護信託。在介紹上開內容後,本文將回頭檢視我國高齡財產管理之法制與實務,同樣分為兩部分,其一為各財產管理制度之介紹、遭遇之問題與美國法可提供之借鏡,包括法定成年監護、意定監護、持續性委任契約、聯名帳戶與信託,並檢視我國高齡財產管理規劃實務上,相關專業人員就高齡者意思能力為

初步判斷之情形與不足之處,以及美國法上可供參考之借鏡;其二則針對高齡信託之法制與實務為介紹,包括安養信託之規範與發展現況、高齡信託與監護制度之配合、高齡信託目前遭遇之困境、美國可撤銷信託與監護信託適用於我國之可能性。整體而論,本文希望透過美國法制與實務之經驗,提供我國改善目前高齡財產管理規劃實務與制度更多元之思考面向,並建構符合我國高齡者需求之高齡財產安全保護網,使其能在財產安全無虞之情況下,享受有品質的老年生活。

勞資實務問題Q&A(二版)

為了解決開立信託帳戶意思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曾泓凱洪瑋菱黃聯翔張權 這樣論述:

  本版依據最新的勞基法,大幅修正,符合現行法規。且新增附錄法規: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供讀者參考使用。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

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

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作者簡介   林定樺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碩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技術士證 ◆現職: 目前擔任一百多家企業長期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發展顧問,專長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薪資設計、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擬定、一例一休、留才計畫與勞資糾紛處理。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第六屆系友會會長 ◆專業著作: 選擇比努力更重要 協助企業主搞懂勞稅難題50個Q&A 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以代位求償維護其權益之

研究 勞資實務問題101 我國就業隱私法制之研究   李傑克 ◆現職: 誠邦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專業證照: 中華民國個人風險管理師、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中華民國不動產代理人(地政士)、中華民國人身保險代理人、中華民國記帳士(稅務代理人)、美國LOMA壽險管理師、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士、勞動部就業服務技術士、第一期金融研訓院理財規劃人員及信託測驗合格 ◆授課內容: 投資型保險行銷、保險課稅研討、信託法規及操作;遺、贈稅法及申報;不動產輕稅移轉、退休規劃(國、勞保、勞退、公教人員退休市場開拓)、社會保險(二代健保)、所得

稅務課程(醫、藥師及中小企業主)、專案課程(勞動法規、留才計劃、股東互保)、台商投資架構及金流、境外控股架構及OBU帳戶運用、高額財金客戶理財暨稅務講座。   洪紹璿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碩士班 英國Universty of East Anglia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 ◆現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練勞動法講師 企業輔導顧問師 ◆專長: 連鎖餐飲體系建立、人力資源管理及工作規則建立、薪資設計、留才規劃   洪介仁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碩士班 ◆專長: 人力資源管理、人事管理制

度建立   翁政樺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碩士 ◆經歷: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曾泓凱 ◆學歷: 國立聯合大學機械工程系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碩士班 ◆專長: 團體保險、員工福利、工作規則、勞動契約   洪瑋蔆 ◆學歷: 南榮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 ◆專長: 團體保險規劃、勞保申請、車禍處理、工作規則與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   黃聯翔 ◆學歷: 修平科技大學國際企業經營管理系 ◆專長: 職業災害處理與工作規則建立   張權 ◆學歷: 逢甲大學商研所碩士 ◆專長: 薪資設

計、企業保險、企業留才計畫、企業管理制度建立、勞資糾紛處理 PART1   一例一休 Q1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請問例假一定要是星期日?休息日一定是星期六嗎? Q2 新修訂的勞動基準法對於「彈性工時」的適用有新規範嗎? Q3 此次勞動基準法修正對輪班制工作者,有何不同? 1 Q4 延長工時加班費前兩小時計算到底是要用1.33 還是1.34 才正確? Q5 休息日加班費該怎麼算? Q6 休息日的加班費是不是比平日加班的加班費多很多? Q7 修法後休息日採「核實計算」,請問員工休息日來工作一個小時後請病假,則該日要如何計薪? Q8 聽說可以將勞工休息

