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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開會通知日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禕芙,玲玲七寫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和曾淑瑜的 公司法實例研習(修訂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三民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何曜琛所指導 林鴻傑的 經營權爭奪的手段—以股東會會議的操作為核心 (2020),提出股東會開會通知日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經營權爭奪、公司經營權、股東會、董事會、股東會議事手段、股東提案權、董監事候選人提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國全所指導 謝昀芳的 我國股東會通訊投票制度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通訊投票、電子投票、書面投票、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委託書、召集通知、臨時動議與修正案、議事手冊、分割行使表決權、股東提案權、董監候選人提名制、逐案票決、股東會紀念品、電子投票平台、電子股東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股東會開會通知日期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股東會開會通知日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股東會開會通知日期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經營權爭奪的手段—以股東會會議的操作為核心

為了解決股東會開會通知日期的問題,作者林鴻傑 這樣論述:

隨著經濟自由化及全球化的發展,企業經營者面臨許多內憂外患,國內外的競爭壓力,必須不斷自我提升才得以維持競爭力,而面對經營權的問題,公司除了獲得投資者的支持外,並維持公司獲利,才得以持續經營公司,若有經營理念不合、併購利益或其他公司潛在利益出現,則容易產生經營權的爭奪。 近年來,經營權爭奪的方式也很多種,除了可以透過董事會改選董事長,透過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也是常見的方式,但其中的攻防往往影響著公司。改選董事,委託書爭奪、召集程序的過程、開會的議事手段及透過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這些都是在經營權爭奪中常見的使用手段,而是否能夠合法的取得經營權,除了考驗公司派及市場派的進攻方法

,法律及行政干涉的拿捏,也必須適當並且有效。 商業變化的快速,僅要能在股份中取得優勢的一派,即被認為能夠在經營權爭奪上佔有優勢,但是其攻防手段有爭議時,往往需要透過司法介入,但司法救濟往往緩不濟急,常常後面的合法決議,能直接使公司持續經營,因此如何讓商業問題能夠快速地獲得正義,也正在考驗著司法的解決能力。商業法院的設置雖值得期待,但本質是如何這些常見攻防手段的違法防止,本文藉由將常見的爭議點出,以發現我國法規範的不足,進而提出建議,作為日後修法之參考。

公司法實例研習(修訂五版)

為了解決股東會開會通知日期的問題,作者曾淑瑜 這樣論述:

  公司法乃是兼具理論與實務之一部法律,除法律人外,不論是會計師、公司負責人,或者是企業從業人員,若能事先釐清相關問題,靈活運用,在商場上就如同手持利器,開天闢地,無往不利。本書不採傳統教科書模式,而以實例導引出各章、節重點。除仍保留系統化之特色外,亦增加思考問題之空間。本書共設計了一百二十三個問題,每一個問題之後還有二個練習題,可以讓對國家考試實例題頭痛之學子於課後練習。當然,本書亦將題目列舉於目錄上,讓實務從業者在遇到相關問題時,可迅速從目錄中找到爭議問題之所在,翻閱解答。   一〇七年八月一日之修法促進我國公司法的進化。五版的內容除將一〇四年、一〇二年、一〇一年及一

〇〇年的修法納入外,更納入本次大幅修正公司法的資料,使本書資料新穎,配合例題演練,更收綜效之功。  

我國股東會通訊投票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股東會開會通知日期的問題,作者謝昀芳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05年時,為促進我國公司治理之發展,提升股東行使表決權之便利性以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之議決,落實股東民主與股東行動主義之精神,並因應我國上市櫃公司股東會開會日期過度集中之問題,引進於國外行之有年之通訊投票制度,使股東除得選擇親自出席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外,尚得選擇使用書面或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立意甚為良善。然此制引進至今,實務上自願採用之公司甚少,使此制度之優點無法充分發揮。  為檢討我國通訊投票制度使用率偏低之問題,本文先自公司治理原則之觀點,探討股東參與對公司治理原則而言之意義,並建立通訊投票制度與公司治理原則之關聯,突顯通訊投票制度之價值。其次,介紹美國、英國、日本、歐

盟等之通訊投票法制與實務運作情形,以了解國際脈動、發掘我國制度之現存問題,並藉由國外實施通訊投票制度之經驗,反思我國通訊投票制度未來之發展方向。  另就我國通訊投票之法制與實務部分,與股東資訊權有關之規範,如我國召集通知之發送或公告時點、召集通知之記載與臨時動議、召集通知之電子化、議事手冊及會議資料之製作與周知方式等,應朝更透明化之方向發展,並應使股東得以更直接之方式獲取相關資訊。另一方面,亦應使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負有提供英文版召集通知與議事手冊之義務,以利機構投資人妥適行使表決權。  其次,就通訊投票之規範上,公司法第177條之1與第177條之2之規範內容,有諸多過度遷就股務作業之規定,有所

不妥,書面或電子投票之方式與作業程序規範密度亦有不足。另在電子投票制度上,未能顧及電子投票方式之即時性與互動性,僅採「事前的」電子投票制度,亦過於保守。此外,與通訊投票相關之制度,如分割行使表決權制度、董監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提案權制度等,亦宜一併檢視。  本文認為,為符合現今國際潮流、提升我國公司治理、促進電子投票制度之使用,前揭我國規範之未盡之處,未來皆有進行全盤檢討並加以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