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告訴乃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詐欺罪告訴乃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何志揚,何孟育寫的 訴訟文書撰寫範例:刑事編(四版) 和陳煥生,劉秉鈞的 刑法分則實用:大學用書系列(一品)(七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倒會會頭吃香喝辣,會腳如何追討權益? 作者 - 永然文化出版也說明:又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除非係告訴乃論的案件,否則被害人不得再行提起 ... 時,會員如提起詐欺罪的刑事訴訟,究竟要提起告訴或自訴,可依上述說明加以斟酌。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一品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陳楚涵的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刑事立法難題 (2021),提出詐欺罪告訴乃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妨礙電腦使用罪章、電腦犯罪、電腦使用安全、保護法益、法益適格、表象法益、集體安全感、社會信賴、社會安全秩序、深偽技術。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志潔所指導 邱筱雯的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證券犯罪之研究—以鑑識會計訴訟支援與量刑為核心 (2018),提出因為有 證券犯罪、鑑識會計、訴訟支援、量刑、鑑定、專家證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詐欺罪告訴乃論的解答。

最後網站以詐術取得「財物」或「不法利益」都構成犯罪! - 永然聯合法律 ...則補充: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將張姓家庭主婦一家8口提起公訴,並請地方法院刑事庭對8名被告從重量刑。 按做人應當誠實,不應當為了錢財,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詐欺罪告訴乃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訴訟文書撰寫範例:刑事編(四版)

為了解決詐欺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何志揚,何孟育 這樣論述:

  撰寫刑事書狀乃是相當需要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方能達到言簡意賅之效果,因此常常必須委託專業律師代為之,但遇有需要而又必須親自撰擬時,究竟應做哪些準備及如何撰寫呢?本書特針對一般常用書類及各種不同案由實務上常見之書狀,分別從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告、選任辯護人、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等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角度書寫,很適合一般民眾及初涉法庭經驗之律師參考。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刑事立法難題

為了解決詐欺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陳楚涵 這樣論述:

針對電腦犯罪行為,立法者自1997年開始修法增訂,經過反覆修正之後,於2003年設立專章,設置妨礙電腦使用罪章,並指出其保護法益為「電腦使用安全」。不過其實質法益內容至今在實務、學界間仍尚無共識,造成法益無法發揮指引構成要件解釋的功能,造成法條的適用上產生疑義。而在檢視立法理由之後,可以認為立法者設立的初衷在於規範行為人無法控制實害範圍的情形,因此證立「電腦使用安全」屬於超個人法益,而妨礙電腦使用罪章的各條文便皆屬於危險犯。在尊重實證法的前提下,本文認為應以超個人法益與具體危險犯的性質,為構成要件範圍的目的性限縮,以此貼合立法者初衷。

刑法分則實用:大學用書系列(一品)(七版)

為了解決詐欺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陳煥生,劉秉鈞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在校生、準備國考考生、研究刑法者、實務工作者   改版差異   根據108、109年修法修訂 本書特色   2005年刑法重大修正之後,立法院持續修法,包括廢止唯一死刑、增訂虛偽遷移戶籍投票罪、修正醉態駕駛罪、易刑處分、加重竊盜罪、妨害自然發育罪、數罪併罰、交通肇事逃逸罪、妨害農工商罪、傳染花柳病罪(嗣後廢止)、增訂詐欺罪與重利罪犯罪類型、擄人勒贖罪、贓物罪、沒收法制、瀆職罪、環境犯罪;2019年年底全面檢修罰金刑;以及最近一次2020年1月15日修正妨害農工商、妨害信用、聚眾不解散、聚眾强暴脅迫等四項犯罪。隨著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公布,宣告刑法第185條之4非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肇事」,有違法律明確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對於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顯然過苛,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此外,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相姦罪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於立法院修法之前,上開問題實務如何處理,本書併予介紹。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證券犯罪之研究—以鑑識會計訴訟支援與量刑為核心

為了解決詐欺罪告訴乃論的問題,作者邱筱雯 這樣論述:

現今訴訟審理逐漸走向專業化,於財經犯罪刑事案件中亦漸有鑑識會計訴訟支援之需求。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法設置商業法院並引進專家證人制度、法院組織法亦設立民事與刑事大法庭,使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選任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法律意見;司法改革會議分組決議亦建議研擬並制訂完善專家證人制度,此等乃關注於我國司法案件中就專家協助之角色就應定位為法官之輔佐人或證人而有不同相應之規範。本文基於被告訴訟權利之保護與保障被告提出有利證據的權利,主張應以專家證人制度取代鑑定制度,提供更多證據與資訊供法院進行審理判斷之依據,而在專家到庭參與與接受詰問之方式,又可再細分為律師對其交互詰問、專家間之對質與提問、專家會議之召開等多種模

式。其中澳洲的Hot Tub制度行之有年,或可有供我國參考學習之處,亦將於本文一併探討。此外,在專家證人制度研究中,無資力被告之訴訟支援權,以及實行訴訟支援之會計師是否有與當事人秘匿特權之適用,亦為應研究探討之重要議題。本文透過比較法分析,簡介美國法上之專家證人制度與專家證人報酬之給付,並由美國法上標竿案例Ake v. Oklahoma案談起,探討無資力之被告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是否具有專家證人訴訟支援權、其權利之範圍,以及在肯認具有專家證人訴訟支援權之前提下,應如何尋找有意願之專家證人及其專家報酬之經費來源。並輔以質性訪談研究方法, 點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可能存在檢察官裁量權應否擴大、認罪協商制

度之落實、法院詰問制度之運作等議題,以就我國現行實務運作現況為呈現,並為我國學術與實務界之參考。此外,我國於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中制定之「拒絕證言權」規範,與「與當事人秘匿特權」間應如何具體適用亦值探討。而提供訴訟支援之會計師,亦因其提供訴訟支援之服務係單純擔任律師之諮詢顧問角色或出庭之專家證人而不同,前者因身為律師之代理人,協助當事人獲得律師之適切法律意見,而應有與當事人秘匿特權之適用;後者則因專家證人應出庭接受交互詰問以驗證其專家適格與證言可信性,故此時如被告委任專家證人出庭證述,即視為當事人自願放棄與當事人秘匿特權。於審判之後,另一重要卻倍受忽視者為量刑議題。本文透過比較法分析,簡介美

國法上有關量刑準則之運作與量刑程序之進行,希望借鏡美國實務之經驗,並以質性訪談研究方法,針對我國證券犯罪量刑實體法與程序法提出立法建議。在實體法上,本文提出「量刑建議表」模式,將量刑因子予以抽象化,搭配程序法之修正,將認定有罪與否之審判程序與量刑程序分離,並要求被告與其辯護人、檢察官針對量刑建議表於該個案中應具體適用之量刑因子以書狀表示意見、提出證據並進行辯論,以供法院裁量並進行量刑判決。法官於判決書內應詳述量刑理由,以供兩造上訴時得以具體爭執。本文針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證券犯罪之專家參與制度之選擇、無資力被告訴訟支援權、會計師與當事人秘匿特權,以及量刑議題就我國現行實務運作現況為呈現

,並提出立法建議,期為我國學術與實務界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