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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楊君仁教授所指導 黃國展的 論公司清算遇強制執行之法律問題 (2012),提出公司解散 法定 代理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清算程序、強制執行法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碩士班 陳志遠所指導 顏杏芬的 公司清算及破產制度之程序與實務個案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公司法人格消滅、清算制度、破產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司解散 法定 代理人的解答。
商事法
為了解決公司解散 法定 代理人 的問題,作者吳博文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涵蓋最新修法資料、實務見解及學者意見,以及商事法中重要法律概念之名詞釋義,如公司法之「黃金表決權」、「複數表決權」、「累積投票制」、「深石原則」或報載所稱之「肥貓條款」、「大同條款」、「SOGO條款」等,方便讀者瞭解商事法特有之名詞。 本書特色 本書於編排方式上,特色如下: 一、公司法:公司法於107年大幅修正,本書對於該次修正條文及內容均予以標示,有助於讀者於閱讀內文時即可掌握修法內容。 二、票據法:為幫助讀者釐清票據各種關係及票據概念,多有例示說明,並以圖表解說,使讀者易於瞭解、準備與記憶。 三、保險
法:保險法於100年至109年多次修正,故針對近年重要修法依年份就修正條文及內容予以標示,俾利讀者學習。 四、海商法:對於重要觀念採比較論述,並闡明立法理由及精神。109年最高法院大法庭台大上字第980號裁定亦收錄在內,掌握最新實務見解。
論公司清算遇強制執行之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公司解散 法定 代理人 的問題,作者黃國展 這樣論述:
摘要 我國公司於解散時適用清算程序,對於公司重整、合併、分割並不適用清算程序,但既然具有計算公司債權債務關係的情形,雖未清償相關債務,也應屬於清算,此部分本文區分清算與清算程序之不同。另公司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仍可採取強制執行程序做為求償方法,在公司清算實務過程中,仍可能具有使清算程序複雜化,無助於公司清算程序之進行,故論以是否全面應停止強制執行或不適用強制執行程序,來有助於公司清算程序之進行。最後,對於我國公司清算人之選任與執行者,大多由公司之董事或股東為之,面臨專業不足及債務背負的強大壓力,無助清算執行。雖法院可以選任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但對於公司可能無資產,報酬不足以支持選任清
算人盡力處理相關事務,本文認為司法事務官現行作為清算程序之觀察者,應可以導入做為清算人或檢查人,將有助於我國公司清算程序之進行。
公司清算及破產制度之程序與實務個案研究
為了解決公司解散 法定 代理人 的問題,作者顏杏芬 這樣論述:
「清算制度」及「破產制度」是我國法律規範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退場機制,許多經營者對其程序及法令並不瞭解,在公司結束時,無法在法律上完整地完結其程序,因而導致清算不完結、破產終止等狀況,更甚者,以不負責任的態度,放任公司倒閉不管,引發連鎖效應,影響社會經濟的健全發展。本研究於文獻探討中,將抽象的法令規範,轉化為具體可行的程序,並分析二種程序的利益及風險,再採用個案研究,選取八個代表性的案例,從中探討實務進行之困難,並發展問題的構面,最後再將程序及問題型態整合成為一個可簡易判讀的流程,期待經由本研究的結論,提供經營者在公司退場時,瞭解法律程序,並將法律機制發展成為公司退場的管理工具,從而先評估自身
條件,以符合法令要求,透過事前規劃,符合機制運作要求,才能快捷順利地完結公司法人人格。本研究結果顯示,不論在清算或破產程序中,皆有四個相同型態的問題,分別為「人或機關的問題」、「資產負債的問題」、「稅務的問題」、「程序效力的問題」,影響著公司法人人格消滅的程序。在清算制度,「人或機關的問題」中以股東成員無法確定或股東會出席數未達法定成數、清算人產生困難等問題為主要;在「資產負債的問題」包括有檢查財產之困難及財產差異問題;在「稅務的問題」有大額退稅申請困難、清算申報之時點、帳列數與核定數差異、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差異及財產價值認定等困難;在「程序效力的問題」則有清算完結效力及未合法清算完結等實務困
難。在破產制度,「人或機關的問題」中包含破產人配合狀況;審理法院之審理時間及是否依職權調查;破產管理人對財產負債狀況掌握程度、無力處理之事務、是否盡力等;債權人會議則是能否配合破產管理人、現行法令排除別除權人、法人代表未能當場表決等;監查人產生困難及難以被監督等問題;「資產負債的問題」包括檢查財產之困難,例如:財產資料保密、產業知識不熟、惡意信託、產權不清;管理及處分財產之困難,則有財產滅失、財產保全、財產被占有等狀況;別除權則因其程序選擇權而可能影響破產程序;「稅務的問題」包含別除權建物之營業稅係納入破產費用、國稅局對破產公司查帳之實益及行政執行處對於破產公司停止執行等;至於「程序效力的問題
」破產終結對債權請求權消滅之效力及破產終止之後續程序中的財產保全問題及債權請求權之時效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