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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鄧肖琳所指導 阮氏紅玉的 探究超時工作對工作投入之影響並以文化價值為干擾變數:以台灣和越南的會計人員為例 (2021),提出超商加班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超時工作、工作壓力、工作投入、Hofstede 文化價值。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黃程貫所指導 劉芷安的 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假日工作、休息日工作、加班的重點而找出了 超商加班費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超商加班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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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超時工作對工作投入之影響並以文化價值為干擾變數:以台灣和越南的會計人員為例

為了解決超商加班費的問題,作者阮氏紅玉 這樣論述:

超時工作儼然成為現代人們生活的普遍日常,或許為了累積財富,或許為了生存,也或許僅是職場文化,過長工時對個人健康、工作績效與家庭生活必然造成很多負面影響,代價不菲。順應政府南向政策,不少企業均在台灣與越南協同運作,但兩國間除國情差異,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也不同,人力資源管理需予以權變。本研究探討越南及台灣兩地的會計人員在超時工作對工作投入的影響,以工作壓力作為兩者之中介變數,並討論 Hofstede 文化價值(權力距離、集體主義、不確定性規避、剛性/氣質、長期導向)扮演的干擾影響。以越南及台灣兩地會計人員為研究對象,便利抽樣方式發放問卷,有效問卷合計回收 200 份(越南 99 份,台灣 101

份)。研究結果發現,台灣及越南兩地會計人員,其超時工作均對工作壓力及工作投入有顯著影響,但工作壓力對工作投入沒有顯著影響,故中介假設不成立;文化價值在兩地會計工作者之超時工作對工作投入的關係中也沒有顯著的干擾效果。本研究發現超時工作對工作壓力有顯著正向影響,結果表示工作者的工時愈長,會導致工作壓力愈高,長時間的工作容易造成工作疲勞及壓力相關疾病。本研究建議若公司企業能適當調整工作者工作時間,或工作者利用午休從事簡易放鬆運動,來減少工作壓力。在越南及台灣兩地企業應適時評估員工的身心情況,肯定員工,對於經常加班的員工給予關懷,配合法律保障制度落實加班費與補休對於員工的回饋。關鍵字:超時工作、工作

壓力、工作投入、Hofstede 文化價值

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超商加班費的問題,作者劉芷安 這樣論述:

工作時間之長短,係對勞工重要的勞動條件之一,當工時過長時,影響勞工身心健康甚鉅,另方面也壓縮勞工原可享有從事個人活動之時間。勞工經常性地加班、工作總時數過高,乃至遭積欠加班費等均是我國時可聽聞的現象,為此政府藉由勞動政策推動與法律制定或修改之方式欲改善之。本文為對加班之議題能有較完整之理解,從歷年法規變動出發,整理現行法制下就加班之相關規範,並就實務上經常發生之爭議問題為研究。所謂之加班,非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上之正式用語,係該法中延長工作時間之俗稱,惟一般提及加班時,多會將勞工於假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作之情形亦包含在內,是以本文採較廣義之理解,認為加班係指延長工作時間與在假日工

作之時間。另修法後新增之休息日工作亦屬延長工時情形,同為本文研究範圍。對此研究議題,本文於前半部分為「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假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作」與「休息日工作」,以說明勞基法就加班所為之規定,並將三者均再區分為「一般情況」、「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特殊情況」之三種類型,依序論述各自適用之要件、時數限制與加成工資規範。綜觀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之法規範,由於後來立法者新增休息日工作制度,雖然被定義為延長工時之一種,惟實際上其有與假日工作相似之特性,故整理觀察後,本文認為現行規定似有些部分呈現矛盾或略為奇怪之處,日後或可考慮藉由更改勞動部現行解釋函令或是修法之方式,以調整或解決

。本文後半部則分別針對實務運作上遇見之爭議問題,分析學說、勞動部與司法實務之見解與歧異處,後再說明本文對各議題之看法。一為加班(費)換補休,勞動現場上勞工於加班後可能係以補休代替原先雇主之加班費給付義務,勞基法長久以來對此均無規範,至107年始明文化。二則為勞工自行加班與加班申請程序,雇主有主張其未指示或未有同意勞工加班,應無庸給付加班費及無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此際又常涉及加班申請程序,勞工自行加班之時段可否被認屬勞基法上工時,仍甚具爭議。三係加班之證明與舉證責任,於民事訴訟上,當勞工起訴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時常遇有舉證、證明上之困難,並此與勞工出勤紀錄相關聯,現已通過並施行勞動事件法以為因應

,惟爭議仍然存在,須繼續觀察法院判決發展。四則係意定加班費,指勞雇雙方間就加班費之計算方式或金額另為約定,於認定是否符合勞基法時,判斷標準有所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