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另外網站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系統也說明:受理申請時間:請依規定時間辦理 · 1.歡迎使用學雜費減免申請系統(於第二階段申請學雜費減免時才需上系統)。 · 2.請您上網登記後,於規定期限內攜本系統所產生之申請書及符合 ...

國立屏東大學 國際貿易學系碩士班 劉子年所指導 鄭麗萍的 就學貸款違約因子之研究 -以屏東地區大學生為例 (2018),提出學雜費減免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就學貸款、逾期放款、逾放比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 詹宜璋所指導 邱千睿的 低收入戶社會救助制度經驗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低收入戶、社會救助、審查規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學雜費減免申請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非70 萬元以下弱勢補助)則補充:(3) 學校地址:515006 彰化縣大村鄉學府路168 號,並於信封註明「辦理學雜費減免」. 學校收件人:大葉大學生輔組蔡小姐. 5、 僅於系統登錄而未繳回紙本申請書及相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學雜費減免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就學貸款違約因子之研究 -以屏東地區大學生為例

為了解決學雜費減免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鄭麗萍 這樣論述:

  隨著國內大學日漸增加,大學教育已日漸普及化,人人都以追求高等教育為目的。然而以經濟學的角度而言,讀書相對也是一種高成本的付出,辜且不論畢業後的就業結果如何?在求學的過程,所付出的學費、生活費等都是一筆非常大的支出,並非每個人都負擔的起。為此政府於是在民國65年9月起開辦就學貸款,提供了多數經濟困難學生於就學上不少協助,使其免於輟學之苦。  本研究因近年來就學貸款人數居高不下,逾放比率卻節節增高,本研究樣本母體,係採用屏東地區承辦就學貸款某金融機構之資料,並以105年8月1日起開始還款之學生為研究對象,經實地調閱原始貸款戶之申請書並觀查電腦檔案中借款人的目前資料狀態,截至107年6月底為止

,經刪除極端值和已結清者,最終選取如表4-1有效樣本正常戶2246戶,違約戶754戶,共3000戶做為研究樣本。  實證結果發現16個解釋變數,在利用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實證發現,在篩選出的16個影響就學貸款信用風險的變數中,得知貸款總額(萬元)、貸款利率、學校屬性、依法訴催、授權扣款、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及申辦延期等8個解釋變數達 0.01顯著水準,保證人數等1個解釋變數達 0.05顯著水準,其餘解釋變數則不顯著。其中貸款利率與依法訴催等2項變數呈顯著正相關;而貸款總額(萬元)、保證人數、學校屬性、授權扣款、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及申辦延期等7項變數呈顯著負相關。本研究所

建立的信用風險評估模型其預測能力尚佳,對於個案銀行就學貸款授信案件應有預警之效果,將可客觀且迅速地偵測出就學貸款申辦戶之信用違約風險, 並期能降低就學貸款的逾放比率以提高授信之品質,及減少銀行呆帳損失以健全銀行之經營,並提供相關政府單位相關政策決定時的參考。

低收入戶社會救助制度經驗之研究

為了解決學雜費減免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邱千睿 這樣論述:

社會救助法雖歷經多次修法,然法定貧窮資格認定能否與實際貧窮生活相互呼應仍有所質疑。尤其在受助家戶經濟狀態沒有太大改變之情況下,卻時見因審查制度規定而影響救助資格,異動降款甚至排除受助資格。為瞭解受助者面對此一制度適格規定的制度認知與詮釋,本研究採質性研究方法,以雲林縣為研究場域,針對民國99年修法後救助資格降款或不符共計10位受訪者進行深度訪談,了解其對社會救助法相關審查規定所產生之申請資格與實際經濟狀況之影響。研究發現分述如次:一、在取得低收入戶資格前,家戶列計人口多數自認處於就業困境的狀態,另家庭支出除生活必要開銷外就是家中成員醫療費用、子女教育相關費用及其他臨時性支出;至於其他支持資源

可歸類為正式資源與非正式支持,透過對資源的熟悉度自行決定使用順序。二、取得救助後的改變,相關補助款可以增加家戶收入並視其為穩定財源之一,另外學雜費、相關社會保險之保險費等相關減免和實物捐贈,實際感受明顯受惠之處。三、取消救助資格之原因,除收入超過、動產與不動產變動外,家戶人口計算、互負扶養義務的責任也是成為救助資格申請的枷鎖。至於救助中止之影響,不只是被迫回到原本受助前之拮据生活模式,也可能會加速惡化家戶貧窮狀態,更甚者間接影響子女生涯規劃。四、制度經驗反映了主流社會價值,政府要求貧困者負起道德責任之意涵決定救助與否之關鍵,當家庭責任、工作倫理、動產與不動產的價值計算等考量因素轉換為申請書面上

的數字計算時,便可能與實際貧窮狀態有所出入,與貧困者之現實遭遇與經驗認知相矛盾。顯示受到社會觀感與義務規定的影響下,道德責任成為貧困者受助條件之桎梏。最後,基於研究發現進行討論,對於救助資格審查面向提出建議,以及本研究之研究價值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