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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租賃費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彭國智寫的 最完善重點整理 2022全新「細說」初考五等:運輸學大意 和張璐的 債法題型破解(7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學稔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金融系 王友珊所指導 許嘉容的 化學品運輸業數位轉型之個案研究 (2021),提出貨櫃租賃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數位化、風險管理、內稽內控、物聯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因為有 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貨櫃租賃費用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貨櫃租賃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最完善重點整理 2022全新「細說」初考五等:運輸學大意

為了解決貨櫃租賃費用的問題,作者彭國智 這樣論述:

★最完善重點整理:2022全新大改版   全新重點+法令修訂+重大時事+最新試題四大補強要點完整導入!   全新大改版三大特色:   1.獨家匯整最新「最新年度重點加強版」對應最新考情與時事:內容包含經營管理、永續運輸與綠色運輸、公路系統分類、大眾運輸評鑑、鐵路列車的集電方式與支撐系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   2. 「最新修法」徹底修訂對應→自動變成「送分題」:各大交通運輸相關重要法規修正,本書徹底修訂對應絕不讓您少拿一分!   3. 大量運用「表格整理」→堅持以表格歸納整理將龐雜資訊化作精華。內容解析編寫精闢,更可增加學習效果。   編者潛心鑽研「運輸學」考試出題之趨向甚

久,詳細綜合分析歸類歷屆命題,花了相當多時間。因此,乃能以完全嶄新的方式,參酌市售有關「運輸學」之大專用書、刊物、以及交通機關網路上之資訊等,精心整編這本考試用書。茲將編排主要方式說明如下。   首先,在每章前端,以「名師灌頂」先為解說本章之概念及出題重點所在;其次,在全書每個「重點」之下,以「難易度;出題頻率」來提醒考生應加強研讀的程度,再以「系統整理」表列方式解說本文;再其次,為了加強考生學習效果,在全書每個「重點」之系統整理下方,以「小試武功」來磨練本重點功夫;並在全書所有「重點」旁,更以「關鍵概念」、「名師密技」或「概念探索」等,來補充概念,或提醒考生注意焦點所在。   ◎突破傳統

~以表列編排方式解說,易懂易記◎   本書可謂為古往今來,市面上第一本「運輸學」用最新編撰方式編排而成,考生知道,老師亦知道:「文不如表。」用圖表解說課文內容,最有條理、層次,最容易讓學生吸收,更容易幫助記憶。本書就是從這個概念出發,依序將全書作有條理的整理。編者之所以如此用心的目的,無非在想大幅減輕考生K書之負擔,幫助考生厚植實力,攻取高分。 本書特色   1.精簡篇幅,節省考生研讀時間及購書費用,緊扣住運輸學焦點所在,而不在書後放一大堆不直接相關法令規章條文。   2.分析歷屆試題,分別依運輸學章節,加以消化修正調整,納入相關「系統歸納」  內文中。   3.編者在每章之後,增加

「榜首練功房」一段,將本章出題焦點所在加以標明,請考生在考前(甚至在進教室前),用最短時間翻閱加以復習。因此,請考生善用之。切記!切記!   4.為配合考選部新公布之「運輸學大意命題大綱」內容,爰於「第一章 緒論」之前,以「最新年度重點加強版」增補命題大綱所述之運輸學相關內容,使考生不至掛一漏萬,而能更取高分。

化學品運輸業數位轉型之個案研究

為了解決貨櫃租賃費用的問題,作者許嘉容 這樣論述:

本研究探討化學品運輸業結合新科技的數位變革,透過個案公司針對風險管理對化學品之影響,分別以內稽內控組織架構制度以及企業風險作為監督與控制效益,使運輸公司對司機作業流程有所依歸,達到公司內部稽核之控管,降低化學品運輸業之風險管理,制定一套針對化學品運輸風險與管理的重要議題。研究顯示個案公司提出了風險管理項目,強化風險管理落實駕駛員行為分析,端正司機駕駛行為,藉由數位系統落實管理達到降低營運成本,案例分析的結果可以給化學品運輸業者管理上作為參考及建議,以利降低風險事故發生,提升企業營運效益。

債法題型破解(7版)

為了解決貨櫃租賃費用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1.本題關鍵字──培養爭點敏銳度   本書在體例上延續原有的「本題關鍵字」的設計,試圖將每題重要的關鍵字句各自應該對應到何種法律上爭點以表格呈現,使讀者能夠由本書培養基本的對於題目所述法律事實的反應能力。   2.審題意識──透析題目及層次鋪陳   審題意識部分,以較為口語的方式說明,協助同學學習應如何審題。由教學者及應考者的角度出發,教導同學面對題目時,如何分析題目,以及決定下筆的結構。   3.參考擬答──簡潔扼要的文字輸出   本書於答題內容上力求文字的精確與簡潔,以便能供讀者模擬如何在時間的限制下,簡要的表達出答題的內容。以一個受有時間限制的答題者以及快速閱卷的閱卷

