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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封昌宏寫的 保險課稅實務(二版) 和珍秋,波比的 保險法關鍵選擇(4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男女朋友間,可否幫對方投保人身保險?也說明:受益人 可指定,也可不指定,而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也是被保險人的權利。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須具有保險利益! 什麼是「保險利益」?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金融系 陳勤明所指導 游秉豐的 論人身保險與遺贈稅規劃 (2019),提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人壽保險、遺產稅、贈與稅、遺贈稅、資產管理、財富管理、實質課稅原則、租稅優惠、租稅規避。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葉德輝所指導 凌惠珉的 保險法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義務探討-以告知義務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被保險人、要保人、保險人、告知義務、保險業務員的重點而找出了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投保中】Q3 我可以幫「男朋友」買保險嗎?「要保人」與 ...則補充:在保險契約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要有「保險利益」的關係,保險契約才能順利成立。 ... 意外險Q&A > 投保中Q4 受益人可以任意指定嗎?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課稅實務(二版)

為了解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問題,作者封昌宏 這樣論述:

  保險是多數人所熟悉的金融商品,它除了分散危險的功能外,還具有資產移轉分配的功能。基於保險的正面功能與意義,為鼓勵人民買保險,以減輕國家、社會、家庭及個人的負擔,各項稅法均給予保險給付免稅的優惠。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的保險法律關係都免稅,近年更因有人濫用稅法中的免稅規定,使得稅捐稽徵機關採實質課稅原則對於規避稅法的行為課稅,大幅提高了保險規劃的稅務風險。     保險契約涉及的稅務問題,主要包括遺產及贈與稅、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且每一類保險所涉及的稅務問題均不同,為此,作者先就各類保險契約共同性的稅務問題做介紹,再深入分析不同類型保險契約的稅務問題,期使讀者瞭解從購買保險到保險給付時應注意

的稅務爭議,以避免面臨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本書是保險業務人員必備的工具書,內容包括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的重要稅務問題,從稅捐稽徵實務的觀點,對實務上的爭議問題予以實例解析,加深讀者對於爭議問題的意識,減少錯誤的或不當的保險規劃。此外,律師、會計師、記帳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經常會遇到客戶詢問有關保險方面的稅務問題,作者將龐雜的保險條款簡易化,讓讀者能夠瞭解保險契約與稅法的實務運用,使學術理論能與實務運作接軌,不僅適合專業人士閱讀,亦是各大專院校商學或法律系所開設保險或稅法相關課程時的首選,堪稱是最佳的參考書籍。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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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王軍凱 朱芳君
電視首播頻道:非凡新聞台
每週六日晚上:22:00-23:00

論人身保險與遺贈稅規劃

為了解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問題,作者游秉豐 這樣論述:

保險有風險轉移、儲蓄、財富傳承、保全資產的功能,同時有許多人購買保險更有節稅的期待,市場最常聽到的購買保險的理由是「存錢」、「節稅」,尤其是高資產族群更重視遺產稅與贈與稅。而大多數人對保險與遺贈稅這個領域幾乎完全不了解,同時因購買保險而與國稅局產生爭議的判例時有所聞,因此選擇此主題做研究,目的是希望釐清保險節稅的合法性與應用、探討人身險運用於財富傳承、資產保全的效果,同時將人身保險與遺贈稅可能產生的爭議問題加以研究,期許幫助讓更多有此需求的人們能正確的應用保險產品避免爭議達成自己的規劃目標。研究方法採用文獻探討法與專家訪談法,蒐集既有文獻及設計以研究目為主軸的訪談大綱,專訪市場有20年以上資

歷的保險從業主管,並將其歸納與分析,經本研究結果發現:1. 要使用保險工具做遺贈稅規劃最重要的關鍵是「時間」,必須有足夠的時間規劃才能產生效益。2. 購買人身保險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安排跟是否課徵遺贈稅有直接的關係。3. 人身保險產品對於「財富傳承」與「資產保全」、「預留稅源」有其正面的價值。4. 購買保險首先要回歸保險精神,才能發揮保險最大的價值與效益,保險運用於財務規劃與稅務規劃須注意法規,因國稅局對惡意規避稅賦行為會用實質課稅要求繳稅,萬一被國稅局查獲連補帶罰反而要付出更大的代價。

保險法關鍵選擇(4版)

為了解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問題,作者珍秋,波比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以各科原有體系為經,以易漏法條為緯,建構出完整體系。不只收錄歷屆律師、司法官經典試題,還有作者自擬題及超級詳解,補強申論題考試下容易被忽略的重點。《關鍵選擇》絕對是您關鍵時刻的最佳選擇。   本書係奠基於原作者珍秋的體系,整理近年來保險法新修法之部分(包含保險業法)以及新增之保險法題目,雖然保險法於一試占分不多,且選擇題原則上不會考太有爭議性的考點,大多是基本觀念題,但在準備同時等同能再一次複習申論題考試重點以及相關法條、釐清保險法基本概念。請各位讀者抱持著這樣的想法準備,將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  

保險法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義務探討-以告知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問題,作者凌惠珉 這樣論述:

保險商品的根本是契約,人身保險契約又較為特殊,標的物為人的身體,用契約約定產生對價關係的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用,但生命無法用金額衡量,故人身保險為一定值保險,只有被保險人清楚了解自身狀況,此時被保險人據實告知便具有重要性,充分了解資訊後保險人才能準確的評估與計算其承保之後的風險與成本;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而理賠金額雙方認知不同,產生訴訟,而使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保險公司成本增加。在2008年金融海嘯風波後,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化,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的實質不對等,突顯我國在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上的欠缺,在2011年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為了加速平息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間產生的消費糾紛,政府輔導設立了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希望能縮短處理時間,解決紛爭。建議法條的修改以及實務面上之作法,以三個方向為主要出發點:一、在保險法的修正中,將被保險人同時納入保險法第64條。二、保險人需加強公司內部業務員教育訓練,特別為法令遵循,且依照各類險種,採取不同的核保準則。三、業務員須嚴格遵守業務員管理規則,禁止不當之招攬行為,並利用科技產品輔助,解決告知責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