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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陀禪寺住持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釋如本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陳清秀李永然寫的 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彌陀禪寺 - ChiayiWiki - 空間‧文本也說明:位於嘉義市八掌溪畔的彌陀禪寺—亦稱彌陀寺,有些老一輩的嘉義人會 ... 直到大正二年(1913)大崗山義敏和尚來到彌陀禪寺主持重建工作、振興廟務。

華梵大學 東方人文思想研究所 朱浤源、熊琬所指導 劉晏均的 現代勝鬘:孫張清揚居士與戰後臺灣佛教 (2020),提出彌陀禪寺住持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戰後臺灣佛教、現代勝鬘、孫張清揚居士、善導寺、影印大藏經。

而第二篇論文佛光大學 佛教學系 黃繹勳所指導 張桂菊的 漢月法藏禪師參禪指導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漢月法藏、禪病、參禪次第、離心意識、看話頭的重點而找出了 彌陀禪寺住持的解答。

最後網站Re: [NEWS] 動收所鄰文保區彌陀禪寺不滿則補充:23 F 噓run2: 之前打去彌陀寺問住持說沒聽過擬建禪修中心真是會假 07/04 11:24. 24 F 噓run2: 一直重複((((廟方跟前後任市長關係很好))) 開大絕了 07/04 11:27.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彌陀禪寺住持,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為了解決彌陀禪寺住持的問題,作者釋如本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陳清秀李永然 這樣論述:

  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宗教界諸多反應,認為該法違反憲法關於宗教自由之規定,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宗教界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並針對宗教基本法及宗教團體法提出建言及看法。 本書特色   1.評析106年內政部版《宗教團體法》   2.宗教界對宗教立法一事的看法   3.學者對宗教立法一事之建言   作者簡介 釋如本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永久名譽理事長   .法王講堂住持   .彌陀禪寺住持 釋法藏法師   .佛教衛星電視慈悲台台長   .僧伽林楠西萬佛寺方丈

釋宏安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副理事長   .清涼山護國妙崇寺住持 釋普暉法師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台中慎齋堂住持 釋見引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秘書長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陳清秀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創辦人;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王序 《宗教團體法》篇 處處違憲的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釋普暉法師 一、前言 二、《宗教團體法》

草案違背《憲法》精神 三、宗教以精神為號召,以人弘教,非財物之組合 四、宗教團體本應擁有人事、財務自主權 五、結語 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之缺失與應遵循的立法原則 /釋見引法師 一、前言 二、內政部版本《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缺失 三、宗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四、結語 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之法律地位/陳清秀教授 一、前言 二、宗教的意義 三、宗教自由 四、宗教團體及其法律地位 道場非營利單位,財務公開將危及道場安全/釋如本法師 一、前言 二、財務公開,無異招蜂引蝶,危及道場安全 三、道場並非營利單位,為何政府要求訂定財會制度? 四、結語 非法人宗教團體將淪為二等公民/釋宏安法師 一、前言 二

、將宗教團體劃分為「法人」和「非法人」即已違憲 三、非法人之宗教團體需繳納各種賦稅 四、「法人」和「非法人」在義務和罰則上並無不同 五、結語 如何妥善訂立合憲之《宗教團體法》?/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二、我國《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等基本權 三、《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 四、為何制定《宗教團體法》? 五、《宗教團體法》草案 六、結語 《宗教基本法》篇 從106年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違憲疑慮談《宗教基本 法》的訂定/釋法藏法師 一、宗教對國家的實質幫助 二、為何我們要如此嚴肅地面對宗教立法? 三、《宗教團體法》立法程序及《憲法》法理基礎上的明顯過失 四、《宗教團體法》草案違背宗教

自主或侵犯宗教內部事務等條 文略舉 五、宗教界的三項訴求 六、推動《宗教基本法》之立法 我國宗教界為何主張訂定《宗教基本法》/釋法藏法師 為何需要《宗教基本法》? 我國宗教法律修訂演變 《憲法》保障宗教財務自治、結社自由與人事自主 現實情勢阻礙宗教正常發展契機 訂立《宗教基本法》,確立華人宗教自由領導地位 《宗教基本法》可作為國家與宗教間互助之連結 我國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藉以確保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保障信仰 宗教自由 二、國內屢有侵犯宗教自由之法律或行政 命令 三、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四、《宗教自

