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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淑美寫的 土地登記:相關法令、學理架構、實務案例、最新考情(5版) 和袁興的 當心禍從口出:公然侮辱的罪與罰(新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白象文化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健民所指導 廖美智的 中國大陸公司法清算制度研究 (2010),提出清算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法、清算、義務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 林國全所指導 梁真榆的 公司清算實務及案例分析-兼論清算之稅捐有關事宜 (2003),提出因為有 清算、清算完結、公司解散、撤銷、廢止、清算人、稅法上責任債務、稅捐保全、限制出境、清算完結備查、信賴保護、公司清算與稅捐的重點而找出了 清算登記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清算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登記:相關法令、學理架構、實務案例、最新考情(5版)

為了解決清算登記的問題,作者陳淑美 這樣論述:

  1.有系統地整理土地登記的相關法令、學理架構、實務案例、解釋函令。   2.重點提示並蒐羅歷屆國家考試之選擇題與問答題,歸納集合理論、實務、與應考之大成。   3.適用於土地登記科目之教學與應考準備,亦適合業界不動產登記之重要參考書。   由於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法、民法、平均地權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及土地稅法等相關法規陸續修法,土地登記簿謄本分類公示,本書因應諸多變化,大幅改版提供讀者更新、更符合現行法令之內容,以符合各界教學及應考之需要。   除了法令及內容之更新,本書也補充近年國家考試之試題,提供最新考情,以利讀者參考。

清算登記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朱立倫當選國民黨主席/打高端可入境印尼/中國全面下架超人力霸王|老鵝特搜#687

​​​​​​​​​​​​​​​​​​​​​​​​​​​​00:00|朱立倫當選國民黨主席
得票率未過半創新低 習近平發賀電重申九二共識

03:35|打高端可入境印尼
航空公司同意登機 陳時中:爭取美國認可

06:16|中國全面下架超人力霸王
廣電總局「抵制不良情節動畫」 21部清算名單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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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公司法清算制度研究

為了解決清算登記的問題,作者廖美智 這樣論述:

中國大陸公司法清算制度研究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是公司從無到有、從有到無的制度性安排。但是就目前而言,中國大陸公司法對於公司設立,即在市場准入方面,立法和法學理論上都給予很多關注,立法規則多而詳細,理論研究也有很多成果;但在公司終止退出市場方面,尤其公司終止中最重要的清算法律制度,更是粗略簡單、過於原則而無法操作,無論是立法還是法學理論,均不完善,導致在實踐中出現有大量藉惡意不清算或詐欺清算逃廢債務、侵害債權人權益的情形,影響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至鉅。本文先重點式介紹中國大陸公司解散與清算制度:第一章,概述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架構等內容,分為研究動機、文獻探討、研究範圍、預期結果、

研究架構等。第二章,以中國大陸公司法及學者見解為主,先行介紹現行公司法清算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徵、清算的種類及程序,作為後續探討相關問題之基礎。第三章,將依2005年公司法規定的內容,一一介述自願解散、行政命令解散及司法解散的意義及要件,並就司法解散訟訴的當事人資格提出討論,亦舉案例以說明之。第四章第一節先就清算中公司之法律地位,即清算中公司與解散前公司之同一性問題,予以釐清。第二節及第三節均是就清算中公司之機關提出討論。公司之機關各有其責,其中就清算之功能性目的—債權人保護能否達成影響最大者乃是執行清算事務的清算組,是本文乃獨立一節就清算組的資格、選任、權限、義務等一一說明。第四節針對清算組如

何進行清算,及執行清算職務時,較具爭議之問題,提出探討。第五章,公司清算之救濟,公司清算若出現瑕疵,例如解散後未進行清算、未依限組成清算組、清算組執行清算職務有缺失等,公司債權人如何救濟?本章分別就清算訴訟、清算人及清算義務人之民事責任逐一介紹,並以法院實務判決對照條文規定,提出分析。第六章在總結前述內容的基礎上,提出中國大陸公司法清算制度在下列各項應予完善的意見:(一)清算登記制度;(二)清算與破產的銜接;(三)提起解散訴訟的股東持股時間;(四)清算人與監事會的關係;(五)清算人的資格及解任;(六)清算人的注義義務;(七)強制清算協商制度應普遍引用。關鍵詞: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 清算人

清算組 清算義務人 債權人保護 清算人的民事責任 清算義務人的民事責任 清算訴訟

當心禍從口出:公然侮辱的罪與罰(新版)

為了解決清算登記的問題,作者袁興 這樣論述:

