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特別決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股東會特別決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禕芙,玲玲七寫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和果殼,孫善的 這是一本公司法類型化解題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俊仁所指導 李俊霖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民事程序保障其權益之救濟類型 (2018),提出股東會特別決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股東、共益權、股東會決議、自益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李靜平的 美國與我國證券交易法私募有價證券之比較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私募普通股、代理成本、經營判斷原則、內部人、利益衝突、再行賣出、短線交易、內線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股東會特別決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股東會特別決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股東會特別決議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民事程序保障其權益之救濟類型

為了解決股東會特別決議的問題,作者李俊霖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股份有限公司之理論及股東與董事、債權人、員工等其他公司活動參與者間關係之理論為基礎,從實體法出發,檢索股東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及相關子法,所得及如何主張以保障其權益之權利類型。本論文分為具有共益性質之「共益權」、「否定股東會決議訴權」(包括否定具有決議不成立、無效或得撤銷等瑕疵之決議效力),及具有自益性質之「自益權」,共三大部分,逐項論述各種權益之類型、內容、要件,特別著重在實務上常見或將來可能發生之各項問題,分析相關之實務案例、主管機關解釋、學者見解、外國法制或案例之處理方式,於每節末均以訴訟法之角度說明股東如何運用確認、給付、形成訴訟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民事程序,請求

法院介入救濟來維護其權益。

這是一本公司法類型化解題書

為了解決股東會特別決議的問題,作者果殼,孫善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本書由果殼、孫善兩位經驗豐富的作者聯手,網羅近十年重要公司法經典考題,整理、分析與討論後類型化為七大主題,不拘泥於法條順序,而是按照全新架構編排,使讀者能在各個主題的學習中吸收、理解與運用公司法上重要爭點與概念,避免無謂地背誦。   這種不同於坊間的非典型編排方式在現行司律二試考試中別具意義,因爲公司法考科在該等考試中占分約為50分,題目往往即占滿一頁,考點間相互串連,而且不一定會按照法條順序,若對公司法欠缺體系性的理解,往往無法完整解題,自然也無法拿到過半的分數。   解題技巧上,兩位作者會在擬答後面補充解題觀點與考試叮嚀,期望能

提供讀者不同的解題思維,以面對變化無窮的國考試題。   最後,本書將近期公司法上重要議題與學者文獻整理、濃縮後放入相關章節(例如釋770、RCA案、台新彰銀案、投保法§10-1最新修正、商業事件審理法、大同案等),使讀者能在考前掌握公司法最新脈動,溫故知新。  

美國與我國證券交易法私募有價證券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股東會特別決議的問題,作者李靜平 這樣論述: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惟於授權資本制度下,董事會籌措公司營運資金之方式採用私募方式,實屬董事會經營判斷原則,應受經營判斷原則保護,前開規定董事會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程序是否徒增股東代理成本。經探究董事會與股東會權限分配,再實證瞭解上市櫃公司多屬股權集中,公司經營權委由董事會經營較有利於股東。建議應修正同法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達影響流通股數20%以上者始經股東會決議,此時,倘發行人為營運正常公司與每股淨值十元以上,且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時,應增列對異議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未達20%者經董事會通過即可,以利資本市場運作更具效率

。 依同法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倘營運虧損之上市櫃公司辦理私募普通股增資,多內部人(關係人)參與認購,除應予迴避不得參與董事會討論及表決外,多以不低於約當市價八折方式參與認購。惟現行規定無法減少內部人(關係人)之利益衝突,且審計委員會無法扮演「獨立」與「專業」審查角色。經參考美國司法判決對內部人(關係人)利益衝突解決方法,認為對內部人(關係人)或策略性投資人認購私募普通股,應回歸公司治理之精神。建議董事會設計內部程序進行經營判斷原則之事前審查機制,嗣發現發行人辦理私募普通股涉有不法交易應進行事後司法審查。另認購私募普通股之公允價格涉及諸多攸關因素。建議增訂授權

主管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提高「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法律位階,且應以交易價格區間方式為認購價格。 另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2款規定,持有私募有價證券之人依主管機關所訂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轉讓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之閉鎖期為1以年上至3年期間內,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持有私募有價證券之閉鎖期滿3年後轉讓不受限制,而實務上,發行人應再取得監理機構對其有價證券之上市櫃核准函後,始能將該等私募有價證券於公開市場自行轉讓股票予不特定之投資人,閉鎖期過長增加應募人之不確定因素。另私募有價證券未經核准上市櫃買賣時為「限制性證券」,如內部人利用持有發行人資

訊於公開市場先出售老股,再低價認購私募有價證券(新股),應屬短線交易及內線交易規範之範圍。建議縮短持有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之閉鎖期,並將內部人出售持有之老股再認購私募(新股)之行為納入短線交易及內線交易之範圍,以建構公平與效率之資本市場,以落實私募普通股之公司治理而達到「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