日的加班費內含於薪資中?這是什麼意思? Q9 請問加班費是否要併入投保薪資計算?為什麼員工全部會同意公司的提議,全部採補休? Q10 「加班費」是勞檢中最容易被開罰的項目,其中又以「全勤獎金」、「績效獎金」未納入加班費計算被開罰最為常見,但是「全勤獎金」跟「績效獎金」也不是每個月都有,其金額也不固定,為什麼要納入加班費計算? Q11 國定假日剛好遇到休假日需補假嗎? Q12 國定假日遇休息日及例假都要補休一日,若該國定假日剛好是休息日,而該國定假日的補休日,其加班費是以休息日計算?還是以國定假日計算? Q13 公司說論件計酬勞工沒有假日工資,也就是說不適用一例一休? Q14 勞工請事假若已超過

14 天,則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是否仍須給薪? Q15 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三個月,其星期例假與休息日是否仍須給薪? Q16 員工經公司要求並同意於國定假日來上班,然其於工作一小時後即因家裡有急事而請假,請問公司該如何給薪?是給一個小時?還是照規定工資需加倍發給? Q17 員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公司可否強制補休而不發加班費呢?補休對公司有何好處? Q18 感覺給勞工補休,非常繁瑣複雜,一不小心可能就被勞檢開罰,雇主可否不同意勞工補休而直接給付加班費就好? Q19 勞工同意於休假日上班,請問該日工資如何計算?其工作時數是否應計入每月46 小時延長工時內? Q20 以公司成本的角度而言,公司跟員工間

的計薪方式究竟是採月薪制好?還是日薪制好? Q21 特別休假應該要用曆年制還是周年制(到職日)計算? Q22 我有一位員工是105 年11 月14 日到職,請問目前特別休假是要採何種制度好? Q23 曆年制跟周年制的補休最後一日如何計算? Q24 公司可否經勞資雙方協商後,讓勞工於淡季時先預休特別休假? Q25 公司可否強制勞工一定要在期限內將特別休假休完?而部分工時勞工是否就可以不用給特別休假?特休可否遞延休假? Q26 如果發現公司有違反勞動法令,且多次跟主管反應都無效,請問該怎麼處理較好? Q27 何謂延長工時?例假、國定假日、休息日及平日延長工時的加班費有何差異? Q28 延長工作時間

或休息日工作後,勞工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該補休期限屆期若遇國定假日,或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否延後? Q29 延長工時目前到底是幾個小時?我的受僱員工只有20 人,旺季要調高延長工時時數可以嗎? PART2   職災與勞保 Q30 我是受僱於四人以下公司的員工,我的勞保可以加保在職業工會嗎? Q31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現短暫至公司受僱,公司還要為其加保勞工保險嗎? Q32 員工同時於職業工會及所屬受僱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且職業工會的投保薪資比受僱單位高,現今發生保險事故,請問可以從職業工會申請保險給付嗎?職業工會的會務人員說,只要將受僱單位的勞工保險退保,即可從職業工會

申請,這樣可以嗎? Q33 公司新進員工老丁∼公司習慣都是在員工到職三日後,確定他會繼續上班才加保勞工保險,結果老丁於第二天下班返家後,因外出交通事故身亡,且之前都沒有任何症狀及就醫紀錄。經查,老丁的勞保投保薪資異動表其勞保年資累計有十五年(平均投保薪資為4 萬元),而其配偶與子女要求公司負責賠償勞工保險未能領取的金額,請問,公司需要負責嗎?(老丁有簽同意書同意第三天後再加保) Q34 若職災勞工未從本公司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是否公司就可以免除相關職業災害責任? Q35 勞工在甲公司發生職業災害,卻從乙公司申請勞工保險給付,其申請的勞工保險給付可以抵充甲公司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嗎? Q36 當

