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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珮君所指導 蔡天民的 我國遺產歸扣制度之探討及修法建議 (2020),提出基隆營業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種贈與、歸扣、貢獻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歷史學研究所 王泰升所指導 吳俊瑩的 日治台灣警察與現代生活秩序的形塑:以違警罪的即決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文明開化、犯罪即決例、台灣違警例、殖民現代性、日常生活史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隆營業所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基隆營業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遺產歸扣制度之探討及修法建議

為了解決基隆營業所的問題,作者蔡天民 這樣論述:

歸扣制度起源甚早,在古羅馬時代即有,後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沿襲羅馬法的歸扣制度,明定在其民法典中,條文詳殊雖異,立法精神卻是一致,即(一)實現共同繼承人之間遺產繼承的公平,(二)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財產處分的本意。我國於1930年民法制定公佈之時,即將歸扣制度納入,規定在第1173條,將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予以特定繼承人之特種贈與,推定為「應繼分之前付」。民法繼承編雖歷經數次修正,但第1173條卻從未修正過,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爭議日多。行政院為配合實務見解、釐清爭議問題及民法現代化,曾於民國105提出「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民法第1173條有關歸扣制度,做了大幅修正,

推翻了原有的默示推定原則,改為原則不歸扣,例外歸扣。歸扣範圍不限「結婚、分居或營業」三種,若侵害到共同繼承人之特留分時,應返還侵害部分。其修正方向,可望使當前爭議的問題獲得釐清。唯行政院所提之有關歸扣制度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審議時,亦遭來許多疑慮,本文試就行政院所提有關民法第1173條修正草案內容做探討,提出個人淺見,並建議未來修法能納入「貢獻分制度 」,讓遺產之繼承,能更符合實質上的公平。

日治台灣警察與現代生活秩序的形塑:以違警罪的即決為中心

為了解決基隆營業所的問題,作者吳俊瑩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日治時期的違警罪如何透過警察與即決程序型塑現代生活秩序。違警罪是與庶民生活關係最為密切,基於對文明生活秩序的想像所設定的規範。違警罪所規範的並非惡性重大的犯罪行為,而是對於文明進步生活的想定,是以個人作為現代法律生活的主體,就身體的外顯行為;人與人的交往方式;個人與集體人群社會的互動;人與公、私空間的關係;人在空間中的交通移動;人與自然界的關係等面向,透過禁止與處罰手段建立文明與理性的生活秩序。違警罪最初由日本人引進台灣時,是以法定刑為拘留或科料(小額罰金)的違法行為來界定其範疇,實體規範散落於舊刑法違警罪、地方縣廳的「違警罪目」,以及日常生活的各種行政管制規則,內容包羅萬象,並搭

配即決制度而得由警察告發、處罰。1908年因日本新刑法施行所帶來的法制變動,台灣總督府制定了「台灣違警例」之後,違警罪的概念與範疇向「台灣違警例」收斂,該法的規範內容有承襲自殖民母國的原型,以及針對台灣在地統治問題所設定的規範。台灣的警察採分散式配置並維持高密度警力下,警察的可見性高,加上常態性巡邏與專案行動,違警罪取締強度雖有地域上的差異,整體而言具備深入都市與非都市民眾的日常生活的結構條件。從違警罪即決的趨勢來看,當平地治安獲得控制後,1901年起違警罪取締件數隨即攀升,除1910年代前半略有下降,取締強度持續成長,於1936年達到高峰,且台灣對違警罪的取締強度比日本本土及朝鮮都來的高。違

警罪是透過警察與即決手段,以禁止而非誘導性的方式推動現代生活方式,但在殖民的情境下,警察對違警罪的解釋適用、執行上不乏濫權的情況,此從當事人不服即決向法院聲請正式裁判的分析亦能獲得印證,加上執法時不免會出現的民族差別對待,皆影響著違警罪即決的成效,只能一時性地改變人們的外在行為,尚未完全深化為內心的道德觀;不過從戰後外省人對台灣社會的外部觀察來看,經過日本統治的台灣人在日常生活的公共性及衛生性,已有一定程度的提升。然而,透過警察推動現代生活秩序有其限度與限制。「台灣違警例」規範本身不僅「規訓過頭」而帶有殖民性;在警察政治陰影的籠罩下,違警罪亦被用於展現行政權威,作為推動政務的處罰手段,並且在1

920年代以後用被來壓制台灣人的政治生活,連帶使台灣人產生反感,模糊了該法屬於現代性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