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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 強制執行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禕芙,玲玲七寫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和林洲富的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蔡宜倩的 公司負責人稅捐管收之研究 (2019),提出公司清算 強制執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負責人、管收、實質董事、行政執行法、稅捐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曾宛如所指導 陳羿愷的 公司解散清算之研究—以資產充實與有效終結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解散清算、支付不能、忠實義務、債權人保護、清算人、清算執業者、特別清算、公司除名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司清算 強制執行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司清算 強制執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公司清算 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公司清算 強制執行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12月03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NfXXFHB31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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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疫情曠日持久,不少人都將希望寄託於疫苗,中俄新冠疫苗緊急接種計劃早已展開,歐美方面,昨天英國亦率先批准緊急使用美國輝瑞藥廠的疫苗。在香港,政府也首度交代新冠疫苗接種計劃初步構思。當局表示已預留資金訂購兩倍香港人口的疫苗,目標是免費讓全港市民接種,然而由疫苗採購、物流統籌、注射安排以至公眾反應,需要克服的問題堆積如山,難度不能低估,當局必須及早籌謀。過去數月,圍繞疫苗研發的明爭暗鬥從未止息,世界衛生組織一再警告要防範「疫苗民族主義」,隨着疫苗明年中開始廣泛使用,疫苗國際政治必起風雲,港府能夠取得哪些疫苗、應否強制接種等,全都可以變成敏感政治問題。香港民情複雜,即使有了疫苗,亦不一定可以早日走出「疫境」。

蘋果頭條
警方今年8月派逾200警力硬闖壹傳媒大樓搜證,並以涉嫌違反《國安法》、串謀欺詐等罪名,高調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他的兩名兒子及4名壹傳媒高層,黎智英父子及壹傳媒高層今午分別到警署報到,但警方傍晚落案控告黎智英以及集團兩名高層周達權及黃偉強三人欺詐罪,不准保釋,周四(3日)提堂。中午12時52分,黎智英到達旺角警署。身穿藍色恤衫、外套和灰色西褲的黎智英,神情輕鬆。記者問他是否擔心被落案起訴等問題,他從容面對,簡單說:「冇乜嘢,唔諗呢啲嘢喇!」不作其他回應,進入旺角警署。與此同時,行政總裁張劍虹於中午12時半左右到達秀茂坪警署報到。外界關注他會否被突然檢控,即時還柙。

東方正論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本身已經4案6罪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再被控告欺詐,今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顯而易見,大漢奸長期反中亂港,壞事做盡,視法治如無物,法律清算終於逐步臨頭,他亦必須為一直以來的猖獗付出代價。現在人們最關心的是,他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已接近4個月,仍然獲准保釋,律政司到底何時才肯正式提出檢控?黎智英及兩名壹傳媒高層同被控涉嫌欺詐,昨日遭通宵扣查,據悉與涉嫌以欺詐手段用低價騙取使用廠房的權利有關。早前有人被傳媒揭發在將軍澳壹傳媒大樓的廠房經營獨立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為17間公司提供「公司秘書」服務,其中一間公司正是黎耀恩開設、曾以二手檸檬茶奉客的四季常餐。

星島社論
「香港眾志」前成員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去年六月參與灣仔警總外示威並呼籲示威者包圍,三人早前承認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共三罪。主審裁判官王詩麗昨判刑時批評,三名被告在大規模社運日益增加的環境下犯案,而且夥同分工合作,分別擔當呼籲、部署和後勤角色,意圖透過言語和行為煽惑他人參與示威活動,令案件更為嚴重,罪責相若。王官斥責三人高呼貶損警員的口號,以警總為攻擊目標,維持了十五小時的非法集結,無疑是挑戰警方權威。綜合刑期整體性原則後,判黃之鋒入獄十三個半月,周庭入獄十個月及林朗彥入獄七個月。英國外相藍韜文昨敦促香港和北京停止扼殺反對派。

經濟社評
英美啟動緊急使用新冠疫苗之際,港府才公布疫苗接種路綫圖初步構思,可說是起步慢,未來須急起直追,宜參考外國經驗,委任有能力的官員專責統籌每個執行細節,並做好宣傳,提高透明度,增加誘因鼓勵市民接種,方能起群體免疫效應,經濟社會才有望加快回復正常。食衞局局長陳肇始昨在立法會回覆議員質詢時透露,政府已預留資金訂購相當於本港人口兩倍數量的疫苗,主要是來自參與世衞組織牽頭的「新冠疫苗全球獲取機制」,以及向個別藥廠採購,目標是採購至少兩款不同疫苗。初步購思是免費全民接種,醫護、長者和長期病患等高風險群組會優先接種,最快明年中、後期進行大規模接種。