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一定要通報嗎? Q37 勞工保險中不給付的醫療項目與全民健康保險不列入保險給付範圍的有哪些? Q38 當員工發生職業災害後,所有支出的醫療費用全部都要由公司買單嗎? Q39 員工若未經雇主同意自行至非醫療院所就診(如國術館),雇主是否需要支付該費用? Q40 請問勞工因職業災害無法工作需休養請假,最久可以請假請多久? Q41 員工發生職業災害,經勞工保險局認定終身無工作能力後,公司是否就可以終止雙方間的勞動契約? Q42 員工若因職業災害醫療一段時間後,其傷病已然復元,卻假藉公傷假不來上班,公司該如何是好? Q43 公司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但其根本沒有駕照,算職災嗎? Q

44 公司因為未幫員工加保勞工保險,被處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4 條但書的罰鍰,請問其罰鍰得否抵充公司於勞動基準法第59 條之補償責任? Q45 員工於工作現場發生職業災害∼手指頭夾傷,經送教學醫院檢查包紮治療後即返家,之後該員工就近至診所就診,該診所卻開立宜休養二個月之診斷書,公司應否准假? Q46 勞動基準法第59 條第1 項第3 款:「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而何謂「治療終止」?如何認定? Q47 我的員工是採日薪制的,職業災害期間還需要給薪資嗎? Q48 職業災害勞工領取雇主給付之醫療補償費需要繳稅

嗎? Q49 公司員工說他已經有加保農保了,不願意再加保勞保,公司可以 同意嗎? 122Q50 自殺是否屬於故意犯罪行為?勞保有給付嗎? Q51 員工因卡債收到強制執行令,為了不要被扣薪三分之一,請公司回文說已經離職(假離職真僱用),而他希望領現金,公司只要把他的勞、健保退掉就好,請問,公司可以配合他這麼做嗎? Q52 老丁於前公司工作十幾年,公司有為他加保勞保,後來因身體不適自行離職,不料,離職不到一年就因癌症身故,他的保險業務員說:沒繳國民年金的保險費一樣可以領國民年金的死亡給付,這樣對嗎? Q53 倘若申領了失業給付,是否會影響勞保的老年給付? Q54 請問有積欠卡債及債務,於申請勞工保

險的老年給付時該如何請領較好? Q55 員工請求公司協助其提高勞保投保薪資,其所增加的費用,員工願意自己全額負擔,請問公司適合幫助他嗎? Q56 勞保高薪低報的風暴即將來臨,應儘速轉正! Q57 被保險人因假結婚娶一名泰國女子,該女子結婚後即離台,無子女,其父母健在,死亡給付應如何申請? Q58 勞工平均投保薪資4 萬元,勞保年資超過20 年,於加保期間身故,遺有獨生女(26 歲)及高齡母親,祖母與孫女長期相處不睦,為爭奪勞保給付問題而起爭執。是否獨生女超過一年沒申領,可由第二順位的祖母領取? PART3   實務問題 Q59 企業要如何面對這次勞基法的修法以及未來的轉變? Q60 公司上下

班出勤紀錄係以指紋和臉型識別,但有員工反映,指紋打卡違反個資法而不願設指紋,請問公司該如何因應? Q61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出勤時間需記錄到以分鐘為止,但是不可能完全剛好整點上下班,請問公司該如何處理? Q62 員工往往一到公司就先打卡再吃早餐或處理私人事務,未來勞檢人員若因此認為公司未付加班費,而要開罰公司該如何說明? Q63 我們上班要打卡,但老闆說辦公室人員只是電腦文書操作,是管理人員及監視性工作,屬於責任制,所以是沒有加班費,這樣說對嗎? Q64 員工工作時間是早上八點至十二點,下午一點至五點,中午休息一個小時,員工今天早上請事假四個小時,該日工作時間從下午一點至五點,下午五點半至九點

半,請問下午五點半至九點半工作時間,公司該如何給薪? Q65 員工若覺得公司加班費有少給,該如何主張權益?若申訴公司是否會秋後算帳? Q66 最近聽聞有顧問公司教雇主,把員工薪資改成底薪加獎金,然後每個月修改獎金名稱,例:底薪+ 出勤獎金+ 績效獎金;下個月改:底薪+ 工作獎金+ 技術獎金;再下個月改:底薪+ 職務獎金+輪班獎金,藉此逃避薪資計算方式而少給員工,這樣做有用嗎? Q67 小丁今年26 歲,育有一子二歲,配偶在甲公司任職,於本公司任職五個月後自請離職去甲公司上班,上班不到二個月因為無法適應甲公司的工作環境,又回來本公司任職,請問其年資該如何計算? Q68 員工在前公司登記結婚,到職

