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契約容量調降費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碩士班 周素娥所指導 鄭楚堂的 優化契約容量與時間電價對電費成本之影響-以F公司為例 (2018),提出台電契約容量調降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契約容量、時間電價、電費成本、迴歸分析。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銘傑所指導 施硯笛的 競爭法與電業自由化 (2017),提出因為有 公平交易法、競爭法、電業、自由化、發電廠、契約、聯合行為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電契約容量調降費用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電契約容量調降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優化契約容量與時間電價對電費成本之影響-以F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台電契約容量調降費用的問題,作者鄭楚堂 這樣論述:

電費成本約占F公司年營業額之4%,研究者在最近8年累計節省電費成本已超過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現行台電公司之總電費為基本電費、流動電費、功率因數調整費及超約附加費和其他等五部分所組成。本研究是以F公司2013-2018年實際用電資料,利用SPSS統計軟體進行迴歸分析及差異分析等方法,找出優化契約容量與時間電價對電費成本之影響。經分析結果顯示:契約容量對基本電費為正相關與流動電費無關;對功率因數調整費為負相關;對超約附加費為反比函數關係;對應繳總電費為二次函數關係,並以此圖形找出最低點位置,即為優化契約容量和應繳總電費最少。應繳總電費與契約容量及基本電費和超約附加費有顯著影響。時間電價選擇三段式

比二段式對F公司較有利,但受一例一休政策影響,使得時間電價差異不顯著。由近三年之優化契約容量值呈現穩定,故建議F公司將契約容量調降約13.2%,每年約可以減少84.7萬元基本電費,但在夏月期間有可能會產生超約附加費支出。期望本研究對企業在決定契約容量及選擇時間電價時有所幫助。

競爭法與電業自由化

為了解決台電契約容量調降費用的問題,作者施硯笛 這樣論述: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國內九家民間獨立發電廠合意拘束彼此營業行為,共同拒絕與台電公司修改購售電契約,構成聯合行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然而,於聯合行為爭議期間,我國電力產業結構為單一買方模式,所有民間獨立發電廠唯一售電對象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顯難以抗衡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市場力量,故以長期購售電契約約定長達25年交易條件,且電力交易秩序向為經濟部高度管制下所建立,民間獨立發電廠間是否確有競爭關係、本案是否有聯合行為規範介入必要,不無疑問。本文以民間獨立發電廠聯合行為爭議產生問題意識,欲探討競爭法介入電業自由化秩序之適法性問題。首先,以不同電業自由化模式對應前開聯合行為爭議背景,呈現後續討論之事

實基礎。其次,透過《公平交易法》第46條法律位階、立法意旨、審查觀點之全面探討,嘗試為該條文相對抽象規範內同提出層次化之審查架構,以為法制面討論之大前提。審查架構依序包含規範衝突類型化、審查密度、審查基準等三道檢驗層次。為綜合比較《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範與電業自由化相關規範適用於我國電力產業之效果。本文先分析民間獨立發電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關係是否具備競爭關係,以確認適用聯合行為之實益與適法性。繼而,本文依所提出《公平交易法》第46條審查架構全面檢視電業自由化相關規範是否牴觸《公平交易法》立法意旨。確立保障長期購售電契約、維持電力躉售關係非競爭性乃電業自由政策得以持續推進之基礎,此

類政策手段所促進之經濟效益無法為競爭政策取代或彌補。聯合行為規範之介入不僅無助於擴大市場規模、增加競爭者數目、降低市場集中度、降低市場進入障礙、提升消費者利益或降低交易成本等成果,更抑制產業自由化相關規範所達成之經濟成效。基此,本文認為於單一買方模式之電業結構下,聯合行為規範不應介入民間獨立發電廠與電力獨買事業之交易關係,否則將抑制自由化政策持續引進民間獨立發電廠之成效,妨礙電業主管機關引導電業邁向下一階段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