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授權合約印花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梁康怡的 我國對技術輸入相關交易之所得課稅問題研究 (2008),提出軟體授權合約印花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技術輸入、所得定性、權利金、勞務報酬、營業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課稅管轄權、所得來源地管轄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軟體授權合約印花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對技術輸入相關交易之所得課稅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軟體授權合約印花稅的問題,作者梁康怡 這樣論述:

從境外引進技術不但對台灣早期經濟發展有很大貢獻,在現今知識經濟的時代,亦是企業永保競爭優勢之關鍵因素。由於技術之範圍廣泛,技術輸入之態樣亦包羅萬象,從而由技術輸入交易而衍生之所得課稅問題亦甚複雜及多樣化。相關課稅問題主要可歸納為三方面:一、所得定性問題,即因交易而產生之所得應歸類於何種性質;二、國外提供者所取得之所得是否屬我國課稅管轄權之範圍內;三、各類所得課稅之稅率、稅基、報繳方式等等。在實務上,扣繳義務人與行政機關對於技術輸入交易所產生之所得性質,常有不同見解,致使紛爭不斷。目前所得稅法對於各類所得之定義,或付諸闕如,或不夠明確,無法為納稅人提供完備清楚之規範基礎;法院對於相關案例之判決

,亦有值得商榷之處。本文就實務案例之爭議問題加以討論,藉此歸納出各類所得之間關鍵之判別基準。雖然所得稅法對於各類所得已明文規定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標準,但我國稅捐稽徵機關以及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對於這些規定之解釋適用方式有相當差異,稅捐稽徵機關難免以國庫為優先考量,惟其見解是否能通過租稅法律主義之檢驗,實值探究。並且,在認定涉外所得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早期稅法的規定對於智慧財產權或無形資產之交易在規範上並不周全,因此本文認為我國應在立法上對於所得來源地之認定作一全盤之檢討。我國稅法對於各類所得規定不同之租稅效果,大多已行之有年。就某些所得種類而言,宜檢討其稅率與稅基之規定是否符合量

能原則、跨國納稅人稅收公平原則與國際稅收中立原則。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存在對於租稅效果有很大影響;對於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認定,我國法令多從製造業之觀點出發,無法配合經濟環境的演進。對於以上議題,宜參酌國際稅法之潮流,加以檢討,使我國租稅政策更趨合理,以促進國際間技術輸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