者的角度來觀察、寫作答題的內容。   4.Tips and Warnings──疑難索解   Warnings及Tips是筆者基於過去教學積累的經驗,預先針對同學常有的問題所撰寫的討論,希望發揮有如參加讀書會一樣的功效。可能是提供另外一種書寫模式,也可能是說明何以不應採某種思考方向,希望能夠與各位讀者達到更進一步的溝通。 作者簡介 張璐   台大法律系法學組及法研所民事法組   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組榜首暨榜尾   律師   史特拉斯堡大學比較私法研究型碩士(Mention:Très bien)   史特拉斯堡大學博士班   學習法律是一件有趣而複雜的事,得以從中思考、檢視各種社會建

制的合理性。雖然學習民事法,不過顯然是個比較激進的人XDD 是PTT上站次數近4000次的鄉民、酸民跟暴民。   民事法的學習,只要掌握了基本原則,以及該原則體現在規範中的價值判斷及風險分配,整體言之──規範政策選擇的問題,法律的圖像就會清晰起來,不再是微枝末節的要件背誦及條文操作。   在20幾歲的尾巴迷上了跑步,享受跑步幾乎不受限於時間及場地的自在感以及跑步時獨自一人的思考空間。儘管籤運不佳,沒能抽中去年說好的東京馬拉松,但仍會持續跑下去。畢竟,人生嘛。 答題技巧說明‧1 基本解題思維‧15 本書前言‧19 Chapter1 契約法 第一節 契約法總論‧1-3 壹

、契約之成立及其有效性‧1-7 題型 1-1-1 行為能力及要式性1【94司法官第1題第2小題】‧1-7 題型 1-1-2 行為能力及要式性2【103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1-8 題型 1-1-3 意思表示瑕疵1【9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等第2題】‧1-11 題型 1-1-4 意思表示瑕疵2【筆者自擬】‧1-19 題型 1-1-5 意思表示瑕疵3【91司法官第1題】‧1-23 題型 1-1-6 契約與公序良俗【98台大B卷第1題】‧1-28 題型 1-1-7 契約與公序良俗及強制禁止規定【101政大民法組第3題】‧1-33 題型 1-1-8 契約與強制禁止規定【106北大民法組第1題】‧1-36

貳、契約之主體&債之相對性‧1-43 題型 1-1-9 契約之相對人1【102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1-43 題型 1-1-10 契約之相對人2【96司法官第1題】‧1-45 2 題型 1-1-11 債之關係相對性【98台大A卷第1題】‧1-49 題型 1-1-12 債之相對性與抗辯延伸【105台大B卷第2題】‧1-53 參、契約之履行內容‧1-68 題型 1-1-13 給付義務群1【101台大B卷第1題】‧1-68 題型 1-1-14 給付義務群2【100律師第6題第1小題】‧1-74 題型 1 - 1 - 1 5 給付義務群3【96東吳E組第4題】‧1-77 題型 1-1-16 情事變更原

則1【106東吳民法組第2題】‧1-83 題型 1-1-17 情事變更原則2【108台大B卷第2題】‧1-88 肆、債務不履行及受領遲延‧1-94 題型 1-1-18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1【96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1-94 題型 1-1-19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2【109台大B卷第1題】‧1-97 題型 1-1-20 借名登記、代償請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債權 之行使【107台大A卷第1題】‧1-102 題型 1-1-21 代償請求權時效【108司律民法1第1題第2小題】‧1-108 題型 1-1-22 種類之債與給付不能【104司法官(民法)第1題】‧1-115 題型 1-

1-23 受領遲延【100律師第1題】‧1-120 伍、契約之定性及時效(契約權利行使之障礙)‧1-131 題型 1-1-24 混合契約、契約定性與法人侵權【104律師(民法)第1題】‧1-131 第二節 契約法各論‧1-142 壹、買賣契約‧1-142 題型 1-2-1 物之瑕疵擔保【94律師第3題】‧1-142 題型 1-2-2 物之瑕疵與凶宅【101北大第4題】‧1-148 題型 1-2-3 租賃契約與兇宅【105司法官第1題】‧1-152 題型 1-2-4 物之瑕疵擔保與利益第三人契約【9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1-158 題型 1-2-5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改編89律師