半年才宴客,日前拿喜帖來要請婚假,公司應該准假嗎?還有請婚假有限制次數嗎? Q69 請問老丁於甲公司工作十年,考核都是優等,日前因其母親癌症末期,醫生說時日不多,大約只剩三個月,特休已請完,這次老丁向主管請假,一次要請假三個月,經雇主詢問相關專業人士,其回覆說只有事假14 天、家庭照顧假7 天,合計21 天,其他為曠職,請問公司該如何處理? Q70 請問女性員工流產有規定可以請假嗎? Q71 女性員工請產假期間剛好公司發年終獎金,公司年終獎金發放辦法中有規定,領取年終獎金當時須以在職者為限,請問可否不發給該女性員工年終獎金? Q72 員工因子宮肌瘤,須住院開刀,含療養期間,約須2-3 個月時間

,公司打算另請新人來接替他的位置,請問,可否以該員工請假過久為由而辦理資遣? Q73 因病切除子宮及卵巢的女性員工還可以請生理假嗎? Q74 我任職的公司跟其他公司要合併,公司要留我下來,我不願意留下來,我該如何主張? 177Q75 我要離職,公司說要等找到人接手才可以離職,請問這是正確的嗎?離職證明書,公司可以不給嗎? Q76 老丁在A 公司受僱月薪資為34,800 元,公司為了規避超時加班的問題,於是跟老丁商量,每週在A 公司上班五天後,到B 公司上班二日,這樣可行嗎? Q77 勞工受僱至今五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二年,後申請復職,至今已三年,請問計算特別休假時是用八年計還是十年計?育嬰留職

停薪這二年將來是否會併入勞工的服務年資計算? Q78 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Q79 資遣員工一定要通報嗎? Q80 勞動基準法第40 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其中何謂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Q81 颱風天未出勤而停止上班上課,是否可以不用給薪? Q82 請問什麼是勞動合作社? Q83 公司都有幫員工購買團體保險,請問該如何檢視才知道公司是買到正確的團體保險? Q84 有團險客戶詢問,團險保費全由公司支付,若員工受傷時,由其公司先代墊醫療費用或團險職災補償金,員工收到保險公司理賠金時,是否可請員工將公司於保險

給付金額費用內所代墊金額返還給公司? Q85 勞工各種假期一覽表 PART4   基本法規 Q86 企業面對勞動法令常見錯誤的狀況 Q87 勞基法未來將是企業必備的基本須知,而遵守法令只是最低的標準 Q88 公司從未與員工簽立勞動契約,什麼是勞動契約?很重要嗎? 223 Q89 簽立勞動契約後,有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准才會生效嗎? Q90 寒暑假學生工讀或平時打工也需要簽立勞動契約嗎? Q91 公司可否都跟員工簽立定期的勞動契約? Q92 公司可以將「僱傭」的勞動契約跟員工改簽「承攬」合約嗎? Q93 公司可否跟員工簽「保證服務年限」的勞動契約?要怎麼簽才能合法有效? Q94 有俗稱勞工可以開除

雇主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1 項第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究竟指的是哪些情形? Q95 公司可以跟新進員工約定多久的試用期? Q96 何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為何要確認僱傭關係是否存在? Q97 什麼是「工資」?如何認定?為何是牽動勞資關係最敏感的神經? Q98 每三個月給一次或每季給一次的獎金或津貼算「工資」嗎? Q99 公司的薪資單中有每季發放一次的三節獎金,該三節獎金還可以採每月預支(若三節獎金15,000 元,則員工可以每月預支5,000元),請問這樣的三節獎金是「工資」嗎? Q100 薪資單中要出現哪些資料,讓員工清楚知道,才不會因為勞檢

