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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櫻琴所指導 楊宗灝的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法制面與實施面之探究 (2016),提出桃園網咖停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檢查;行政調查;職務協助;地方自治;營業自由。

最後網站北北基桃竹十大行業陸續暫停營業 - 華視新聞網則補充:後續桃園市長鄭文燦、基隆市長林右昌也紛紛宣布停業。 ... 桃園市長鄭文燦說:「那桃園市決定八大行業,包括網咖電子遊藝場,從明天開始必須停止營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桃園網咖停業,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法制面與實施面之探究

為了解決桃園網咖停業的問題,作者楊宗灝 這樣論述:

我國現行管理電子遊戲場業制定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由於早年電玩產業動輒牽涉黑道、賭博犯罪等問題,1990年由教育部主管,同年12月制定「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1996年周人蔘電玩弊案爆發後,行政院函示改由經濟部主管,1997年制定「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至2000年三讀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取代行政命令的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成為現今管理的法源基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

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然而實務上進行行政檢查單位,卻由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主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明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的「管轄權恆定原則」,既然電子遊戲場業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何實務執行面卻必須仰賴警察透過職務協助進行行政檢查,與過去電玩業經營長期負面形象,及警察職務協助範圍包山包海有關係。同時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預算編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各地警察單位無不將此行政協助視為最高指導原則。1990年電玩主管機關由內政部轉移至教育部,就是希望避免警察主導非法電玩業查緝,衍生收賄、貪瀆問

題。然而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後,不但無法防微杜漸,各地警察單位風紀問題仍層出不窮。此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透過地方自治立法權,無限擴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規定,動輒以數倍至數十倍營業距離,限制業者經營電子遊戲場,導致合法經營業者不斷透過訴願、行政訴訟捍衛生存權,最終走上聲請釋憲一途,也促成大法官在2016年6月做出釋字第738號解釋。該號解釋文認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等直轄市政府,自行制定電子遊戲場業自治條例,對電子遊戲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800公尺以上規定,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法律保

留原則」及「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等規定,做成合憲解釋。然地方政府必須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試問既然電玩業過去被視為「洪水猛獸」,釋字第738號解釋文中又未強制各地方政府必須對於營業距離為「合理之調整」,各地方自治團體又如何會放寬對電玩業者營業距離限制?隨著網路科技及智慧型手機崛起,電子遊戲場業幾乎已成「夕陽產業」,特別是家用次世代主機地位,已大幅取代「普通級」電子遊戲場地位。「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也因電腦、手機隨時可連結網路,逐漸被虛擬賭博網站取代。然而立法者不思如何防堵新興網路賭博犯罪,卻屢對電子遊戲場業制定高營業門檻,誠如大法官釋字第738號理由書中所謂,以自

治條例所欲達成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等公益之立法目的「洵屬正當」,所採取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予特定場所保持規定距離之手段,不能為與該目的之達成無關聯。然而網路世界賭博犯罪幾乎是「零距離」,只要擁有可連結上網的硬體配備,甚至可免費下載程式、登錄帳號賭博,對比夕陽產業的傳統電子遊戲場,還需受制於營業距離限制,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