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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招生訊息】111學年度科技藝術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初試 ...也說明:科技藝術研究所考試重要時程:. 03/18(五)舉行複試; 03/14公告口試順序; 03/16公告複試時間. 考生每人面試時間約為10分鐘(前3分鐘自我介紹,後7分鐘委員提問),請務必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陳昱嵐的 論文化國之藝文補助政策─以財稅手段為研究中心 (2013),提出成大 藝術所 考試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藝文補助、直接補助、租稅優惠、文化經濟學、自由主義、社群主義、多元文化主義、文化國、人性尊嚴、藝術自由、最低文化生存水準、文化基本權、兩公約、補充性原則、國藝會、藝文課稅禁區、免稅額、扣除額。

最後網站科技藝術碩士學位學程則補充:最新消息 · 112學年度碩士班新生報到公告(含甄試錄取生第二次報到) · 112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考試面試公告 · 2023 LIGHT & MUSIC SHOW · 2022《馬祖島嶼藝術:外在印象內在感知》.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成大 藝術所 考試,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成大 藝術所 考試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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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極圈和沙漠之中,需要什麼樣的建築?
這週離島人邀請到在丹麥專攻建築與極端環境研究、學成歸國的 許家茵。

家茵現在回到母校成大服務、在丹麥皇家建築藝術學院(KADK)研究建築極端環境,曾在冬季阿拉斯加零下30度的冰天雪地、和全世界最乾旱的地方-智利阿塔卡瑪沙漠紀錄、訪談,人們如何利用智慧在這些惡劣的環境中生活與建造建築。

家茵接觸建築是從成大開始、後來到交大研究所進修。在這期間有幸到日本Atelier Bow-Wow事務所實習、塚本先生對於風土建築和環境的細膩觀察,也深深影響家茵對於建築的態度。

歡迎大家來聽聽這週的離島人podcast,
來聽聽家茵分享丹麥如何看待極端環境建築,以及回台灣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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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125- 建築與極端環境研究:許家茵
#KADK #BowWow #丹麥

0:00 Intro
2:35 家茵離開台灣的契機
5:43 公費留學的考試要如何準備
7:20 家茵喜歡建築的什麼地方?
10:31  從北歐丹麥的回台灣,適應得如何?
15:51 KADK - 建築與極端環境研究
25:30 在丹麥遇過最不適應的事情
28:02 丹麥人沒事都會跳到河裡游泳?
32:37 家茵理想的生活方式
34:12 丹麥生活學習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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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化國之藝文補助政策─以財稅手段為研究中心

為了解決成大 藝術所 考試的問題,作者陳昱嵐 這樣論述:

「國家應否補助藝術文化?」誠屬經濟學、政治學、法學等各人文社會科學領域,至今仍喋喋不休,未有定於一尊見解之大哉問。惟放諸世界,各國政府不論出於何種動機使然,藝文補助似已成為國家尤為側重之文化政策。因此,藝文補助之理論與政策建構,勢必要迅速跟隨刻正進行中之藝文補助腳步,盡速成熟發展成一系統性之有機體,以提供國家藝文補助充分之正當性,及制度上之檢討與反饋。本文有鑒於目前法律領域中,對於文化法與財稅法研究之相對匱乏,特立於經典命題、重新爬梳立論之角色,以法學研究為基底,與其他學科知識進行對話與交融,並進一步將理論與文化行政實務整合,以期為我國藝文補助政策提供一條可資參酌、遵循之理路。首先,針對國家

藝文補助之理論此一議題,本文採用法儒 Ronald Dworkin 之討論架構,分別就:美學、經濟學與政治學等三大面向,加以分析。本文認為,藝術因其自治性(autonomy)性格所致,而具有衝撞社會體制之反動性格,恐不易速為大眾所接受,加以國家權力常為藝術所欲控訴之對象,自使藝術更容易受到傾軋,而有特別給予保護之必要性。此外,就經濟學之觀點以言,文化經濟學之興起,適度解除了反對說之各種現實考量疑慮。最後,藝術文化所表彰者,不僅是一種風雅生活的外觀,而是社群生活、文明與價值觀所匯流而成的一種文化脈絡,深深影響其中成員之身分給定與生命選擇。因此,為免弱勢或少數社群,在社會上受到系統性之歧視與宰制,

國家應有義務保障多元文化結構之生生不息,促使文化個體間之實質平等與自由。其次,本文彙整我國憲法之相關規定後,發現立憲與修憲者已然在其中,指引出文化國之輪廓,且核有與前述其他學科領域之探討,遙相呼應之意味。按人性尊嚴之自治自決、自我實現內涵,實與藝術文化之自治性,以及多元文化主義、社群主義肯認個體差異之價值,不謀而合。此外,言論自由所衍生之藝術自由保障、近代生存權保障之「最低文化生存保障」意涵,乃至於基本國策、兩公約之諭示,都再再勾勒出文化國人民所具有之文化基本權樣貌,國家之藝文補助義務,自也於焉而生。再者,藝文補助之手段實則多元彈性,不限於財物面之供給,然本文僅就財稅手段進行研究。此外,學理上

往往將藝文補助之財稅手段區分為:「直接補助」以及「間接補助」,前者顧名思義,即為直接金錢補助,後者則係所謂的「租稅優惠」,亦即國家以減免稅捐之方式,給予納稅義務人經濟上之利益,形成稅式支出、式補助等,本質上與直接給予補助金類同之效果。因此,本文遂就此二種藝文補助之財稅手段進行研究。就直接藝文補助,本文分別從事權組織、補助計畫擬定、到評選審核之執行面上,加以研究。從國家與社會二元論所發展而出之「補充性原則」,除可作為國家介入藝文事務之界限判斷外尚可供作藝文補助事權機關劃分之依據。本文認為,現行文化部與國藝會並行之藝文補助,有疊床架屋、耗費資源之嫌,應盡量將補助事權統一由國藝會行使,同時,給予地方

政府更多文化自治權限,以發展地方特色。而在補助類行之擇定上,補充性原則、促進多元文化、區辨產業促進、補助與獎助之異同等方向,可供輔助判斷。另針對補助金多寡、評選標準與受補助者之權利義務等議題,本文皆有提供憲法界限,以作為國家權力之規制。有關藝文租稅優惠制度之研究,本文特先明辨稅捐減免與租稅優惠之差異,並基於最低文化生存保障之考量,提出「藝文課稅禁區」之概念與立法建議,以使稅法得以跟上文化國所指引之目標。此外,藝文補助之直接補助與租稅優惠兩種手段之中,國家應如何進行選擇,本文亦提出新觀點,主張直接補助應優先適用於藝文工作者,以即時扶植其創作,至於民間藝術文化力量之培植,則以租稅優惠之誘導手段為宜

,避免過度侵擾人民之生活選擇。而在租稅優惠之適用對象上,基於補充性原則與多元文化促進原則,應以推廣藝術文化之社會中介團體,作為優先補助之對象。綜上,希冀透過上述原則之建立,做為我國藝文補助政策之重要參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