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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2025世界同志遊行禁用Taiwan 台灣宣布停辦也說明:記者方莉婷說:「世界同志遊行原本2025年要在台灣的台北和高雄舉行,沒 ... 來世界同志遊行,都以城市為名,像是2019年紐約、2021年哥本哈根,2023年 ...

國立政治大學 政治學系 伍維婷所指導 何沁舫的 微光初探的同志從政之路-1980~2021年香港同志運動與參政研究 (2021),提出彩虹遊行2023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同志參政、同志運動、民主運動、政治機會結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張文貞所指導 葉智超的 論司法院大法官裁決同性婚姻之正當性爭議 (2018),提出因為有 同性婚姻、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市民憲政主義、憲法對話、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的重點而找出了 彩虹遊行2023的解答。

最後網站2021遊行2023-在Facebook/IG/Youtube上的焦點新聞和熱門 ...則補充:2021遊行2023-在Facebook/IG/Youtube上的焦點新聞和熱門話題資訊,找彩虹遊行2021,2021彩虹遊行日期,今天遊行在2022年該注意什麼?2021遊行在2023的熱門內容就在年度社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彩虹遊行2023,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微光初探的同志從政之路-1980~2021年香港同志運動與參政研究

為了解決彩虹遊行2023的問題,作者何沁舫 這樣論述:

2019年香港區議會選舉,岑子杰、張錦雄和韋少力三位同志候選人當選為區議員。他們的背景具相似之處,皆於同志運動圈耕耘多年,亦為民主運動的倡議者。究竟香港政治機會結構產生什麼樣的變化,使同志得以藉由選舉進入體制內呢?本文假設政治機會結構對香港民主運動和同志運動的發展有重大影響,而兩者的發展會影響同志進入政治體制內的機會。透過文獻分析法及訪談法,爬梳1980~2021年香港政治結構、社會運動和同志參政的相關資料;訪談六位同志議員與同志友善議員,了解他們從政前的經歷、參選動機及對同志議題的見解。最後綜合整理文獻和訪談內容,並運用政治機會理論分析之。本研究發現,影響1980~2021年香港同志參政的

政治機會結構,有以下六項:第一,港英時期民主改革;第二,《基本法》;第三,人權條例制訂與推動;第四,國民教育科的推行;第五,《逃犯條例》及《刑事互助條例》;第六,《香港國安法》。上述政治機會結構,導致多場抗爭行動出現,同志亦參與其中,逐漸成為民主運動核心成員,同志運動與民主運動的發展產生密切連結。從同志參政者的經驗,可得知每項政治機會結構產生的威脅或機會不一定作用在全部的同志參政者身上。這些參與民主運動的同志,他們被動員的結構高度重疊,對現況會產生共同解釋。當他們對政治機會結構的變化有相同回應時,會使他們面臨到相似的政治機會或威脅。港英時期的民主改革、人權條例制訂與推動跟《香港國安法》這三項政

治機會結構,對這個時期的民主運動和同志運動發展很重要,影響了每位同志參政者,建構同志日後參政的條件。

論司法院大法官裁決同性婚姻之正當性爭議

為了解決彩虹遊行2023的問題,作者葉智超 這樣論述:

司法違憲審查制度雖然有著保障人權與節制政府權力的功能,而在民主憲政國家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卻也因為不具備直接的民主正當性,並且得以宣告立法部門通過的法律違憲或無效,因而時常必須面臨對於其「正當性」的質疑。 在臺灣近年來由同性婚姻平權運動所引發的諸多熱烈討論中,大法官不意外地也成為關注焦點之一。許多反對意見認為同性婚姻爭議應由民主程序決定,並無大法官介入的空間,否則將形成司法獨裁。因此,探討大法官在臺灣近來的同性婚姻爭議中,是否真的如同反對意見所宣稱的,不具備介入並作成憲法解釋的正當性,就成為本論文主要的問題意識。 而探究此問題不可忽略的重要脈絡有二:首先是同志運動的發展脈絡,早期備受

壓迫與歧視的同志族群,在1990年代後展開同志運動是令其地位開始有所轉變的契機,長期努力之下,近年來在同性婚姻議題上開始有所進展,也取得許多公眾支持,但同時也面臨反對勢力的反撲,因而陷入僵局。此外,從臺灣的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之發展脈絡觀察,為了因應民主化之後快速轉型的社會環境,大法官是備受依賴,並關注社會意向持續對各種爭議謹慎作出回應,特別是和市民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大法官藉由宣告不合時宜的法律違憲,累積足夠的聲望和資本而不致陷入抗多數困境。但是,當社會對重大爭議存在兩極化的意見並導致激烈衝突時,大法官亦須謹慎考量如何回應,以免引發正當性危機。 因此,著重和其他部門之間的互動,而非由憲法法院

獨攬憲法如何詮釋的憲法對話理論或許是可行的回應模式。而在臺灣的同性婚姻爭議中,則可見到大法官以更為公開的憲法法庭程序審理此議題,於所作成的釋字第748號解釋亦可發現以下特徵,包含(1)著重同性婚姻議題的發展脈絡、(2)將第一次立法形成空間保留給立法部門、(3)在解釋中保留模糊空間作為雙方陣營後續動員的基礎、以及(4)試圖和反對意見展開對話。 本文認為,正是因為社會層面對於同性婚姻議題的諸多討論,並促成社會變遷,才造就憲法法院介入並從憲法觀點闡釋此議題的機會。而大法官闡述司法部門之觀點的同時,也保留立法部門和市民社會作成後續回應的對話空間,以促成憲法對話在各部門之間的持續進行。這些都顯示了大

法官介入同性婚姻並作成解釋事實上是具有高度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