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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經濟特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馮玉軍寫的 區域協同立法理論與實踐 和王小軍的 海岸帶綜合管理法律制度研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探索试验蹚出来一条路子”——记习近平总书记赴海南考察调研也說明:自1988年建省办经济特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走过了34年;自宣布启动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至今已有4年光景。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法律 和海洋出版社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國家發展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班 趙建民所指導 古曉婷的 中國大陸基層政權土地政策的變異執行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為例 (2018),提出海南經濟特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產權移轉、增減掛鉤、鄉鎮政府、利益結構、政策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林德昌所指導 沈宗穎的 深圳經濟特區的發展與變遷:三個指標的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外資引入、三來一補、特殊優惠政策、經濟特區、改革開放的重點而找出了 海南經濟特區的解答。

最後網站三十而立的海南,沧海桑田的变幻-虎嗅网則補充:刚刚在中国东南沿海“画了几个圈”的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同外宾谈话时,首次公开说:“我们正在搞一个更大的特区,这就是海南经济特区”。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海南經濟特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區域協同立法理論與實踐

為了解決海南經濟特區的問題,作者馮玉軍 這樣論述: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的戰略進程中,區域協同立法既是地方立法實踐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又是當前我國立法工作具有創新活力和潛在價值的實踐領域,值得高度重視和深入研究。   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實現國家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時期,不斷探索和促進區域協同立法,深化地方立法體制機制改革,積極調動地方立法資源,為解決跨區域性問題提供符合中央意圖、地方特點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創新方案,有著十分突出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本書是《京津冀協同發展立法研究》的姐妹篇。精選的18篇學術論文均由立法理論研究者和一線立法工作者撰寫,體現出鮮明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特點,適足為深化立法理論研究、推進區域

協同立法實踐做出貢獻。 馮玉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首都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朝陽法律評論》主編。現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北京市政府、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和廈門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中央統戰部和國家宗教局特聘諮詢專家,國家社科基金評審專家,華東政法大學等10餘所高校兼職教授。 在法學理論、立法學、法經濟學、比較法學、宗教法治和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領域有廣泛學術影響。已出版學術專著16部,譯著5部,代表性著作有《法經濟學範式》《全球化背景下的東亞法治》《法治中國:中西比較與道路模式》,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

法學》等權威及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200餘篇。 理 論 編 區域協同立法的實踐價值與法理意義 馮玉軍 周澤夏  區域協同立法的憲法法律問題 劉松山  區域協調發展立法研究南開大學法學院課題組  區域合作法:區域治理的基本法律規制 楊治坤  “區域法治”是否可能? ——以“區域立法合作”為中心的考察 丁 軼  區域協同立法的合法性問題 餘 俊  歐盟開放協調機制於我國區域法治協調之借鑒 ——以區域軟法治理為視角 陳可翔  實 踐 編 論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中的法治促進 王春業 京津冀區域環境協同立法模式之探究 周智博 京津冀協同發展下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研究 朱振潔 區域法治背景

下的京津冀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構建 薛長禮 新時代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機制建設 芻議 葉一舟 試論粵港澳大灣區區域立法的理論建構 朱最新 粵港澳大灣區立法協調研究 柳建啟  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協同機制的優化構建 ——以粵港澳大灣區為例 古小東  試論粵港澳大灣區司法文書協助送達制度的完善 康欽春 李文珊  海南自由貿易港離岸金融的創新路徑與立法保障 曹曉路 王崇敏  海南經濟特區立法權運行機制的不足與完善 王強強 

海南經濟特區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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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基層政權土地政策的變異執行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為例

為了解決海南經濟特區的問題,作者古曉婷 這樣論述:

本論文自政策執行角度討論中國大陸基層鄉鎮政府在土地政策執行中緣何上有政策,下又如何具體對策,基於何種利益的問題。結合自上而下的制度環境及基層治理的角度,以及自下而上的執行環境及街頭官僚本身利益結構的問題,對於基層鄉鎮政府在土地政策執行具體展開討論,並在重慶地區各級土地部門通過訪談獲取一手資料進行研究。從地方治理的政商理論出發,具體觀察中國大陸農村土地產權移轉中,基層鄉鎮政府的核心利益結構。基本上,鄉鎮基層政權核心利益包含了兩個層面,一方面是不同時期中基層政府的政商利益輸送,另一方面,則是政府內部不同層級的利益結構。基層鄉鎮政府在土地產權移轉中,展現的不同層級的核心利益結構包括領導集團中政治企

業家的個人利益、經濟利益、尋租利益、部門利益,形成一套綜合的層級利益結構。從中央基於耕地保護而要求地方執行「增減掛鉤」相關政策,詳細指出中央以「增減掛鉤」政策為主導的縱向維度時間軸和橫向維度的相關政策軸體現出條塊衝突和重重矛盾,包括行政幹預配置與市場調控之間的矛盾、土地資源分配的矛盾、以及土地收益分配矛盾。指出重重矛盾必然導致執行偏差的結果。鑑於土地政策制度環境存有缺失、錯位、空泛以及相悖的情境,地方政策執行時回應為自主變通、對著幹、虛擬上牆而懸置、逆變。

海岸帶綜合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為了解決海南經濟特區的問題,作者王小軍 這樣論述:

講述了為了解決日益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許多沿海著手加強海岸帶綜合管理,並積極制定海岸帶管理法律法規。改革開放以來,沿海地區工業化迅猛,由於規劃和管理不善,法律法規滯後,海岸線資源的無序開發、濕地破壞、生態退化、海洋污染等問題愈演愈烈,嚴重阻礙了區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通過法律手段對海岸帶資源利用和生態保護活動進行控制、規範和監督,是依法治國理念下實現“綜合管理”的必然選擇,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海岸帶綜合管理法律制度,對於我國海岸帶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深圳經濟特區的發展與變遷:三個指標的研究

為了解決海南經濟特區的問題,作者沈宗穎 這樣論述:

中國大陸在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響下,造成經濟發展停滯不前、國民生活水準嚴重下降。鄧小平為了突破過往封閉的經濟體制,大膽提出改革開放的政策,深謀遠慮的提倡設立經濟特區,希望經濟特區能夠成為中國大陸改革開放的「實驗室」和地區開放的「窗口」,以克服計畫經濟體制下的弊端,並重建中國大陸的經濟基礎。 深圳為中國大陸第一個設立的經濟特區,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希望透過外資的引入以及對外的貿易,並帶動起經濟的發展。在國家給予特殊優惠政策與快速發展「三來一補」產業下,運用本身地理環境與低廉勞動力的優勢,吸引了大量的外匯紛紛往深圳經濟特區流入,迅速將深圳發展成一個國際大都市。 然而,深圳經濟特區已經成立三十多年,

過去適用於特區的優惠政策正逐步在取消。受到全球景氣的影響,深圳在各方面的表現也不如以往來的耀眼。深圳經濟特區之所以能夠得到快速的成長,主要在於穩定的外匯表現與掌握低廉勞動力優勢,但在全球高度競爭的環境下,這些優勢都面臨了直接的挑戰,「經濟特區」是否還合適於當今的中國大陸,已成了一個重要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