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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要保書是什麼?3分鐘搞懂填寫說明例示,範例解析好簡單也說明:主要填寫的內容包含: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與地址等基本資料、受益人資料、被保險人告知事項等等。必須填寫清楚,才能確立雙方要保關係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洪秀芬所指導 江曉智的 壽險死亡給付之研究 -以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7條之1規定為主- (2019),提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怎麼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壽保險、死亡給付、第107條、道德危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賴宛瑜的 住宅租賃保險制度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房東保險、房客保險、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怎麼填的解答。

最後網站離婚後未再婚…專家:前妻仍是保險契約受益人 - 商周財富網則補充:張先生規畫了1張人壽保單,並在要保書上的受益人欄內填寫「妻」, ... 在婚姻關係消失之後,要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的設定都要進行適當變更,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怎麼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壽險死亡給付之研究 -以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7條之1規定為主-

為了解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怎麼填的問題,作者江曉智 這樣論述:

兒童或心智缺陷之人,作為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而獲得死亡給付,與成年心智正常之人相比,法律上是否需要特殊處理,應該禁止或開放該等人壽保險,世界各國有不同之法制設計,我國也有特別之規定,且歷經多次修法,爭議甚大。本論文從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基本制度出發,進而探究我國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7條之1之立法與修法沿革、其規範目的,闡述該等規定之問題並做檢討,參酌外國立法例,終提出修正法律之建議。傳統上,損害如果發生,受害人若欲尋求填補,通常須先找到「責任原因事實」。法制上因應不同情節,課予義務人輕重程度不同的歸責事由。如果沒有加害人,或加害人不具可歸責事由,受害人的損害即有不能填補之風險;甚至歸責事由的

探尋,也是繁瑣、冗長而困難的求償與證明過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預見損害可能發生,失去生命的損害則屬必定發生(但具時間上不確定性),為了分散發生該損害的風險,透過契約預先約定如果事故發生,契約相對人即負給付一定金額的責任;該相對人以法律要求其資力,不至於有賠付困難之問題。這應該就是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之原始目的。在生命權受損即死亡的場合,因而產生人壽保險契約之需求。此種需求,成年心智正常之人、兒童或心智缺陷之人,同樣具備。法律設計上,沒有禁止兒童或心智缺陷之人獲得保險死亡給付之理由。道德危險的存在,固然可能影響該等法律的設計,但一般的人壽保險本來就有道德危險,應該強化被保險人的同意來降低或避免道

德危險,而非禁止購買人壽保險或降低給付。故本論文在結論上傾向廢除或大幅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7條之1規定。本文之研究架構,第一章為緒論,敘及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及架構;第二章探討壽險死亡給付之目的及道德危險之防止,主要介紹壽險之規範重點即各種道德危險防止機制;第三章研究關於兒童壽險及受監護宣告壽險之規範沿革;第四章研究兒童壽險及受監護宣告壽險107年版本法律及109年版本法律之內容及檢討;第五章介紹美德等國之立法例;第六章為結論及建議。

住宅租賃保險制度研究

為了解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怎麼填的問題,作者賴宛瑜 這樣論述:

住宅租賃於現代化、都市化之社會隨著人口移動的頻繁,逐漸顯得重要。我國住宅租賃並未有專門保險之設計,且租賃住宅品質與居住安全亦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本論文以住宅租賃相關法規與住宅租賃保險為兩大主要探究議題。以2017年12月27日公布並於2018年6月實行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與相關法規做一比較與檢討。佐以美國紐約州以及日本之租賃專法,試圖對我國租賃專法作一比較與建議。另一部分則介紹歐美國家發展已久之住宅租賃保險:屋主保險、房東保險以及房客保險,以及其相關之保險議題作為探討對象:如保險競合、房客豁免權等我國立法上並無之相關議題。以此檢視我國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於住宅租賃保險之限制與不足

。於我國邁向現代化之階段,市場上對於租賃住宅品質之需求,已不同於往日僅要求遮風避雨之水準。因應我國逐漸發展之高端住宅租賃以及對於租賃住宅安全品質之重視,本論文建議引外國住宅租賃保險制度,以達住宅租賃契約當事人之風險分散、損失填補,進而健全我國住宅租賃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