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鑑賞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消保法鑑賞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施宇宸寫的 你知道的太多了:欠錢可以不還、年金可以不繳、法庭可以喊價、和解可以再告、借名可以侵占、勞保可以害人──這是什麼荒謬劇?!不~這是我們的法律! 和陳宣宏的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網購食品想退貨?七天猶豫期有例外 - 台灣法律網也說明:《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規定通訊交易7天猶豫期(鑑賞期)有例外囉!修正前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對於郵購商品不滿意,得於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解除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獨売出版 和FUN學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楊宏暉所指導 陳惠敏的 跨境消費爭議之研究 (2021),提出消保法鑑賞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線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跨境消費、網際網路。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聰富所指導 江子維的 業者資訊揭露義務與消費者解約權—以電子商務交易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解約權、資訊義務、電子商務、締約上過失、不實表述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保法鑑賞期的解答。

最後網站退換貨須知, HOME WORKING 元艇居家生活|官方線上購物則補充: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種買賣(通訊與訪問交易)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 ... 電話行銷、路邊訪問推銷、賣場問卷調查推銷皆適用此條法規鑑賞期非試用期,商品若經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保法鑑賞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你知道的太多了:欠錢可以不還、年金可以不繳、法庭可以喊價、和解可以再告、借名可以侵占、勞保可以害人──這是什麼荒謬劇?!不~這是我們的法律!

為了解決消保法鑑賞期的問題,作者施宇宸 這樣論述:

  ★司法界「最強學霸、機智律師」兼「Youtube斜槓法律專家」   ★影片直白幽默、犀利貼切、深懂年輕世代的語言,被廣大網友肯定為「YouTube最好笑、絕不會看膩的法律頻道」   ★一則告訴你「不繳國民年金會不會怎麼樣?」的影片被大量轉發,至今已突破56萬人次觀看,網友稱一邊看一邊笑,創下總是偏冷門的法律影片超高收看紀錄!   ★一本超好笑又帶點腹黑的法律攻防經典,從學生到社會名人、法官、檢察官等紛紛動筆推薦,是素人百姓不可不看的「保命聖經」。                ※ 與惡同行   你如果沒有比他「強」   就只能比他「黑」   ※ 我沒有要教你奧步   我只是讓你知道惡

人可以從法律中偷走你的一切,   而且還是合法的!   壞人會得逞,是因為好人選擇沉默!   人生無常、人生很難,你永遠不知道轉角會撞到人、還是遇到愛?   好人都比較天真,認為法律一定會站在正義這邊   壞人只想找到能坑殺你、又可以逃過制裁的漏洞!   你的狀況外和法盲體質,可能會害慘你,因為法律只為"懂它"的人伸張權利。   有一種「合法的漏洞」,叫做" 壞人永遠比你早知道!"   說到底,法律就是一場人性的戰爭   如果你希望一生平安無憂,最好學著了解人性、也學著看懂──   那些「法官不能說、警察不想說、律師不願講」的老江湖暗黑兵法,它們有可能影響你未來的人生!   《學霸律

師說真話》   震撼法律界、得罪國稅局也要講的真話,全部在這──   66則人生真實「交戰」保命應用守則。   目標讀者群   1曾因不熟悉法律而受害或誤入惡人陷阱、無力與之對抗,對日後人生造成重大影響的族群。   2.遭遇一些事件後,才知道法律原來離生活非常近,小到加不加勞保、大到跟人簽約、告上法庭……如果太單純沒概念,只能被痛宰,任由惡人從法律中得利或侵吞資產,而且還是合法的喔!適合吃過虧再也不敢小看這個問題的族群。   3.因為不懂自保,工作租屋網購生活交通等各方面都開始受挫,徹底覺得不該天真的當一個法盲,遇到問題完全求助無門!   4.已經有遇到人際糾紛或困難者,當自己的第一線法律顧

問、捍衛自己的生活。   5.對法律知識和惡人手法有興趣了解、以備萬一的讀者。 超人氣推薦名單   來自司法界、補教界、網紅KOL   菁英們的超給力推薦   No.1強心健腦好防身!   巴毛律師   Sarah律師(張琬平律師)   李荃和律師(大恆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澤-行政法講師)   律師娘林靜如   孫宥老師(知名刑事訴訟法講師)   陳立祥法官   陳憲政律師(政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兼所長)   喵律師小欣   楊貴智律師(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   雷丘律師(腦洞大律師雷丘)   劉珞亦(法律白話文運動社群總監、保成補習班老師)   瑩真律師   賴瀅羽檢察官   張智泉師傅

(亞洲廚皇) 來自學生的讚賞連連   「aimerrrre」   一開始上課對民法濛濛懂懂,但每天慢慢複習真的有理解老師說明的考點和如何回答題目!   cinni.252   老師好帥(瘋狂迷妹),老師上課淺顯易懂,認真專心聽的話很好吸收   colorful0404   上完課很有收穫很用心的好老師   d02892337王岑婕   苗星老師上課內容紮實,爭點清晰,且樂於為學生解惑,學習上可收事半功倍之效,真心推薦!   geminichiao:   很帥的冷面笑匠。可以把生活中的實例與法條融合,課程生活化很棒!   mengzih73   當年用老師的解題書讓我轉學到台大!

  nihoniho1314   上課有趣   sushi_snoopy   老師很帥,賞心悅目,能在學習的同時洗滌心靈,只有苗星老師!   solar84710   帥暖課間閒談(小故事),很提神   staring88888   講解有邏輯&人也帥氣   viiiiita_hsu:   老師很帥,每次去上課我都很有動力、有怦然的感覺~   xiao_1997611   喵星老師好,我是中儒同學,上你的課輕鬆有趣,有買你的解題書你附贈的書籤很棒!要繼續送喔   xuan.87118   老師上課超仔細,但我好想看老師家的貓貓哈哈哈~   yan_xin_huang   講解仔

細上課不無聊,大學追蹤到現在應該也7年了!感覺老師一直有好多新的東西給大家   yen_qi_   帶同學看題目時,審題的邏輯非常清晰,講解的方式也很容易讓人理解喔

消保法鑑賞期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對於消保法七天鑑賞期的規範,以及現在越來越多的不取貨行為,我有一些想法來跟大家分享....

