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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曾宛如所指導 陳羿愷的 公司解散清算之研究—以資產充實與有效終結為中心 (2018),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程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解散清算、支付不能、忠實義務、債權人保護、清算人、清算執業者、特別清算、公司除名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劉連煜所指導 蔡旻睿的 償付能力測試與債權人保護 (2017),提出因為有 償付能力測試、償付能力聲明、減資、股份買回、公司分配行為、便捷股利條款、信賴資金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程序的解答。

最後網站普源精电公司章程(2023年6月) - 中财网則補充: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程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解散清算之研究—以資產充實與有效終結為中心

為了解決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程序的問題,作者陳羿愷 這樣論述:

公司身為法人,無壽命限制,但其存在總有終點。不論是股東投資獲利了結或是經營不善欲停止虧損,公司都將面臨消滅。解散清算程序是公司法人格消滅前最後一個階段,目的在於妥善分配公司財產,釐清公司權利義務,對股東、利害關係人或是公共利益均有其重要性。不過觀察實務運作,公司解散清算完結狀況不佳,數以萬計清算中公司成為無實質活動,徒留法人格空殼之「殭屍公司」。清算無法落實的重點之一在於資產不夠充實,現行法下董事有極高的誘因在公司面臨財務困難時,將用以清償債務之責任財產孤注一擲,謀求翻身機會,但若失敗則公司再無資產,侵害債權人受清償之利益。解散後,清算中公司資產過少,清算人與股東亦無誘因進行清算程序。再者,

我國解散清算程序之設計以公司具清償能力為前提,故由股東與董事主導清算程序,對債權人之保障亦不夠周延。公司在解散前面臨資產流失之威脅,解散後又適用與實際情形不契合之法制設計,我國解散清算不確實之現狀可想而知。本文參考英美法制,探討解散前與解散後可能的制度設計。在解散前,我國於民國90年引進之忠實義務可以發揮效果,英美法於公司陷入財務困難時,敦促董事更加考量債權人利益並保全公司資產。惟在我國實務與學說上似較缺乏相關討論,而低估了忠實義務在此議題上的重要性。在公司解散後,我國應翻轉現行法制設計,建立以支付不能為前提,由債權人主導之解散清算制度,可參考英國公司清算各種制度設計,使解散清算制度更貼近實務

需求。另外,清算人為程序中最重要的角色,但現行制度下法定清算人造成之弊端大於利益,可參考英國清算執業者制度,加強清算人公正、獨立、專業之性質。

償付能力測試與債權人保護

為了解決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程序的問題,作者蔡旻睿 這樣論述:

股權及債權係公司資本結構之兩大元素,惟二者法律受償順序並不相同,因此,公司股東和債權人間實存在利害衝突。尤其,當公司將資產分配予股東(如:減資、股份買回、分派盈餘或公積)時,將使公司資產減少而未必能充分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因此,如何在公司將資產分配予股東之際,同時架構債權人保護規範,實有研究必要。我國向來法制以「資本制度」為債權人保護規範之核心,並針對影響資本之分配行為設定債權人通知及異議制度等法定限制要件以求保護債權人之權益。然而,資本僅能表彰公司設立當下之資產,公司實際營運後,其資產將時刻變化,資本並無法完整體現公司現實之財務狀況。是以,現行法制立基於「資本制度」之債權人保護規範能否發揮功

能,殊非無疑。美國、英國、香港立法例有將債權人保護規範與資本制度脫鉤,而改採「償付能力測試」者,透過評估公司實施資產分配予股東之行為後,能否遵期償還債務,判斷公司得否從事該等分配行為。惟然,公司是否「欠缺償付能力」係不確定法律概念,我國法制是否適宜該等立法模式、現行法下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健全完備,實應參酌各國相關立法例並因應我國法制經驗加以深入討論。從而,本文將依序介紹我國及各國現行之債權人保護規範及衍生問題,綜合比較各該法制之利弊損益並評估我國繼受該等法制之風險及可行性後,期待提出穩健、務實之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