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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江彥佐、蔡孟彥所指導 陳泓逸的 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與非實際交易對象認定之研究—以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為檢討適例 (2021),提出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合作社、合作經濟、拾荒者、回收商、資源回收、再生工廠、補徵稅額、免徵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憑證、銷項憑證、加值型營業稅、稅捐法定主義、非實際交易對象。

而第二篇論文明新科技大學 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白東岳所指導 姜宗洺的 營業稅逃漏型態之研究-以選案查核為例 (2018),提出因為有 營業稅、選案查核、銷售額、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的解答。

最後網站如何使用統一發票問答- 勤揚稅務會計事務所/合法節稅/申請公司 ...則補充:... 使用。 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 ... 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者,不適用彙開之規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與非實際交易對象認定之研究—以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為檢討適例

為了解決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的問題,作者陳泓逸 這樣論述:

1985年以前,我國營業稅採取「毛額型營業稅」。亦即,每一階段的「銷售額」與其「銷項稅額」均計入稅基,使銷售額隨著銷售過程所產生之營業稅逐層累積,形成放大總稅捐負擔之累積效應,造成重複課稅與稅上加稅之結果。為解決上述問題,1986年開始採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即以「稅額相減法」計算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必須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藉由規範營業人申報退抵文件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促使營業人主動向銷售營業人索取進項憑證,具有自動勾稽之作用,進而減少逃漏稅之機會。承上,自加值型營業稅之建置原則以觀,稽徵實務與司法實務均否准再生工廠取得「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所開立之發票,導致其無法扣抵已申報的銷

項稅額,進而須「補繳營業稅」是否符合稅捐法律主義,頗待研究。對此,司法實務最常引用者無非是最高行政法院87年7月份第1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其認為:「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故該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本件營業人補繳營業稅之義務。」2011年,大法官釋字685號宣告上開決議見解並未違反稅捐法律主義。進而,司法實務常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中「未依規定取得之憑證」否決再生工廠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從而再生工廠負有補繳「進項稅額不得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稅義務,導致有重複課稅之疑慮。因此,引發本論文所欲處理營業稅法上之兩個問題意識為:第一,「營業稅法上銷售關係當事人之認定判準為何?」亦即,在稅捐法上認定實際交易相對人時,是否跟隨民事法上認定交易相對人之標準?抑或與民事法之規範有所脫鉤?倘若採取稅捐法與民事法規範脫鉤的看法,極容易導致徵納雙方在「銷售當事人之認定」存在認知上差異,因而引起第二個問題意識:「營業人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得否用以扣抵銷項稅額?」自加值型營業稅具有轉嫁功能以觀,再生工廠只要將營業稅款支付予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時,應立即取得相對應的進項稅額,並不因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是否申報繳納銷項稅額而受

影響。綜上,本論文研讀拾荒回收系統與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相關文獻,對於上述問題意識提出「現行制度運作之批判與反思」與「修法建議與未來展望」之結論,希冀透過跨部門間良性且有效率地互相合作與協調溝通,方能更臻完善地解決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憑證問題。

營業稅逃漏型態之研究-以選案查核為例

為了解決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的問題,作者姜宗洺 這樣論述:

本研究係以我國加值型營業人營業稅申報情形進行探討,以營業稅選案查核為例來說明,針對營業人短、漏報銷項稅額型態,如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而有加值率偏低甚至為負數的情況;或進貨未申報扣抵,且於營所稅之營業成本明細表亦未申報進貨成本之漏報銷售額;或加值型營業人向非加值型營業人進貨,或因無進項憑證,致銷貨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供扣抵產生之漏報銷售額問題。另虛報進項稅額型態,針對營業人有進貨事實,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提出案例探討。針對上述加值率偏低、留抵稅額偏高或期末存貨偏高之營業人,基於愛心辦稅原則,除國稅局於選案查核前,發布新聞稿,請營業人

自我檢視其營業稅申報情形,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外,本文建議國稅局於營業人每期營業稅網路申報時,提出警語請營業人自我檢視,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在加值型營業人向非加值型營業人進貨,無進項憑證部分,建議政府取消非加值型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規定,全面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政府提高統一發票兌獎中獎率及中獎金額,全面推動使用電子發票,藉由銷售流程逆向的自動勾稽效果,來達到減少逃漏稅情形、增裕國庫收之目的。另對於營業人有進貨事實,因過失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之情形,除提出虛報進項稅額之改善策略外,對於漏稅罰部分,建議國稅局處營業人行為罰即可而無須再處漏稅罰。關 鍵 詞:營業稅、選案查核、銷售額、銷項稅額、虛報

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