  逞一時口舌之快,小心惹刑事犯罪前科與民事賠償的問題上身!   ◎話一出口就像潑出去的水──覆水難收,瞭解法律,管好你的嘴,才能遠離罪與罰!   ◎本書從刑法解釋「公然侮辱」,並引學者見解、法院實務判例,清楚說明公然侮辱會受到的罪與罰。   ◎作者從事協調解決現代人一般生活上所遇到的法律紛爭十數年,本書以公然侮辱為主題,助讀者避免禍從口出。   在私Line 上罵朋友87 算不算是公然侮辱呢?   以肢體或影射方式侮辱,構成犯法嗎?   在網路社群開罵有罪嗎?   社會開放、網路盛行,挾言論自由,各種語言霸凌因應而生,   沒有用本名、沒有指名道姓、國罵是我的頭禪、用

流行語、   我沒這個意思、是在非實境的社交軟體……   但,可能都面臨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當你下次遇到紛爭時,請千萬冷靜應對,不要逞一時口舌之快,任意罵人,以免「禍從口出」,受到刑罰與民事賠償的司法制裁。 名人推薦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主持律師強力推薦   在如今這個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的年代,人與人之間的溝通確實必須十分小心,一不小心說錯話就有可能被吉(被告的意思),尤其現代人習慣使用網路交流,在網路上隨意批評或是留言如果中傷他人也是有被吉的風險,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謹言慎行是有必要的。   本書作者袁秘書在調解委員會任職十多年,擁有豐富的調解經驗,本書集作者

調解經驗之大成,並整理近年來法院有關妨害名譽罪章的案例,用最淺顯易懂的文字讓讀者明白自身言行是否合法,並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   ◎鼎詠勝法律事務所張禮安主持律師強力推薦   在現行網路、通訊和錄音軟體發達之年代,人們間不論就口頭或文字之方式聊天、評論、留言等,都有可能在有意或無意之間中傷到他人,進而衍生刑事或民事上之糾紛,造成民眾必須因此花時間跑法院、檢察署或警局之情形,屢見不鮮。   本書作者袁大秘書在處理妨害名譽罪章及相關損害賠償等紛爭,已有十多年之豐富實務調解經驗,近年任職於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秘書,而袁大秘書在本書更是以淺顯易懂之方式,並佐以法院有關妨害名譽罪章相關案例,與讀

者大眾分享,使讀者大眾容易了解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李昊沅律師強力推薦   工商社會發展下,人際間的互動往來遠比農業社會更加複雜與疏離,也因此衍生紛爭,甚至爆發口角及肢體衝突,甚為常見。   袁祕書長年於法院協調民眾因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紛爭,已有十數年之經驗。近年擔任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祕書,更是發揮所長。袁祕書以其專業及經驗,透過淺顯易懂之說理撰寫本書,讓讀者更能瞭解到言行逾越法律規範之風險。  

公司清算實務及案例分析-兼論清算之稅捐有關事宜

為了解決清算登記的問題,作者梁真榆 這樣論述:

  按公司清算,乃公司了結其一切法律關係並消滅其法人人格之必要程序(因合併、分割及破產而解散者除外)。公司清算事務有無依法執行並清算完結,與公司債權人、股東及公司本身之權益息息相關。又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稅收,維護社會正義,對於清算中公司所涉及之相關租稅事項,往往訂有特別規定,不得不察。是以,對於清算中公司而言,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除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亦包括相關稅捐事務之了結,且清算人有違背其職務致稅捐債權受侵害時,尚須負有稅法上的責任債務。本文第一章,乃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三0六號判決為例,引導出公司清算如又涉及稅捐事務時,所出現之清算程序瑕疵,及清算完結認定爭議之問題意識

。   本文第二章係以公司法為主,先行介紹現行公司清算制度及程序,俾作為後續探討相關問題之基礎。第二節及第三節分別就公司進行清算之事由,包括解散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相關事宜作一說明。第四節乃整理公司法上對公司清算之相關規定,在清算中公司與解散前公司原則上為同一體之前提下,探討清算中公司之機關:清算人、股東會(股東)及監察人之權限。其次,針對清算人的產生、資格、權限及執行清算職務時,實務上較具爭議之問題,輔以經濟部相關釋函及司法判解,予以分析說明。   第三章係針就解散、清算中公司與稅捐有關事項進行探討,說明公司於進行解散及清算事務時,稅法上規定之應辦理事項及其違反之效果。基於稽

