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違約金上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另外網站解釋令函|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也說明:關於工程施工查核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每點扣款金額是否得以提高及違約金有無金額上限規定等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張書欣的 我國公共工程採購契約違約金之研究─以違約金酌減為中心 (2021),提出懲罰性違約金上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共工程契約、違約金、損害賠償預定、懲罰性違約金、定型化契約、逾期違約金、減價收受、施工品質管理、違約金酌減、酌減標準。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李隆文的 違約金酌減之探討-以勞動契約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違約金酌減、勞動契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培訓協議、競業禁止條款、獎懲條款、定期勞動契約、保密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懲罰性違約金上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文章【承包商逾期違約金攻防三部曲】第二部則補充:『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當發生違約事由時最多只能請求違約金數額(這個數額之後法院可能再為酌減!),也就是說這是損害賠償上限的約定。 但『懲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懲罰性違約金上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公共工程採購契約違約金之研究─以違約金酌減為中心

為了解決懲罰性違約金上限的問題,作者張書欣 這樣論述:

為確保債務人依約履行以提升政府採購之效率與品質,違約金條款經常成為當事人簡化損害計算與確保契約履行之工具,並於現行政府採購實務上廣泛運用,包含逾期違約金條款、減價收受違約金條款、施工品質管理違約金條款,以及環境保護事項違約金條款等。然而,我國民法對於違約金之規範卻甚為簡要,且機關多以其優勢地位而濫用定型化工程違約金條款,使得承攬廠商因過高之違約金計罰而造成血本無歸之窘境,也導致訴訟上主張違約金酌減之爭議不斷。如何杜絕公共工程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濫用,並將違約金之計罰控制在可達契約目的,又足以使承攬人負擔之程度,實為重要之議題。此外,民法第252條就違約金酌減之規定較為簡略,實務上如何運作亦為值

得研究之課題。本文先就違約金制度為概述,並參酌德國法上之見解以作為釐清我國違約金制度之內涵,並就違約金於現行法上之爭議問題予以討論。其次,介紹公共工程採購契約中常見之違約金條款,分析其法律性質及可能產生之問題。最後探討實務上工程違約金酌減之程序上與實體上問題,並將酌減違約金與否之考量因素予以類型化,整理出各項評估標準,期能提供工程人員及工程主辦機關在執行公共工程契約時之參考,以減緩社會成本損耗的擴大。

違約金酌減之探討-以勞動契約為例

為了解決懲罰性違約金上限的問題,作者李隆文 這樣論述:

勞動事件乃勞雇關係間產生之紛爭,對於勞工而言,除直接涉及個人權益外,更間接影響了其家庭生計。勞工為社會人口結構組成之中產階級,雇主引領勞工,一方在市場上取得發展,他方在經濟上邁向自主,雙方相輔相成,皆須在法律上有完善之保障,以求永續經營。勞動契約常見有違約金之約定,在訴訟實務上,違約金過高及酌減的認定皆屬法院職權,勞雇雙方就心證預見之客觀資料尚屬欠缺,本研究論文透過分析我國近年法院判決,探討各種勞動契約之違約金條款在實務上之判斷差異,並予以類型化,整理出各項評估標準,將酌減違約金與否之考量因素,以及酌減之比例程度,進行量化統計分析,將法院操作結論明朗化,以提供業界工作者為參考。

本研究論文建議未來勞雇間涉訟時,對於契約約定顯然過高的違約金約定數額,法院宜盡量宣告無效,至於約定數額過高而未達顯失公平者,法院予以酌減之標準,原則上應以當事人實際損害此項因素為主要判斷基準,再視契約本身屬於何種勞動契約類型,輔以本論文所提出該類型建議參考之判斷因素,即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違約金酌減宜特別考量債務已為一部履行程度(即勞務給付期間)和勞工未提供勞務之期間與約定之服務年限比例、競業禁止條款違約金酌減宜特別考量違約之客觀情節、培訓協議違約金酌減以當事人所受之損害為主要考量因素、獎懲條款違約金之酌減宜特別考量客觀違約情節、定期勞動契約違約金之酌減宜特別考量勞工債務已為一部履行之程度(即勞

務給付期間)、勞工之薪資水平、保密條款違約金之酌減宜特別考量客觀違約情節,據此進行酌減之決定,並以債權人實際損害額之三倍作為違約金數額上限為宜。 本研究論文所整理各類型勞動契約常見之酌減衡量因素或酌減比例結果,可為勞雇雙方或實務工作者在締約、調解或爭訟過程當中,有得以具體評估契約上記載違約金數額是否妥當之資料。望勞雇雙方能合理約定契約,掌握實務操作脈絡,避免紛爭,營造更佳的勞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