時間軸:
00:00 直播準備開始
00:55 先分享一部魔術接力挑戰的影片
04:17 進入正題,為什麼我會想講這個主題
10:34 消保法的本意
13:33 現在的電商環境,為何不取貨的人變多了
16:00 法律應該隨著時空去改變
18:16 跨境電商的爭議
21:03 電商詐騙問題
25:06 買家跟賣家現在該有的心態
29:32 我自己有一次未取貨的經驗
46:43 魔術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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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消費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消保法鑑賞期的問題,作者陳惠敏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行動上網、線上支付、社群軟體等各項技術日益精進,且由於網路具備不受時間與空間限制之特性,透過虛擬之網路進行交易日漸成為主流之消費趨勢。在網路快速改變諸多事物固有面貌之際,交易所生爭議例如:契約有效性、履約爭議、資訊揭露、售後服務、網路詐欺、個資保護、納稅與否等相關問題即伴隨而至。惟因網際網路虛擬、跨國界等等之特性,紛爭處理上已不似國內消費爭議如此單純,原先立於實體社會基礎上所制定之各種規範,能否套用於虛擬之網路空間?如何適當且適時地預防並消弭透過電子商務所生之跨境消費相關糾紛? 本文就各國訴訟或訴訟外處理跨境消費爭議所適用之機制必須考量或審酌之要件及適用之情

形作一統合介紹,綜合分析各種途徑之優與劣,得出線上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ODR)因具備程序彈性、當事人自主、迅速且便宜等等之特性,可以節省往來交通、通信時間及費用之支出,在爭端解決所需之時程上更趨迅速之結論。惟目前我國因欠缺長期有效之推廣、與我國簽有合作協議之國家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有限及ODR所做成之決定不具拘束力等等問題,施行之狀況尚不普及,本文亦於最後結論,提出相關建議,讓ODR機制得以有效利用,使消費者權益可以迅速獲得完整之保障。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

為了解決消保法鑑賞期的問題,作者陳宣宏 這樣論述:

  從民生用品到會員合約   從國內消費到海外刷卡   消費關係萬花筒,遇到問題不用驚   老派貓給你擺平消費糾紛的21招   (附錄提供相關書狀、消費糾紛調解、訴訟祕訣) 聯名推薦   杜怡靜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向明恩副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陳顗安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張珮琦律師(廣華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陳君瑋律師(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曾學立律師(崇錦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李秉信主治醫師(國軍花蓮總醫院身心醫學科)      賴鴻毅醫師(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家庭醫學科)

    吳聰佑藥師(高雄醫學大學)   陳嘉謦(「花嘴廚房」餐廳烘培主廚)        蘇泉仲(Sidebar執行總監)   蔡博尉(駐澳資深軟體工程師)         Henry(信用卡點數哩程頂尖玩家)     賴鴻毅醫師:看完這本書,我發現,原來法律跟人體一樣是活的!   杜怡靜教授:消保法重要觀念融入生動有趣的小故事,並加入新興消費問題,完整呈現,是一本實用好書。  

業者資訊揭露義務與消費者解約權—以電子商務交易為中心

為了解決消保法鑑賞期的問題,作者江子維 這樣論述:

鑒於人人皆有消費以滿足自身需求之渴望,於是「消費者」是我們必須扮演的社會角色。在這之中電子商務透過數位科技的發展,使得作為消費者的我們即便對於新科技有所抗拒,也不得不因其便利性而起身成為電子商務消費者。這些時代因科技而發生的變化趨使法律在既有的民事法範疇中,形塑獨特的消費者契約法制。然而我們可以注意到在消費者契約已獨立於民事契約而自成一個法律體系的同時,消費者契約法卻沒有自外於整個民事契約法體系,無論是針對債務不履行責任或產品瑕疵擔保、廣告責任的設計上,均可以尋得其與民法的關聯性以及脈絡。因此藉由民事法的視角檢驗消費者契約法的要件設計,便是十分自然的研究取向,本文之研究取向亦是如此。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無條件解約權」,其作為消費者保護法制特殊的解約權,不同於一般民事解約權的特殊性在於其「無須附具理由」及「無須任何條件成就」即得行使的權利特性。此等特性導致於消費者主張「無條件解約權」時及於法院審酌消費者請求解約之訴求是否合理時,無須考量業者是否違反任何義務,僅須考量消費者從事的系爭交易態樣是否為法定之「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以及消費者主張解約之時點。又因為同條文規定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約權」無須說明理由,更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使得有關無條件解約權之一切利益悉由消費者享有。這與一般民事解約權強調得主張解約之一方係以「他方違反義務」為必要,且須依

據個案情形分配解約利益之特性相當不同,而使無條件解約權具備較一般民事解約權「例外」之屬性。 經過對於比較法與法律經濟分析的考察後,本文認為上開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的「例外」屬性應有加以修正或檢討之必要,以符合「無條件解約權」為衡平消費者資訊不足弱勢之制度目的。具體作法上則建議消費者解約權之存在與否或其權利內涵應與業者是否履行法定資訊揭露義務加以連結 ,以透過消費者解約權之賦予達到促使業者揭露消費資訊,進而追求消費經濟係於消費者對於消費資訊合理知情之狀況下完成之法規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