徵機關對稅籍資料之掌握及管理上之需要,第一節先行介紹解散之公司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相關稅籍的註銷登記。第二節至第四節並以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為主,說明解散及清算中公司如何就其營業及所得,辦理相關之申報及稅款的繳納。基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繳需以財務報表編製應具有連貫性的考量下,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計算清算期間之起算日,為公司各種解散原因生效日之次日,與公司法上作為清算人責任起算日所稱之清算期間起算日,原則上以清算人就任日為準,二者有所差別。第五節及第六節主要在說明清算人在執行其清算事務時,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其有違反者,稅捐稽徵法將令其負相關之責任債務,亦即令清算人負納稅義務。第七節主要

在針對稅捐稽徵機關為確保稅收,說明其對清算中公司及清算人所採取之相關稅捐保全措施及其實效,包括限制解散登記、禁止財產處分、聲請假扣押、移送強制執行及清算人限制出境等。最後,則於第八節則說明公司清算完結之認定上,係採實質認定為原則,縱公司已形式上經聲報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惟公司涉有稅捐未完結事項者,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第四章以檢索司法院法學資料庫系統之方法,蒐集並類型化公司清算實務上所發生之問題。第一節分析公司清算完結之認定上,無論行政部門或司法裁判上,均採實質清算完結之認定方法,已無爭議。惟於實務運作時,因為公司清算事務繁瑣龐雜,涉及法令及機關較多,難以就實質清算完結訂定一致性標準

,僅能視公司個案狀況而定。惟為使清算中公司與他人之法律關係儘早確定,筆者乃主張當清算中公司執行清算事務而未有不值得信賴保護之情形時,則縱其有未結事項,仍應視為清算完結。其次,由於清算人乃清算中公司之靈魂人物,故於第二節就清算人之產生於訴訟上相關案例探討之。第三節乃先就清算人於稅法上之債務責任性質予以討論。筆者以為,清算人之責任債務與清算中公司之第一次納稅義務間,以及清算人有變更時之歷次清算人間,均負有連帶債務關係,故似可類推適用民法上關於連帶債務之相關法理。此外,在現行稽徵實務上,對於清算人所負之納稅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亦對其財產採取禁止處分等稅捐保全措施,由於其涉及人民財產權益,乃就其適法性進

行探討。最後,於第四節中,乃就清算實務之其他問題予以討論,包括公司小股東權利之行使及清算人不能行使職權時,稽徵機關如何保全稅收等事宜。      對於涉及稅捐事務,為免公司利用解散、清算之方法,逃避稅務上之責任,有關清算完結之認定上,採實質認定為原則,應屬合理。惟有關實質認定標準上,若不考慮相關責任因素,即逕認屬公司清算未終結,是否妥適,有待商榷。筆者以為,有關公司是否合法清算完結之實質上審查,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同時考量納稅義務人之信賴保護。雖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非屬授益行政處分,惟於清算人向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申

報債權及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稅捐稽徵機關均未主張其稅捐債權,致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信賴其已無應納稅捐之狀態(對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而言亦是一種利益)。故有關在何種情形下,清算人或清算中公司之信賴始值得保護乙節,本文主張,似可參照上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有關授益行政處分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來作為是類案件之清算程序是否合法之判斷標準。   本文於整理及探討公司清算制度之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問題後,彙整建議事項如下: 第一項 建議公司法修正部分 一、公司清算之監督方面 公司清算之監督方面,建議改由主管機關辦理。 二、清算人產生及解任事宜方面 (一)建議增訂清算人因故不能或不為

行使職權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解任,建議改由監察人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三)建議增訂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法院得依職權予以解任。 (四)建議增訂法院得因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將清算人解任之規定。 三、清算人代表權及職務權限方面 (一)建議明訂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有數人時,應強制指定一人代表公司,公司法上有關董事長之規定,於該代表人準用之。 (二)建議明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四、清算人責任方面 建議公司法第九十五條後段有關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清算人對第三人責任之規

定刪除,回歸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 (一)有限公司之清算,建議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辦理。 (二)宜參照公司法於第三百二十五條明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報酬之規定,增訂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之清算人亦應給予報酬。 (三)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無限、有限及兩合公司清算人應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建議本處宜參照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配合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將「資產負債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資一致。 (四)依公司法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五條規定,無限及兩合公司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後消滅。為促使清算人落實清

算事務之執行,避免以拖延清算期間之方法,規避未向公司申報債權之清償義務,爰建議其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清算完結」後滿五年消滅。 第二項 建議相關稅法修正部分 一、建議刪除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有關欠繳應納稅捐之公司,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註銷登記之規定。 二、建議刪除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有關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的規定。 第三項 建議行政機關之配套措施 一、設立清算登記制度。 二、基於稅捐保全之機關間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