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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台中港貨櫃買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靜宜大學 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黃志仁所指導 陳勤的 報關公司經營管理與市場分析── 以H報關有限公司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經營管理、市場分析、永續發展、創新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中港貨櫃買賣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中港貨櫃買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台中港貨櫃買賣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報關公司經營管理與市場分析── 以H報關有限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台中港貨櫃買賣的問題,作者陳勤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是探討報關業的規模及變化,藉由平時的危機處理模式,可看出自己本身不足的地方,並且做出SWOT分析,再經由報關業的市場分析以及經營管理與經營理念來統整報關業應該具備的提升良好競爭力的方法,再由最後的營運策略及永續發展來做最後的結論。藉由本研究中的個案研究方法進行探討,並以台中港的通關作業流程等項目來做研究。本研究透過出口流程分析、市場內部與外部分析、危機處理、個案研究等方式進行分析研究,其結果整理如下:1.藉由文獻探討中,可以得出出口報關大致上的流程及出口說明。2.利用“市場分析”,探討出報關業內部及外部分析,分別會對報關業所造成的影響。3.在報關業中多少都會遇到危機,而“危機處理”

的方法也是一大學問,必須靠經驗累積才能度過種種不同的考驗。4.個案研究中,藉由訪談了一家同業公司,發現其實還有許多不足的地方需要好好努力,同業間可以互相切磋學習。5.提出改善的流程辦法,並且加以解決市場目前面對到的問題。6.透過自身的“經營管理”經驗以及“經營理念”,可以更加了解到報關這個行業所需要面對的就是大量的經驗累積及擴張人脈的重要性。7.在SWOT中,把公司的好的部分及壞的部分考慮進去,期望把優勢延續下去,並且把劣勢降至最低,要把經驗和人脈好好學習及公司. “創新”是即將需要面臨的事情。8.對於公司,應該要改善經營模式,才會使得企業得以“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