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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劉建宏所指導 陳慶賢的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下兩岸保險監理法制之研究 (2004),提出美國在台協會公證服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監理、自律組織、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指導。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美國在台協會公證服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下兩岸保險監理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美國在台協會公證服務的問題,作者陳慶賢 這樣論述:

本論文係探討在WTO與GATS之規範架構下,國際保險金融之發展趨勢,以及其相關協定對兩岸之保險監理法規與政策之影響。並從行政法基本原則之角度,探討兩岸保險監理法制現況與監理實務運作情形,期能對兩岸保險監理法制及產業有所助益。論文分為七章,第一章緒論,主要係說明研究之背景、動機、目的、方法、範圍及其限制。第二章WTO保險服務貿易規範下兩岸保險服務貿易承諾與現況,闡述WTO的相關有效性規範文件,以及兩岸保險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情形,再就兩岸加入WTO後保險業之現況與發展提出說明。第三章WTO協定在我國之法律效力,係就我國入會後的法律責任,以及履行我國在WTO協定下的國際法義務提出驗證,並針對WTO

爭端解決機制之功能與作用,探討是否適用於兩岸之貿易爭端。第四章兩岸保險監理法制,分別就兩岸保險之組織、經營以及財務等監理類型,探討其監理法制,並參酌我國司法實務之見解,提出驗證。第五章保險業之自律組織與監理,係就保險業同業公會的組織功能與地位,及其所制定之自律規範的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提出淺見。第六章我國保險監理法規架構之檢討,係探討我國保險監理機關之監理行為,就其具體監理案件,有無逾越行政法之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有無濫用行政指導之情事。第七章保險監理國際化之挑戰,分別從外在保險環境及業者內在經營之角度,探討兩岸保險服務業所面臨的挑戰與應如何提昇其整體之競爭力。第八章為結論與建議,乃綜

合以上各章的要旨,並針對論文所述及應予調整或修正事項,提出建議,期待兩岸之保險監理法規及其監理手段,合乎WTO之基本法制原則與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