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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也說明:臨床試驗教育訓練 課程系列. 人體臨床試驗「倫理、科學、法規與GCP (一)~(四)」. 主辦單位: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學研究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臨床試驗中心、.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陳荔彤所指導 廖文宏的 人體試驗受試者之個人資料保護問題研究 (2013),提出台灣臨床試驗教育訓練中心gcp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nil。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陳鋕雄所指導 劉瑋庭的 從美國法看我國人體試驗未成年受試者保護 (2011),提出因為有 人體試驗、未成年受試者、人體試驗委員會、非治療性試驗、父母同意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臨床試驗教育訓練中心gcp的解答。

最後網站高雄榮民總醫院2018 年度臨床試驗教育訓練課程(GCP)則補充:為配合醫療法/人體試驗管理辦法/人體研究法等法規,凡有意願擔任人體研究/試驗. 計畫主持人或研究團隊,皆需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CP)第14 條規定,所有參與.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臨床試驗教育訓練中心gcp,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體試驗受試者之個人資料保護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臨床試驗教育訓練中心gcp的問題,作者廖文宏 這樣論述:

摘要醫學持續進步,乃是基於資訊之發達與不斷創新,與醫療設備及藥物材料等相關研究。而要達到改善醫療診治及預防的目的,也需要「人體試驗」與其他性之研究。本論文旨在探討「人體試驗」相關的法律問題,與受試者安全及相關議題。 個人資料保護係建立於《憲法》對個人之保護基礎,我國在2011年10月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醫療基因、健康檢查、性生活和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明確規定屬「敏感性個人資料」,並闡明敏感性個人資料概念、如何使用個人資料、處理模式與保護爭議問題。 此外,「人體試驗」定義及其相關倫理規範,被視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我國也遵循國際

法規範研訂「人體試驗」需符合生物醫學及符合倫理及準則,本研究亦從國際法觀點、判例及代表性之宣言及法典說明。 本研究進一步就「人體試驗」受試者醫療資訊之隱私權保護,以及醫療資訊意義及受試者個人資料保護問題,保護個人醫療資訊及措施,以四個國家為例說明國際間「人體試驗」研究個人醫療資訊保護革新。 本研究總結改善「人體試驗」的管理,是刻不容緩的事。唯有藉著獨立專法的設定、專責管理機構、有效評鑑制度、加強專業與生命教育倫理訓練與相關法律修正,以真正達到保障受試者權益的理想目標。

從美國法看我國人體試驗未成年受試者保護

為了解決台灣臨床試驗教育訓練中心gcp的問題,作者劉瑋庭 這樣論述:

由於國內目前針對未成年受試者之人體試驗相當缺乏,幼童往往無法接受如同成年人般之醫療照護品質,而常仰賴仿單外用藥,成為幼兒健康照護的一大難題,且除了生醫研究,尚有其他公共衛生領域的非治療性研究,可能帶來的風險不易預期。此外,我國關於未成年受試者保護之法規範並不充足,名詞定義上亦不甚明確,相關條文分散於各個法律與法規命令當中,對臨床試驗研究者於適用上有所不便,有必要加以分析與整理。 本文藉由介紹美國涉及人體試驗未成年受試者保護之重要判決,以現實中曾經發生的真實案例,點出保護未成年受試者的重要性與迫切性,並針對未成年人是否適宜參與人體試驗、參與試驗之風險和利益應如何取得平衡、家長和法

定監護人應如何保障子女的自主決定權、人體試驗委員會應如何扮演把關者的角色、法院是否及如何以國家公權力於事前介入審查、及有無需要採用其他額外的保護機制的必要,來確保未成年人不致淪為不當人體試驗底下的犧牲品等議題。本文主要乃比較及分析美國與我國關於未成年受試者保護之規範,希冀能藉以作為我國未來立法與行政上之參考,而在醫療發展與特定未成年受試者保護間取得良善的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