而被開罰? Q101 勞動基準法第59 條第2 款所稱「原領工資」似乎又非指單純的「工資」,何謂「原領工資」? Q102 公司要召開勞資會議?小公司也需要嗎?勞資會議的紀錄還要核備嗎? Q103 勞資會議是否有開就好? Q104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有哪些? Q105 為什麼我們公司從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卻就有僱用外國人(外勞)的事實? Q106 公司說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請問什麼是「性騷擾」? Q107 我公司受僱的員工不到30 人,也需要做性騷擾防治措施嗎? Q108 員工老婆(有宴客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分娩時,公司需要給該員工陪產

假嗎?未來還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嗎? Q109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公司還要繼續給其全勤獎金嗎? Q110 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公司一定要准嗎?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終獎金還要給嗎? Q111 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健保保費公司還要幫他支付嗎? Q112 女性員工受僱六個月後就分娩,請問其產假可以請多久?而流產又如何認定? Q113 公司有義務一定要將女性懷孕員工調往較輕便之工作嗎? Q114 公司因為營運困難,為降低成本,可以直接宣布減薪嗎? Q115 最近公司因為營運困難,所以開說明會要減薪,且要求出席員工要簽到,我們都有簽到但並沒有同意減薪,但公司說有簽到就是同意減薪,是否有理?

Q116 聽說面談新人時要注意不得有就業歧視,什麼是「就業歧視」? Q117 日前報導高雄市有員工自行於fb 徵才限男(女)性,結果被開罰30 萬,請問真有這麼嚴重嗎? Q118 面試新人時,人資主管要注意別觸碰就業隱私,什麼是「就業隱私」? Q119 我們公司採取榮譽自主管理,所以員工上下班都不用打卡簽到,且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這樣應該是優於勞動基準法,準沒問題吧? Q120 請問求職時,企業可否對求職者的年齡有限制? Q121 公司可否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 Q122 員工健康檢查的費用是雇主支付,相關員工健診資料雇主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健檢中心提供給雇主? Q123 公司可否以求職者無駕照

而拒絕僱用?而原本有駕照,後來被吊銷了,可否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PART5   附錄--相關法規 1 勞動基準法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3 勞工保險條例 4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5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序 時代改變,管理觀念也要改變   一例一休的問題不在於休息日加班費的增加,而是在於加班費計算複雜,以及工時缺少彈性。而在這一次的勞基法修正案中(107 年3月1 日實施),雖有略為調整,但對於未來網路及人工智能下的勞動市場規範,並沒有太大的修正。   用過去以往的勞動法觀念來規範現代的職場。   立法者會有這樣的立法,除了政黨協商外,有一部分是因為有些

企業在勞動法上遊走灰色地帶,而造成損害勞工權益,才會透過修法來圍堵。   勞資和諧互相體諒,才是企業成長,勞工加薪的原動力。本書收納了勞方、資方經常詢問的問題,期望能為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法在認知上,多一點互諒與互信,只要勞資雙方攜手合作,則勞動基準法對雙方而言,都只是備而無用的法規。   也經常被問到:同樣的勞動法問題,怎麼問不同人,會有不同的答案?我說如果是對的答案,就是按法律規定,但對的答案不一定正確?怎麼說?勞動基準法只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如果都是按照最低標準走,有時做對了,卻失去向心力,因為企業面對人才競爭戰的開打,其範圍已不限於台灣,中國大陸惠(對)台31 項措施;當全世界都在搶

奪人才時,台灣又何以能置身事外?當台灣人才不斷外流海外工作,企業該思考的是,隨著少子化及老年化的到來,勞動人口急數下降,勞動力不足已是常態,企業該怎樣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勞工該思考的是工業 4.0 的加速來臨以及物聯網、人工智慧的高科技時代,如何讓自己更有競爭力,避免被淘汰,學會溝通以及終身學習都將是重要因素。   而在整理本書之時,各種勞動法規的修改議題不斷出現,如:基本工資法、勞動事件法、就業服務法、職業保險法以及勞工保險法的修正。在講求專業的時代,人力資源管理必須不斷向下發展,只有將人力資源管理導入企業實際經營,企業才有未來。更何況,企業組織上任何的活動,都必須要有人來執行或

