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退貨拆封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淑莉所指導 康佑任的 行動應用程式(APP)網路購物衍生之消費爭議研究 (2020),提出消保法退貨拆封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應用程式(APP)、消費者保護、通訊交易、網路購物契約、無條件解除權、標價錯誤、網路拍賣平台業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吳淑莉所指導 劉蓁的 電腦軟體授權契約法律問題之探討 (2016),提出因為有 拆封授權契約、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條款、通訊交易、無條件解除權、著作權濫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保法退貨拆封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保法退貨拆封,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動應用程式(APP)網路購物衍生之消費爭議研究

為了解決消保法退貨拆封的問題,作者康佑任 這樣論述:

本文從行動應用程式(APP)之簡介出發,依序介紹其起源、定義、特性、惡意之行動應用程式,以及網路購物類型之行動應用程式…等,接著再探討APP網路購物消費者之保護,說明網路購物契約之特性,再論述關於主體、客體之內容,其中以APP上之購物契約與通訊交易之關係為主軸,釐清「通訊交易」之定義及要件,然後於行動應用程式(APP)無條件解除權之適用一節,以Google案之事實經過及相關判決評析,進而帶出該案之後續影響,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除了提及相關立法源起,更有針對適用上可能遭遇之爭議論述,另外亦以歐盟、日本、韓國等國家之相關立法例進行比較,並從其中得到我國值得學習及改善之處。

再來則討論提供行動應用程式之企業經營者責任,先以網路購物契約涉及標價錯誤之問題為開頭,探討買賣契約成立之認定及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接著以APP設計者於設計該款應用程式之瑕疵釐清其所應負之相關責任,以及另外兩種情況,分別是操作標示價格者之過失及其他惡意第三方程式之干擾所影響之緣故,最後釐清網路拍賣平台業者與使用者間的法律屬性及相關契約義務,以定義行動應用程式(APP)開發設計者之責任,係以類推適用之角度闡述。 最後,本文針對消費者保護法之未來修正及衡平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權利義務關係,提出幾點建議,分別為(1.)必須建立完整之監督與管理機制(2.)進一步強化消費者諮詢及爭議處理(3.)

提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教育…等並肯認「109-110 年度消費者保護計畫」中所提及之目標,希冀在科技發展及社會經濟蓬勃運作之過程中,平衡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間相關權利義務。

電腦軟體授權契約法律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消保法退貨拆封的問題,作者劉蓁 這樣論述:

為符合大量市場需求,電腦軟體業者多透過拆封授權模式與消費者締結契約,而拆封授權模式根據交易型態而有所不同,從實體交易的拆封授權模式至因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進而衍生出的點選同意和網頁瀏覽模式。而無論哪種模式都屬於業者單方面擬定之契約,與傳統締約方式截然不同,雙方當事人無法當面磋商契約條款,由於該契約係由業者單方面擬訂條款所構成,因此業者可能透過條款限制消費者重大權益事項,對於該些消費者是否受該限制條款拘束,仍須經過相關規範檢視,而電腦軟體業者除藉由條款限制外,基於電腦軟體特性透過授權方式,當消費者逾越授權之利用係符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情事,該合理使用能否作為消費者之抗辯,進而不構成侵權,本文參

酌學者間對於授權契約限制條款之效力見解,釐清對於著作權法與授權條款限制之爭議。電腦軟體為數位化商品,而數位化商品必須在網路上進行交易。而網路上交易最大之特性在於消費者無法事前檢視商品,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我國特別給予七日鑑賞期,使消費者得無條件退貨。然而,電腦軟體本身具有之易複製性,在執行退貨上有其困難,消費者保護法於修法後進而將特定客體明文排除七日鑑賞期之適用。然,非所有的電腦軟體皆符合排除適用之規定,同時為了提升電腦軟體商品資訊透明化,業者推出試用版或試用期讓消費者於締約前事前檢視該商品,足以使消費者知曉電腦軟體完整之資訊,若仍讓消費者主張退貨,難免有濫用權利之虞,因此對於七日鑑賞期於我國實務

上適用是否妥適仍有其探究之必要。最後,本文針對以上之提問與爭議提出結論與建議,盼作為日後學術及實務上處理相關案件或修法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