公司負責人稅捐管收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司清算 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蔡宜倩 這樣論述:

實務上公司型態之義務人時常濫用法人之獨立人格作為保護實際取得資金者之外殼,例如虛設行號、利用人頭負責人或人頭清算人,或是開設一人有限公司來洗錢犯罪、掏空資產,規避稅捐執行等行為,藉由實質負責人私人帳戶處理公司營業收入資金以規避稅捐,因此行政執行若僅採取「對物執行方式」對於此種惡意規避之法人義務人實在窒礙難行。 公司實質負責人方為管理公司財產或左右公司是否繳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為維護公法稅捐債權之重大公益性,在公司負責人可非難性特別嚴重狀況下,若能採取管收手段使公司負責人現身繳納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應屬有效率之手段。 因行政執行法中並未就其中第24條第4項「公司負責人」做出

明確定義,致使在公司型態義務人負擔稅捐債務時,究竟可以何人為管收對象尚有疑義。有關公司負責人之定義,本文認為以公司法第8條不同型態公司負責人涵蓋之範圍加以討論,並就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負之責任,延伸至行政執行之管收責任。近年來管收公司負責人尚有許多爭議性問題尚須探討與解決,例如: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是否可加以管收?前任負責人於何種情況下應負擔管收責任?可否類推適用近年修正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以管收實質董事?希冀能藉由本文粗淺之探討,在實務上對行政執行徵起有所益處。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6版)

為了解決公司清算 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本書首章介紹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作為導論。繼而按法院執行實務之進行程序,依序介紹保全、不動產、動產、其他財產權及非金錢債權之執行。本書除說明、整理實務與學說外,為方便讀者掌握重心,茲於每節之首說明研讀重點,形成問題意識。並於每章之末節,針對法律爭議,提出解決方案。另為使讀者能知悉國家考試之動向及重點,茲蒐集司法官、律師、司法事務官、三等書記官、民間公證人、執行官及執達員之強制執行試題,以現行法條及學說理論為論據,進行說明與分析,藉由考題之研習,以瞭解強制執行法之學習重點所及法律問題之爭議所在,並熟悉國家考試之趨勢。

公司解散清算之研究—以資產充實與有效終結為中心

為了解決公司清算 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陳羿愷 這樣論述:

公司身為法人,無壽命限制,但其存在總有終點。不論是股東投資獲利了結或是經營不善欲停止虧損,公司都將面臨消滅。解散清算程序是公司法人格消滅前最後一個階段,目的在於妥善分配公司財產,釐清公司權利義務,對股東、利害關係人或是公共利益均有其重要性。不過觀察實務運作,公司解散清算完結狀況不佳,數以萬計清算中公司成為無實質活動,徒留法人格空殼之「殭屍公司」。清算無法落實的重點之一在於資產不夠充實,現行法下董事有極高的誘因在公司面臨財務困難時,將用以清償債務之責任財產孤注一擲,謀求翻身機會,但若失敗則公司再無資產,侵害債權人受清償之利益。解散後,清算中公司資產過少,清算人與股東亦無誘因進行清算程序。再者,

我國解散清算程序之設計以公司具清償能力為前提,故由股東與董事主導清算程序,對債權人之保障亦不夠周延。公司在解散前面臨資產流失之威脅,解散後又適用與實際情形不契合之法制設計,我國解散清算不確實之現狀可想而知。本文參考英美法制,探討解散前與解散後可能的制度設計。在解散前,我國於民國90年引進之忠實義務可以發揮效果,英美法於公司陷入財務困難時,敦促董事更加考量債權人利益並保全公司資產。惟在我國實務與學說上似較缺乏相關討論,而低估了忠實義務在此議題上的重要性。在公司解散後,我國應翻轉現行法制設計,建立以支付不能為前提,由債權人主導之解散清算制度,可參考英國公司清算各種制度設計,使解散清算制度更貼近實務

需求。另外,清算人為程序中最重要的角色,但現行制度下法定清算人造成之弊端大於利益,可參考英國清算執業者制度,加強清算人公正、獨立、專業之性質。