由保障基本法》宜包含之內容 附錄 附錄一《宗教團體法》,宗教界齊聲說NO──中國佛教會理監 事會議達成共識拒絕違憲《宗教團體法》紀錄 對宗教束縛越少,宗教就越能服務社會 宗教與政府間能和諧,社會才能安定 《監督寺廟條例》可改成《宗教輔導條例》 宗教立法需謹慎思考 宗教人要走的路還很長 召集各宗教領袖,變成更大的力量 立法須讓宗教人理解並接受 尊重專業,協助老寺廟 訂立《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宗教 立法前應先諮詢宗教界的意見 宗教自救,確保宗教自由 各宗教應分開立法 凝聚共識推出《宗教自由基本法》 附錄二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 歧視宣言 附錄三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

19日聯合版《宗教基本法》 草案(初稿) 附錄四內政部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 附錄五為「確保宗教自由,宗教界積極奔走」活動照片集   王序   宗教是一種生命教育,也是一種生活文化;五千年中華文化孕育出以道家為根,以儒家為枝葉,以宗教為花果,展現出來一條有系統、有傳承「順天應人」追求「圓滿人生」的文化大道;迸發出從人類身心靈和環境自然的調合,與天道自在符順的圓滿生活文化底蘊!   「宗教」不僅是追求生活中,中道圓滿和諧的教育文化;更是要從生命中找到永續存在的價值與圓滿的究竟目標!   「宗教」是要追求互信合作、相互扶持的圓滿相繫關係,是要遠離拋棄充滿詭譎矛盾、相互衝突鬥爭的

競爭關係!   「宗教」是一種傳承,一種選擇,一種教育,一種堅持,一種信仰,也是人類身心靈追求永續價值的宗旨與目標!   永然兄以他的專業與熱忱,長期投入護持貢獻於宗教法律上的服務,幫助解疑與解決宗教界一直面臨的困難與爭議,令人隨喜讚嘆!這次他再次為宗教法的制定爭議貢獻調和,為宗教界發聲服務,除親自以法律人的立場提出他個人對於制定相關法律的看法與依據外,並恭請普暉長老尼、如本大和尚、宏安上人、法藏大法師、見引法師秘書長及陳清秀教授等高僧大德,共同為宗教法及宗教基本法分別撰寫精闢的論述,用心彙集這本珍貴的寶卷,就宗教法的制定緣起、過程、課題與未來的發展方向作了完整系統性的整理,可提供政府及各

界關心宗教發展的團體與個人,全面了解宗教法發展變遷過程與內容,建構一個良性的溝通平台,永然兄與法藏法師最近倡議擬定宗教基本法,以有效維護宗教界,能夠受到合理公平的保障,並能永續達成健全發展的目標,值得大家一起來共同關注!   「宗教自主,信仰自由」是金平一直以來奉行追求的普世價值!對於宗教界面臨的問題始終保持最深最廣的關心,未來有關宗教法或宗教基本法的制定,亦當本於一貫的熱忱與信念,為宗教界的好友們把關,以維護宗教正常合理的發展與應有的權益,使得所有民眾都能自由自主的得到心靈發展的歸依處與平安喜樂,讓社會更祥和、國家更安定,化戾氣為祥和,轉鬥爭為合作,大家攜手合作,朝向大同世界的共同目標而邁

進!   永然兄邀請諸多高僧大德及法學教授共同為宗教法的制定原則與目標及看法,作了完整的整理分析,提供宗教界一個全盤的了解與重要的參考,並邀請金平能提供一些看法與建議,我樂於為他們提序!   王金平 序於2017年12月8日