管理,而未來的人力資源管理,並不只是過往辦辦勞、健保加、退保的動作,而是將人員的任用、績效評估、薪酬等,進而參與企業經營策略以及未來發展方向、人才培訓。在經濟結構和生產服務過程中,人的決心、工作態度、人力資源的保健教育和訓練等工作,是提升生產力最根本的一條路。進而建立企業文化及經營企業品牌,建立組織團隊目標及共識,參與企業社會責任及公益,員工效力提高,企業成本才會下降。   現階段的台灣企業,除產品行銷、研發外,誰能夠提供讓人定著的溫床,重視人、重視企業內部橫向及深度的連結,該企業就能長久經營,更期盼未來的勞資糾紛能減少,勞資雙方能更好。勞資攜手快樂向前走。   對於本書內容及各項勞資問題

,期盼大家給予更多的指導、討論,更期盼先進不吝指教。除可上中華勞資發展協會粉絲專業聯絡外,還有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Q7 修法後休息日採「核實計算」,請問員工休息日來工作一個小時後請病假,則該日要如何計薪?解析問這個問題的時候,應該大部分的人都會不加思索的回答:給一個小時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其實並非如此,因為該休息日若勞資雙方約定要出勤,則出勤一個小時後,即請病假離開,則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為此勞動部於民國107年3 月14 日發布勞動條2 字1070130381 號:一、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6 條第1 項規定

:「勞工每7 日中應有2 日之休息,其中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該休息日以休息為原則。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併依本法第24 條第2 項規定計給工資。另依本法第39 條規定,第36 條所定之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爰無論勞工休息日當日出勤狀況為何,均不影響該日應照給之工資。二、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當日應出勤多久,係屬勞雇雙方約定及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如同意出勤工作後,即有於該日出勤工作之義務,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該日提供勞務者,應告知雇主。至於勞工自始未到工或到工後未能依約定時數工作之時段,除經勞雇雙方協商解除休息日之出勤義務者外,勞工可按其原因事實依勞工請

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規定請假。三、為免勞資間產生爭議,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如因勞工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時之處理方式(包括告知程序、是否需請假等),宜於團體協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規(約)定,以供勞資雙方有所遵循。四、至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因個人因素自始未到工或到工後未能依約定時數提供勞務者,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依本法第36條第3項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以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入。另該日之工資計給方式,除應依本法第39條工資照給外,當日出勤已到工時段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之工資之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辦理

申報義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開立信託帳戶意思的問題,作者陳美螢 這樣論述:

為了使國家能充分發揮維護公平正義社會秩序之功能,乃認為國家應依職權調查,並且對符合稅法構成要件之課稅事實予以徵稅;又為了使租稅稽徵更有效率,及能清楚掌握隱含人民給付能力之經濟事實,則對於最能清楚掌握課稅資料之納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第三人,要求其必須協助稅捐稽徵機關調查課稅事實或為租稅關係之闡明,此類要求人民於納稅義務之外,再額外附加於人民身上之協力義務,雖不同國家所為之規範類型、名稱有所差異,但不可否認的是,納稅義務人協助闡明課稅事實,是各國租稅領域均有之現象。 雖協力義務依不同階段之稽徵程序,納稅義務人應承擔之義務類型亦會有所不同,惟就協力義務之目的觀之,諸多類型

之協力義務皆在印證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課稅事實是否真實正確,換言之,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義務為所有協力義務之核心。 因我國認為稅捐稽徵機關係立於高權地位向人民徵稅,故對於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為申報協力義務者,乃視情形之不同賦予不同之處罰規定,期能促使納稅義務人能自願誠實地協助稅捐稽徵機關闡明課稅事實。惟綜觀我國之申報制度,稽徵機關未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內容及形式為何,使納稅義務人負擔漫無限制之義務;此外,對於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內容是否滿足稅捐稽徵機關之要求,均由稽徵機關自行決定,則凡無法滿足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應為申報範圍者,除應負擔較實際應納稅額高之租稅外,還需承擔相關的

