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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保誠人壽平安護守意外傷害保險 - 樣本也說明:(給付項目: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 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書泉所出版 。

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勳發、王偉霖所指導 陳嘉慈的 保險代位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9),提出有關傷害保險之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法、損失填補原則、保險代位制度、代位求償權、法定債權移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勳發所指導 陳俊元的 我國保險代位理論與法制之再建構 (2008),提出因為有 損失填補原則、保險代位、法定債權移轉、英美保險代位理論、擬制信託、保險代位求償模式相對論、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模式、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再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有關傷害保險之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不得超過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則補充:惟勞動基準法業經多次修正,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且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已無不適用該法之理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有關傷害保險之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不得超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事法

為了解決有關傷害保險之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不得超過的問題,作者吳博文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涵蓋最新修法資料、實務見解及學者意見,以及商事法中重要法律概念之名詞釋義,如公司法之「黃金表決權」、「複數表決權」、「累積投票制」、「深石原則」或報載所稱之「肥貓條款」、「大同條款」、「SOGO條款」等,方便讀者瞭解商事法特有之名詞。   本書特色     本書於編排方式上,特色如下:     一、公司法:公司法於107年大幅修正,本書對於該次修正條文及內容均予以標示,有助於讀者於閱讀內文時即可掌握修法內容。     二、票據法:為幫助讀者釐清票據各種關係及票據概念,多有例示說明,並以圖表解說,使讀者易於瞭解、準備與記憶。     三、保險

法:保險法於100年至109年多次修正,故針對近年重要修法依年份就修正條文及內容予以標示,俾利讀者學習。     四、海商法:對於重要觀念採比較論述,並闡明立法理由及精神。109年最高法院大法庭台大上字第980號裁定亦收錄在內,掌握最新實務見解。

保險代位制度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有關傷害保險之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不得超過的問題,作者陳嘉慈 這樣論述:

損失填補原則為保險制度中重要之基本原則,其除了保障被保險人之損失得以充分受到填補外,亦能防止被保險人有獲得雙重利益之可能,保險代位制度即係衍生於此概念下之制度,在保險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整個保險代位制度之核心在於保險代位之本質,我國依循著大陸法系之求償模式,採取法定債權移轉之理論,與英美法系之運作模式並不相同,又我國與大陸之保險代位制度雖同源於大陸法系,惟實際上之規定仍不盡相同,此些保險代位制度之差異實有加以研究之必要,因此本文將探究大陸及美國保險代位制度之規範、理論基礎及適用範圍等,並對比我國現行之保險代位制度,來檢討我國現行保險代位制度之不足,更進一步提出具體之修正建議,以作為我國將來

修法之參考,期能使我國之保險代位制度更為完備。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方法;第二章為保險代位制度之概說;第三章係介紹我國現行保險代位制度之規範及相關爭議等;第四章係在說明大陸之保險代位制度,並比較其與我國保險代位制度異同之處;第五章係介紹英美法系之保險代位,並就美國保險代位制度之運作與我國加以比較;最後,第六章為本文之總結,並提出關於我國保險代位制度之具體修正建議。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1(2版)

為了解決有關傷害保險之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不得超過的問題,作者王泓鑫,莊佩頴,張明宏 這樣論述:

  欠卡債可以聲請宣告破產嗎?   離婚後,孩子到底歸誰?贍養費誰要付?   陳前總統的海角七億到底犯了什麼罪?   本書透過84個真實的新聞案件,帶您一窺日常生活的法律常識!      本書內容乃針對新聞內容報導之事件,涉及法律層面者加以分析。鑑於一般新聞報導針對相關新聞事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或法律實務方面的處理,大多沒有深入探討,甚至有錯誤,使得多數民眾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書藉由84個真實的新聞事件,討論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我國保險代位理論與法制之再建構

為了解決有關傷害保險之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不得超過的問題,作者陳俊元 這樣論述:

保險代位之本質,可說是整個保險代位體系之核心所在。本文乃以保險代位之本質—亦即求償模式為重心,對於保險代位之相關問題,依序加以討論。本文首先自保險代位存在之法理、以及學說上對其之批評加以分析、並提出回應。在保險代位之求償模式方面,我國傳統以來循大陸法系之傳統,採取法定債權移轉理論,而與英美法有所不同;英美法之架構近年來漸受學說之重視,甚至對其有所爭議,故實有釐清之必要。本文乃對英美保險代位之本質、架構加以探索,並對其與擬制信託之融合詳加分析,以求釐清其法律關係。除了英美以外,本文亦對其他主要國家之立法例詳加分析,並歸納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兩大系統。而中國大陸與台灣均屬於繼受法之地位,關於保險

代位求償模式、名義等,亦可見受不同立法例所影響之軌跡;其許多條款與學說見解亦有疑義,值得我國引以為戒。於分析英美法與各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之背景後,本文乃嘗試對我國提出「保險代位求償模式相對論」—即原則上仍採取法定債權移轉理論,但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有特定具體之特約時,則可約定採取英美法之模式、或是自行約定其他求償模式。另外,關於不足額保險、而應負責之第三人資力不足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受償順序之問題,本文將由傳統的法釋義學方法出發,藉由對立法例、實務與學說見解的分析,以重新思考相關的法理基礎。本文也將使用法律經濟分析的方法,以經濟模型重新考量代位求償過程中可能的因素,重新驗證被保險人優先受償

模式對於被保險人的效用。就結論而言,在損失填補原則的架構下,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模式仍應為最適的解決方案。但此原則應有以法規或嚴格意定予以排除、修正之空間。在判斷順序上,可依三階段判斷:先檢視法規有無特別規定,再檢視當事人間是否有特別約定,若均無再適用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模式以分配之。對於特別保險—如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中之代位體系,本文亦加以分析,並同樣認為於適當之類型中,本文之保險代位模式求償相對論亦應可加以適用。在再保險與保險代位之適用問題上,本文肯認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求償無庸扣除再保險之給付。而對於再保險是否、如何適用於保險代位,本文則認為可以三階段判斷之:首先,就

再保險之類型為判斷;再判斷原保險人是否欲向第三人求償;如再保險之類型適合、又原保險人不欲向第三人求償時,則應允許再保險人向第三求償。最後,總結全文提出結論;並分三階段對於我國法提出相關建議,以供未來進一步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