第1題】‧1-161 題型 1-2-6 物之瑕疵擔保權利主張時點【92司法官第2題】‧1-1723 題型 1-2-7 債權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100台大A卷第1題】‧1-176 題型 1-2-8 他地清償之危險移轉時點【98司法官第1題】‧1-181 貳、取得使用權之契約‧1-184 一、租賃‧1-184 題型 1-2-9 受任人物之交付義務、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服務責任、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106律師第1題】‧1-184 題型 1-2-10 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與押租金【99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1-193 題型 1-2-11 租賃契約與處分權限【99司法官第1題】‧1-198 題型 1-2-1

2 租賃物保管責任【93律師第2題】‧1-202 題型 1-2-13 租賃物保管責任與凶宅【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判決】‧1-206 題型 1-2-14 承租人保管責任與凶宅【104台大A卷第1題】‧1-210 二、房屋對於基地之使用權問題類型‧1-219 題型 1-2-15 使用借貸之物權化1【94東吳A組第3題】‧1-219 題型 1-2-16 使用借貸之物權化2【94台大第3題】‧1-228 題型 1-2-17 使用借貸物權化─民法第425條之類推適用【99台大B卷第2題】‧1-231 題型 1-2-18 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效力【104司法官(民法)

第2題】‧1-236 參、承攬‧1-243 題型 1-2-19 承攬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101律師第1題】‧1-243 題型 1-2-20 買賣、承攬之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97台大A卷第1題】‧1-249 題型 1-2-21 承攬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97律師第4題】‧1-256 題型 1-2-22 民法第511條之損害賠償範圍【107司法官第2題第3小題】‧1-261 題型 1-2-23 承攬人之強制意定性抵押權【99四等書記官第3題】‧1-264 題型 1-2-24 區分所有建物與承攬人之強制意定抵押權【筆者自擬】‧1-266 Try again【106檢察事務官第4題】‧1-27

04 肆、擔保性質之契約‧1-271 題型 1-2-25 違約金酌減【96律師第1題】‧1-271 題型 1-2-26 履約保證金及立即照付條款【105台大B卷第1題】‧1-274 題型 1-2-27 人事保證【92律師第2題】‧1-282 伍、合夥‧1-287 題型 1-2-28 合夥與無權處分【101司法官第6題第2、3小題】‧1-287 題型 1-2-29 合夥之侵權責任【102司法官第1題】‧1-292 陸、其他無名契約及各種綜合契約題型‧1-298 題型 1-2-30 合建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95司法官第4題改編】‧1-298 題型 1-2-31 預約與損害賠償【101台大A

卷第1題】‧1-304 Chapter2 無因管理 題型 2-1 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之無因管理1【94律師第4題】‧2-3 題型 2-2 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之無因管理2【96司法官第4題】‧2-3 題型 2-3 不法管理之利益及費用償還【筆者自擬】‧2-4 Chapter3 侵權責任 壹、人格權之侵害1‧3-4 題型 3-1 人格權侵害之不法性1【92律師第1題】‧3-4 題型 3-2 人格權侵害之不法性2【97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3-6 題型 3-3 人格權侵害之不法性與行政法規【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3-8 貳、人格權之侵害2─醫療糾紛類型‧3-

11 題型 3-4 一般侵權與自主流產決定權【93四等書記官第2題】‧3-11 題型 3-5 損害與存活機會喪失【96東吳A、C組第2題】‧3-16 題型 3-6 醫療過失責任分配及舉證【108司律民法2第2題】‧3-21 參、身分法益侵害‧3-30 題型 3-7 強制性交與身分法益侵害【106司法官第1題】‧3-30 題型 3-8 徵信不實、與有過失、身分法益侵害、無權占用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107律師第1題】‧3-39 肆、車禍紛爭類型‧3-47 題型 3-9 車禍與因果關係1【102律師第1題】‧3-47 題型 3-10 車禍與因果關係2【98律師第4題】‧3-50 題型 3-11 車禍

與法定代理人責任【103律師第1題】‧3-54 題型 3-12 僱用關係與執行職務1【95律師第2題】‧3-61 題型 3-13 僱用關係與執行職務2【99司法官第2題】‧3-63 題型 3-14 靠行與損害賠償範圍【94司法官第2題】‧3-66 題型 3-15 靠行與僱用關係【109司律民法1第2題】‧3-68 題型 3-16 借牌登記與僱用人侵權責任【105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第2題】‧3-80 題型 3-17 車禍與運送人責任、附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1【97律師第3題】‧3-83 題型 3-18 車禍與運送人責任、附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2【93司法官第2題】‧3-91 題型 3-19 車禍與

勞動能力減損、保險給付【96律師第3題】‧3-95 伍、其他題型‧3-100 題型 3-20 過失侵權責任保護法益問題【100台大B卷第1題】‧3-100 題型 3-21 事實上處分權與過失侵權責任保護法益【109司律民法1第1題】‧3-109 題型 3-22 新興之僱用人侵權責任類型【97東吳E組第2題】‧3-115 題型 3-23 盜賣證券╱執行職務與信賴說【105律師(民法、民訴)第3題第1小題】‧3-120 題型 3-24 合作經營與僱用關係【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8號判決】‧3-126 題型 3-25 工作物所有人及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98司法官第2題】‧3-

