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特價商品、必買資訊和推薦清單

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進德寫的 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法律邏輯分析與體系解釋(上冊)(十版) 和李佩芬的 實用不動產稅法精義(第九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印花稅簡介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也說明:憑證名稱, 納稅義務人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立約或立據人 ...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納稅額巨大,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新文京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介山所指導 陳應交的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2021),提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連帶責任、一行為不二罰、廢棄物清理、狀態責任、行為責任、環保爭議處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沈慈玉的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註銷牌照、裁罰案件數量、社會成本、定期檢驗公益目的、個案審酌因素、程序上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修正的重點而找出了 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行政院宣布廢除85年歷史印花稅 - 公視新聞網則補充:學者表示,印花稅多數依「憑證」課稅,但契據種類繁多,常會造成納稅義務人困擾。再加上逃漏心態與稽查困難。但印花稅法廢止案,還須經立法院審議,行政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法律邏輯分析與體系解釋(上冊)(十版)

為了解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的問題,作者張進德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編稅法總論,係從憲法、最新修正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等法律之內容、法理及體系,申論稅法基本原則:(一)租稅法律主義、(二)課稅公平原則,進而申論依法課稅。第二編稅法各論,乃將各稅目法令相關規定及稽徵實務加以彙總歸納,析論各稅捐之構成要件:(一)人的要件(納稅義務人)、(二)物的要件(課稅客體、稅基、稅率、減免)及法律效果,論述清晰,條理分明,由淺入深,並舉釋例闡述,讀者閱之易於瞭解,融會貫通,並得心應手於租稅規劃。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的問題,作者陳應交 這樣論述:

首先,從食品安全問題、生態問題、政治問題和環境問題,通過從各個層面深入分析《廢棄物清理法》的內容和實施過程及效果,本研究期望結合環境學、經濟學和法律學的範圍,增加強化我國環境保護之法律法規、法律常識和環境教育之有效性,使全世界所有公民和人類擁有一個清潔、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和活動空間,藉此得以繼續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尤其經濟成長與工業的發達造成廢棄物的產生是必然的製造過程之一環,企業主如何在公司治理要求下,遵守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義務,以免除法律上所負之責任,是目前每位企業主極為重要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精神 ,現行《廢棄物清

理法》就廢棄物之清理,查立法有第11條:「一般廢棄物清理主體之規定,有關執行機關、管理機構與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該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各自清理區域之責任」,第14條﹕「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責任」,第15條﹕「物品或包裝與容器之製造、輸入之業者或原料、輸入或製造之業者與販賣業者間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連帶責任」,第16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業者」 應依政府公告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以做為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分配使用之資源回收基金的管理制度」,第30條﹕「事業廢棄物清理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間負連帶清理責任及環境改善責任」與第71條﹕「廢棄物非法棄置得由管理機關、執行機關命其限

期清除處理,由其委託人、受委託人與管理人、使用人、所有人負第二次連帶清除與改善環境之責任,逾期不為清除處理管理機關與執行機關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由政府代為清除其清除處理費用,執行機關有權行使求償權,並於屆期不清償時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65條參照)」,重視行為責任之分辨、事業委託與受託者間之連帶責任與刑法及行政罰法之規範、闡述連帶責任範圍及所涉行為責任之管理理論、經濟法律學說、違法狀態及實務見解分析,並援引法院裁判進行個案分析,期盼透過本研究研擬妥適的立法面與執行面,改善人類生活環境以及精進廢棄物管理

制度,以達到減少廢棄物之產生與生態衛生安全平衡發展之成效,並強調生態環境、資源回收與零廢棄物之理念,以提升全民綠能觀念並適切研討出合乎民情、法理制度與良善管理之政策,強調企業社會責任之四大責任 一經濟責任、二法律責任、三倫理責任、四自由裁量責任之理論,融入國際碳權及碳稅機制應變處置方針,最終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修正建議並研擬環保爭議處理法草案作為本研究之建議與結論。

實用不動產稅法精義(第九版)

為了解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的問題,作者李佩芬 這樣論述:

  本書兼顧不動產稅法之學理與實務,內容與不動產相關的各種賦稅法規。   作者依多年來在學校任教及參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等專技人員培訓班之授課心得與講義,依不動產移轉、使用與租賃等相關稅務法規及相關著作,精簡編成這本最適合上課使用的教科書。   在學理方面,作者以深入淺出的方式,闡釋各稅目相關法規與立法意旨,使讀者能充分吸收其法條精義,掌握稅法全貌,並在章末設計「稅制思考」單元,提供研讀後對稅制反芻討論之空間;在實務運用方面,各種稅務專章均搭配稅額稽徵計算案例,並導入實用的釋示函令,提供讀者節稅技巧。   為了因應讀者準備各項考試,在書末附

錄中,收錄了「法令彙編」蒐納最新法令規章,並將「解釋名詞」彙整表列比較,以供參酌查閱。   第九版主要是針對政府最新頒布增修之條文和文字作修訂,包含《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遺產及贈與稅法》因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而調整之免稅額以及《稅捐稽徵法》等。   本書各章自我評量為相關專技人員考試與該章相關的試題,提供讀者掌握命題趨勢,並自我演練提高學習效果,不提供解答。讀者選購時請留意,出版公司與銷售單位均無法提供解答給讀者。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研究

為了解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的問題,作者沈慈玉 這樣論述:

我國地方稅目中以「使用牌照稅」之裁罰案件佔居各案件中之首位,裁罰案件中又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為由為大宗,其次即係因「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而被註銷牌照之案件,上述我國兩種案件,為前開法令主要的裁罰原因類型。案件中,行為人被查獲未完稅或經註銷牌照之載具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不僅要補足應納本稅外,行為人更應被裁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另,若業經註銷牌照已超過五年之案件行為人,除須補徵五年本稅外,還須繳納該五年法令所訂違規使用行為之罰鍰,前開裁罰規定,使得行為人不僅不願處理欠稅及違法車輛使用之問題,更增加納稅義務人與行政機關兩者間之對立,觀察上開法令規定及實務運行

結果,反而行政機關損失相關規定之稅收,也因稽核上之實務困難、資源浪費,也徒增更多的社會成本。 究其立法目的,國家公路主管行政機關乃為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而訂定法令,規範行為人所使用車輛需定期檢驗以滿足前開立法緣由,並非係為處罰人民而生。惟現行實務上操作,因法條裁罰相關法制設計不當,致使案件量龐大,行政機關承辦人員,由於資源有限資源,及上級機關要求迅速結案之壓力,人員更難以按「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應就個案審酌得裁罰之因素,亦難以實現正當法律程序上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致使實務運行結果本末倒置,不僅難以達成原立法公益目的,更使得相關案件不減反增。 本論文研究結論,其一建請刪除「使用牌照稅法

」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規定,讓民眾更願意積極或配合行政機關完善車輛使用規範檢查及排除相關問題以維護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其二建請將「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進行修正,修正為12月1日至12月31日;或比照「綜合所得稅」徵收方式,隔年再行徵收,使國家在有限資源中可以順利達成立法目的同時兼顧實務運作之經濟性。【關鍵詞】註銷牌照、裁罰案件數量、社會成本、定期檢驗公益目的、個案審酌因素、程序上照顧及 保護等附隨義務、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