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鄭正一寫的 勞保實務教戰100% 和鄭正一的 勞保實務教戰100%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投保單位基本資料變更應檢附證件一覽表也說明: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注意事項: 1.需填寫保險證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非營利扣繳編號。 2.投保單位申請單位名稱、負責人或地址變更時需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汪信君所指導 陳仕儒的 保險法上危險變動與通知義務之研究─以對價平衡原則為中心 (2016),提出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危險變動、危險增加、危險減少、通知義務、對價平衡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勳發所指導 彭英偉的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停效、復效、復效申請書、可保證明、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附條件同意復效、復效生效時點、不實可保證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健保投保申報表下載則補充:... 表(勞保及勞退2合1表格) 變更類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勞保、健保及勞. PDF 檔案.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本表專供第一至第三類被保險人的投保單位填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保實務教戰100%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鄭正一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各項給付標準與請領手續複雜多端,常使得勞工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勞工保險的社會救濟功能從而大打折扣。本書作者教授勞工保險業務經驗豐富,以上課精闢的內容為基礎,將勞工保險法律規定分成六章,依序為:導論、勞工保險概論、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並蒐集大量實例深入解說,以淺顯文字配合完整的圖表、證明書、申請書、行政函釋,幫助讀者突破法條深奧的外殼,實地運用,爭取自身權益。

保險法上危險變動與通知義務之研究─以對價平衡原則為中心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陳仕儒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針對危險增加、減少、消滅等情形,就我國保險法上相關規定,探討解釋上以及實際運作上可能產生的問題,參考我國學說、實務上見解,並借鏡歐洲保險契約法原則、德國保險契約法、日本保險法相關規定,以對價平衡原則為核心,期能提出可行的解釋方法或改善建議。本文將說明危險情事變動的類型及定義。除了討論危險增加情形外,本文為一併說明危險減少、危險消滅、危險變更及危險補償等情況,將以危險變動概稱之。危險變動除了重要性、持續性、不可預見性三個要件外,本文並參考比較法,並提出危險變動應於保險申請書提出後所發生,以及僅限於客觀實質危險二要件。此外,本文觀察若干實務見解,釐清通知義務與告知義務之適用、危險變動要件

之持續性如何認定、保險契約復效時是否有危險增加適用,以及綜合討論被保險人犯罪或違規時是否屬於危險增加情形。為了釐清通知義務與危險變動效果的不同,本章著重說明危險變動通知義務的相關規範。應注意者,歷來討論危險變動時,經常將違反通知義務的效果與危險變動後契約的調整畫上等號,然從比較法上可以得知,危險變動通知義務雖然是為了後續契約調整而來,但通知義務既然是獨立義務即有其要件及效果。我國關於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條文並非完善,本文參考比較法後,認為應通知之事項應限於具客觀重要性者,且建議將危險變動因素於契約書面明載,以及違反時效果應優先選擇調整保費而非解除契約,以盡可能維持契約效力。此外,本文以對價平衡原

則為基礎,探討危險變動後契約關係的調整。時序上,先有危險變動發生後方產生通知義務,而通知義務履行後,契約當事人應就如何調整契約即是本章核心。危險增加情形,除違反通知義務效果外,最重要的是依據對價平衡原則,就增加的危險程度為終止契約、調整保費或減少保險給付等調整,比較法上規定值得借鑑。另外,本文也討論到因危險增加而終止契約時損害賠償範圍為何以及相關權利的時效或除斥期間。危險減少與危險消滅則較為簡單,比較法上規範與我國類似,所以大致討論到減少保險費權利性質、因無法就保費合致而終止契約後,保險費是否應返還,以及相關權利的時效或除斥期間等問題。最後,本文對於上開有關比較法上危險變動及通知義務機制之運作

,暨我國保險法規範、學說見解及實務見解之說明下,所發現各個加以改進之處,提出本文觀點與修法建議。

勞保實務教戰100%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鄭正一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各項給付標準與請領手續複雜多端,常使得勞工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勞工保險的社會救濟功能從而大打折扣。本書作者教授勞工保險業務經驗豐富,以上課精闢的內容為基礎,將勞工保險法律規定分成六章,依序為:導論、勞工保險概論、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並蒐集大量實例深入解說,以淺顯文字配合完整的圖表、證明書、申請書、行政函釋,幫助讀者突破法條深奧的外殼,實地運用,爭取自身權益。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的問題,作者彭英偉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中之停效與復效制度,為有別於一般民事契約之特殊制度,其目的在使一時忘記或無力繳交續期保費,不會立即遭到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並得在一段復效期間內,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恢復原保險契約之保障。至於復效時必須符合之條件,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通常包括下列項目:(1)復效申請書(2)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3) 繳清欠繳保費(4) 保險人之同意。我國過去因舊保險法、施行細則及示範條款三者間,對復效應具備之要件規範並不一致,引起學說之重大爭議,法院判決亦常見不同之判決結果,致保險實務上糾紛不斷。為解決保險市場之脫序現象,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之保險法,乃對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作大幅修正,明確規

定如下:「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新法對保險市場新秩序之重建應有重大助益,但新法也衍生一些新的問題,諸如,可保證明之意義及範圍、要保人提供不實可保證明時應如何依法處理、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之認定標準及核保標準、保險人有無要求附條件同意復效之權利,以及復效生效時點如何認定…等疑義,均有待釐清及解決

。本研究廣泛蒐集及比較各國立法制度,並整理我國實務判決重要爭點,剖析新法對保險市場產生造成之影響,並對新法產生之新問題提出本文意見與建議,以作為日後研擬修法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