現代勝鬘:孫張清揚居士與戰後臺灣佛教

為了解決彌陀禪寺住持的問題,作者劉晏均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題,是關於孫立人將軍夫人孫張清揚居士,與戰後臺灣佛教重建大業的佛教史課題之開創性探討。其所涉及的問題意識,主要是二戰後,由於中國大陸全境歷經長達四年的國共內戰後,終於在一九四九年時出現大陸統治權更替的巨大變局,而當時國府不但失去大陸政權,隨即戰敗的殘餘黨政軍大舉撤退來台,其中還有來自大陸各省的數百位在大陸佛教界很有知名度與影響力的佛教僧侶,也跟著來到臺灣,而彼等倉皇逃難之際,又驟然身處異地,於是彼等頓時陷於各種生活與弘法事業的兩大艱難處境之中。而當時已來臺孫立人將軍夫人孫清揚居士,在大陸時期就和這些來臺的佛教大老們有深厚的佛教因緣。加以當時孫將軍當時在臺灣軍中掌握大權,因此得予在此巨

變的大時代下,為來臺初期的這些大陸佛教大老們,提供很多必要的協助。就此來說,孫夫人清揚居士,在這個環節上所作出的重要貢獻,也就是她對於當時臺灣佛教文化事業協助與促成的巨大成就,實不亞於孫立人將軍當時在臺灣軍事上的成就。所以本文的正式探討核心,即為有「現代勝鬘」之稱的孫張清揚居士與戰後臺灣佛教重建事蹟的開創性探討。而經過本論文各章節的分別探討後,我們發現:一、相較於從印度大乘佛教經典中發現在家佛教女居士典範經典人物「勝鬘夫人」,孫清揚居士對於戰後臺灣漢傳佛教重建與復興的一生奉獻,例如她能:傳承太虛大師依人乘而趣菩薩行者的人生佛教,又因曾受到智光法師的啟發、教育,所以她特能以女居士身份在臺灣建設人

生(間)佛教,不僅提升了婦女的地位,並使臺灣佛教為國際上所注重。二、再者,她來臺後,更曾以「世界佛學苑」的興學大願,私自捐鉅資以接收臺北名剎善導寺,以作為佛法弘化、僧務運作的重心,甚至中國佛教會在臺灣才有根據地。三、此外,當時臺灣大多數的佛教徒,對大乘佛教法義並未能有正確的認識,但孫張清揚居士縱使遭遇孫案大難當下,孫家其實已舉家軟禁於臺中孫府時,孫清揚居士仍能毅然出面,率先捐鉅資並發起影印《大藏經》,以讓臺灣全島各地信眾都能因此,而更加認識佛教與了解佛教的教義,致使此後在臺灣地區研究佛學的人逐漸增加;其間她還設置多種獎學金吸引大專青少年來學習佛學,佛法能夠普遍化、深刻化傳播於各角落。四、日後佛

光山的佛教事業或慈濟功德會的事業,她也同樣大力幫忙,無私無我。因此,本論文稱她為臺灣佛教徒中的「現代勝鬘」,可為實至名歸。

漢月法藏禪師參禪指導之研究

為了解決彌陀禪寺住持的問題,作者張桂菊 這樣論述:

  明末時期禪宗復興,修學參禪者絡繹不絕。本論文旨在研究探討漢月法藏(1573~1635)的參禪指導,以往現代學術研究對漢月法藏的研究大多著眼於「密漢之諍」的探討,然而漢月法藏在提倡看話禪——以看話禪作為「參禪指導」與「提振綱宗」方面,亦有獨特的貢獻。  本論文藉由漢月的新出文獻《於密滲禪病偈》與《參禪四十偈》,來探討其思想與對參禪的指導。《於密滲禪病偈》是漢月於三峰清涼禪寺掛錫時所作,旨在將參學者於參禪過程中所遇、所犯之禪病記錄下來,使後學者在修禪的過程,能夠引以為鑒。  漢月以看話禪法作為參禪的教理依據,並將參究看話禪的過程寫成《參禪四十偈》,是一部有次第和有系統的參禪指南,漢月並期許已

證悟禪者們注重法脈、力闡綱宗和提振宗風,本論文希望能呈現出漢月禪師於明末時對參禪指導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