處罰規定,則於此種過份侵害納稅義務人權利之申報制度中,單單以處罰規定,欲達到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課稅事實,有其困難存在。 因此,如何使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課稅事實,除以處罰之方式促使納稅義務人申報,及在現制中建構必要之配套措施外;稅捐稽徵機關更應在充分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之情形下,使納稅義務人能無虞的進行申報義務,而無須擔心在承擔申報義務後,卻從此喪失對自身資料之控制權,或者遭遇更多的不利益,因此,如何建構一套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之申報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措施,藉此促使納稅義務人能自願誠實申報相關資料,是本文欲探討之主題。 本文共有七章,簡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首先提出我國目前協力義務體系所面臨之問題;其次分析本文之研究範圍。 第二章所論述者首先為「稅務行政之特質對於申報義務產生之影響」,因人民納稅與否將影響國家能否繼續存在,故稅捐與其他法領域相較,租稅之相關特質會影響租稅之立法方向和稅法之解釋適用,故首先先以租稅本身之特質,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於處理稅務案件時,因稅務行政本身之特性而遭遇哪些困難為出發。又為了使國家擁有足夠的財政收入,國家必須對所有符合稅法構成要件之課稅事實徵稅,而當國家必須依職權對於稅捐之基礎事實一一調查時,勢必因無法清楚掌握稅捐構成要件事實,造成其舉證上之困難,為免於因

國家稽徵能力之不足,成為納稅人逃稅之漏洞,因此,乃要求納稅義務人必須協助稅捐稽徵機關闡明課稅事實。 第二章其次所探討之「稅捐稽徵應考量的諸多基本原則」,係由憲法及稅法基本原則所組成。蓋憲法為國家基本價值之體現,稅法之制定自不能脫離憲法之基本價值而存在;此外,稅法本身亦有其特殊之原理原則,稅法條文同樣需考量自身之特殊性,而本文論述之協力義務即是基於稅捐之特殊性而產生,因此,在為協力義務之體系設計時,除要使稽徵機關具稽徵可能性外,更要兼具不讓稽徵機關違背憲法所要求的諸項基本原則。 第三章以「申報義務的法律體系」為核心,首先討論協力義務係屬稅法中的

何種義務以及其性質,而由於納稅義務人因稽徵程序的階段不同,所應承擔之協力義務類型將會有所差異,因此將現行稅法中主要之協力義務類型,分別歸納簡介之,但觀察眾多協力義務所欲達成之目的,均在印證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課稅資料是否屬實,亦即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乃以申報協力義務為主。故特別針對申報協力義務,將現行稅法中之申報類型、效力及違反申報應承擔之法律效果為一介紹,由此探討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制度中遭受哪些不利益。 第四章則以我國對於提昇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所做之努力為起點,稅捐稽徵機關致力於簡化申報方式,欲使納稅義務人感受稅捐機關在稅政改革方面之用心,進而自願申報課稅資料;雖簡

化申報方式使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能花費較少之時間完成申報義務,但納稅義務人實際應承擔之義務,以及申報體系本身之缺失並未改善,故稅捐稽徵機關所做之努力,無法真正使納稅義務人自願為申報義務。因此,本文認為關於申報制度耗費成本,及無法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二缺失應分別觀察,就耗費成本部分,於合併觀察程序與實體規定後,得選擇一最適當的部分免申報模式;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部分,則應由納稅人權利本位,重新思考整體申報制度,及建構相關以保護納稅人基本權為中心之配套措施等方式,提升納稅人自動誠實申報之意願。 第五章就以保障納稅人權利,而擁有傲人課稅成效之美國稅制為中心,先就美國建構

申報制度之背景為一概要介紹,以及美國基於此種背景所設計之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內容為何;此外,為使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內地稅局更加以保護納稅人之資訊隱私權、接近租稅行政程序之機會以及採納所得平均法,目的就是要使納稅人知悉即使在申報課稅資料後,納稅義務人之權利不會因此即喪失。其次由美國之申報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措施,對照我國納稅人於申報制中所受之侵害,擬提出改進建議,提供將來相關法規修改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