131 題型 3-26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99台大B卷第1題】‧3-134 題型 3-27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之保護法益及保護主體【106台大B卷第1題】‧3-139 題型 3-28 侵權責任、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契約與侵權責任競合【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3-145 題型 3-29 物上請求權、無權占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之競合【107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3-151 Chapter4 不當得利 題型 4-1 無權占有與不當得利【100律師第6題第2小題】‧4-4 題型 4-2 公用地役、無權占有與不當得利【103台大B卷第1題】‧4-8 題型 4-3 違法轉租與不當得利【1

01政大民法組第2題】‧4-14 題型 4-4 無權占有、無權出租他人之物之不當得利【104司法官(民法、民訴)第3題第2小題】‧4-19 題型 4-5 扶養義務與不當得利、未成年利得人善意惡意之認定【109司律民法2第2題第3小題】‧4-22 題型 4-6 涉外不當得利請求之準據法、直接不當得利請求【107司法官第2題第1、2小題】‧4-25 題型 4-7 民法第183條之類推適用1【95四等書記官第1題】‧4-28 題型 4-8 民法第183條之類推適用2【89司法官第2題】‧4-32 Chapter5 債之移轉、消滅、保全及擔保 題型 5-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權處分與債權讓與【10

5律師第1題】‧5-3 題型 5-2 表見債權讓與【97司法官第2題】‧5-8 題型 5-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善意取得、詐欺【105檢察事務官第3題】‧5-13 題型 5-4 對債權準占有人為清償【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 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判決】‧5-16 題型 5-5 債權準占有人、僱用關係、無權占有【107律師第2題】‧5-20 題型 5-6 利害第三人清償【101司法官第1題】‧5-30 題型 5-7 新債清償【94台大第2題】‧5-36 題型 5-8 債權人代位權與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權【102律師第6題第2、5小題】‧5-40 題型 5-9 代位權與懲罰性違約金【103司法官

(民法)第1題】‧5-44 題型 5-10 撤銷訴權【104律師(民法、民訴)第3題第2小題】‧5-49 題型 5-11 信託讓與擔保【103司法官(民法、民訴)第3題第2小題】‧5-53   七版序   本次改版除新增國家考試試題外,另外在多處補充最高法院109年度判決,並對於若干擬答或說明的內容依新近判決見解進行修改、補充。改動之處星散於各題細微之處,難以具體標明。希望本書能對讀者發揮助益,不致淪為作者個人的瘋人囈語。   À ma grand-mère, à qui je dois mon enfance heureuse.   張璐 2020/11/25 芬園 【109司律

民法(一)第2題】靠行與僱用關係 甲司機受僱於A貨運公司(下稱公司)駕駛貨櫃車,其所駕駛之貨櫃車靠行登記在B通運公司(下稱B公司)名下。某日,乙違規變換車道,後方駕車之甲因疏於注意前方狀況,煞車不及而撞擊丙所駕駛之小客車,致丙重傷死亡。丙之妻丁、母戊、成年之子己及庚於事發後,向甲、乙、A公司、B公司請求賠償下列損害:共同支出之喪葬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丙所有之小客車價值減損150萬元、每人各100萬元之慰撫金。其後,丁、戊、己及庚與甲及乙就賠償金額成立和解,甲同意支付120萬元,乙同意支付300萬元,丁、戊、己及庚保留對其他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拋棄對甲及乙之其餘請求。經查,甲、乙之過失責任

比例,甲應負20%,乙為80%。試問: (一)A公司及B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5分) (二)丁、戊、己及庚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甲及乙支付和解金?(25分) (三)甲及乙均已依約支付和解金後,丁、戊、己及庚得否另向A公司及B公司請求損害賠償?(35分) 【關鍵概念】 僱用關係、和解之性質、連帶債務人一人和解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之效力 【試題分析】 一、        僱用關係之認定標準─事實上僱用關係:A公司及B公司有無損害賠償責任,涉及其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就甲之行為負僱用人連帶責任。關鍵在於「僱用關係」之認定標準。實務穩定見解以「事實上僱用關係」為判準,凡在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該他人從

事一定勞務,受其監督指示者均屬之。甲受僱於A貨運公司,A為甲之僱用人無疑義。至於B雖僅為甲靠行之車行,但向來實務亦認為其與靠行司機間存在僱用關係。由此引發可供思考的問題是,是否可能存在複數僱用人?各位可參考附註之判決。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貨櫃租賃費用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